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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谈谈法治政府标准

发布日期:2016/11/30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行政法学

导语

我在国外遇见不少长期在外工作、生活的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感慨,感觉国内现在生活越来越好,有些方面甚至比国外还好。但有一点国内还难以和国外相比,这就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办事效率较高,程序公开透明,只要符合条件,该办的都可以及时办理,而不需要找人、找关系。现在国内办事效率低,一件事要跑好多个部门,程序和条件也不透明,甚至不找人就办不了事,该办的事拖着不办,在一些机关办事时常遇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内容

这实际上反映出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推进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关键。建设法治政府,是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政府应当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核心。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务院陆续发布了不少重要文件,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等作了具体部署。党的十八大报告更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但是如何判断政府已经依法行政?如何判断法治政府已经建成?这应当有一个客观的指标。2006年,杭州市余杭区在我国首推法治评估体系和法治指数,并以法治指数为标准,展开"法治余杭"工程,有效地提高了政府的法治水平,并为促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个人认为,通过法治指数对政府的法治理念、法治水平等进行评价,以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引导、评价和预测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行政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但是不能过于迷信法治指标,因为法治发展水平中有很多主观的因素是不可能进行量化的。例如,政府的法治理念水平、法治治理能力、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等,都无法进行具体的量化。我认为,在四中全会已经对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作出了全面规划的情况下,应当将该目标分解为多个具体的任务,并通过评判各个具体任务的完成情况来判断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尤其是法治政府的建设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即何为法治政府?达到何种标准才能称为法治政府?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对其进行具体的任务分解,并通过具体的标准对具体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然而,法治政府的评价标准在学界一直众说纷纭。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就提出了一个比较清晰、明确的法治政府标准。依据四中全会的决定,法治政府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第一,职能科学、权责法定。职能科学意味着政府的管理权限应当合理设置和配置,防止出现大包大揽的情况,各级政府的职权都需要规范化和法定化。权责法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权法定。它是指政府的职权、机构设置、行为方式等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形象地说,职权法定就是要求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无法律则无行政"。从行政法的层面来看,公权力机关应当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其权力。从制度层面来看,则应当做到依宪治国,明确公权力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行政机关的职权只能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不得自我设定和修改职权范围。同时,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设定的权限边界,既不能超越职权行政,也不能曲解其职权。二是责任法定。也就是说,政府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权责对应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题中之义,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这不仅意味着政府要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而且也意味着政府要为失职行为承担责任。我们说私法上的权利对应的是义务,无义务的权利是特权,那么,与公权力相对应的即应当是责任,无责任的权力同样是特权,而特权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要有效避免公权力成为被滥用的特权,就必须要求公权力的行使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否则,就应当通过问责机制追究公权力机关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失职引咎辞职制度,正是对权责统一、失职必究这一原则的落实。在实践中,也确有很多官员因为违法失职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执法严明、公开公正。职权不仅是权力,也是义务,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作为的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职权,而且行政机关也必须做到执法严明。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对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的事项,必须予以严格规范,防止在执法中的权力误用、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现象。

阳光是最佳的防腐剂,只有通过公开才能保证行政权力及其行使不变质。为了有效地规范行政权力,建设阳光政府,必须要使行政权力的运行公开透明。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已经为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化构建了制度框架。保障公权力及其运行公开化、透明化,要求一切与行政相对人相关、与老百姓利益相关的信息,除依法不宜公开的事项(比如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外,行政行为都必须公开进行。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也是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的重要原则。同时,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廉洁高效、守法诚信。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不仅要求政府在法定的权限内行使权力,而且还要求政府高效廉洁地行使权力。行政行为涉及成千上万的利益相关人,如何提高行政过程的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福祉。近年来,许多政府机关正在积极探索"一站式办公",建立了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相关制度,明显改变了行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口难开、事难办"的衙门式作风,并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法治政府必然是诚信政府,我们若要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准,进而营造和谐信任的社会环境,首先就应要求政府带头诚实守信。对此,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实际上确认了"信赖保护原则",强调政府应诚实守信。政府作出的决定不能朝令夕改,政府规定的程序也不能因人而异,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非经法律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因政府失信给相关主体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第四,遵守程序、决策科学。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所有行政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定程序的规制,同时行政程序的设计也应当科学合理。例如,行政行为的作出要充分地说明理由,要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行政行为作出后,还要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为其提供寻求救济的途径和程序。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已经进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这无疑有利于进一步贯彻和落实正当程序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程序,也是保障政府决策科学的条件。不能将程序视为对政府的约束和羁绊。事实上,某些地区出现行政官员"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大腿后悔,拍屁股走人"的不良现象,就是违反决策程序的结果。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保障政府在法定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行使职权。为了确保公权力自身的廉洁和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必须要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政府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对决策可能失败的风险的评估、对决策正确性的论证以及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在整个决策过程中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从而实现对公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监督。

总之,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努力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要坚持"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依法行政准则。


作者: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稿件来源:王利明《法治:良法与善治》 

责任编辑:曹美璇  实习编辑: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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