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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苑新香|《社会转型期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6/12/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事诉讼法

导语

本书不仅适合法律学者和法学学生,还适合政治决策者及关心法律事务的公民。该书关注了中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提出了更为有效的创造性的措施应对中国在发展中出现的普遍性的社会纠纷问题。在专业化、建设性的分析中,作者探讨了不同类型的社会纠纷,包括环境污染、体育、知识产权和医患关系等。

内容

【作者简介】

孙彩虹,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美国埃默里大学访问学者。先后就读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分别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从事诉讼法学以及司法制度改革等方面的理论研究。主持完成“十一五”国家重点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实务·案例》;编著教材《诉讼法实务》获司法部优秀成果二等奖。作为主要项目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课题2项,主持并参与完成多项省部级课题,获省部级奖励2项。出版学术著作3部及多部教材。在法学CSSCI期刊以及综合性核心学术期刊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多篇论文被EI检索,《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和《政治学》等权威刊物转载

 

【内容摘要】

本书以“民事纠纷”为逻辑起点,对其产生根源、社会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我国民事纠纷现状进行了分析;以“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为核心,结合我国现状及西方发达国家经验,对其功能、模式及发展进行了对比性分析;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目的,结合现状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性建议。此外,从贴合实际的角度出发,本书特别专门介绍了群体性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体育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医患纠纷,并对其现有解决机制进行了全方位剖析,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分别针对上述五类新型纠纷提出了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我国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目录】

引言

第一章 纠纷概说

一、何谓“纠纷”

二、纠纷产生的根源

三、纠纷的社会功能

四、民事纠纷

 

第二章 当前我国民事纠纷概况

一、当前我国民事纠纷产生的社会背景

二、现阶段我国民事纠纷多发的社会因素

三、我国现阶段社会纠纷的特征

 

第三章 现阶段我国民事纠纷的几种特殊类型

一、群体性纠纷

二、环境污染纠纷

三、体育纠纷

四、知识产权纠纷

五、医患纠纷

 

第四章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

一、纠纷解决概说

二、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三、纠纷解决机制的模式

四、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第五章 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阐释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

三、国外ADR的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

四、ADR制度的局限性

 

第六章 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第一节 我国当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评析

一、主要成就

二、不足与缺陷

第二节 国外ADR对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

一、理念上的转变

二、重视和发挥社会团体的自治作用 

三、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方向

 

第七章 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诉讼制度

第一节 诉讼制度与法院附设ADR机制

一、诉讼制度与纠纷解决

二、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建构与地方性探索

第二节 法院调解制度

一、法院调解制度概述

二、我国法院调解的制度变迁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重构

第三节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机制

一、《纠纷解决若干意见》对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的立法设计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几点完善建议

第四节 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织案件的处理机制

一、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

二、现有民事诉讼中行政附属问题的解决模式及评析

三、构建民事附属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四、民事附属行政诉讼的制度设计

 

第八章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充分发挥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定位

二、我国调解制度的法治化进程

三、新时期的“大调解”纠纷解决模式

四、诉调对接机制

五、完善人民调解司法监督机制

第二节 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一、仲裁制度概述

二、仲裁与调解、仲裁与司法的关系

三、仲裁在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四、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三节 新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现代转型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ADR与我国信访制度

二、信访制度的困境:信访热潮下的功能异化

三、信访制度的前景:制度缺陷与机制整合

 

第九章 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环境污染纠纷解决之公益诉讼制度

二、环境污染纠纷解决之非诉讼机制

 

第十章 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体育仲裁——体育纠纷解决的关键制度

二、体育调解——多元化解决体育纠纷的制度要求

三、体育行业协会内部裁决——以中国足协为例

四、体育诉讼——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现状与评析

二、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三、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调解

四、知识产权仲裁

 

第十二章 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以第三方调解为视角

一、我国现行医患纠纷的处理机制

二、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地方性实践

三、国外医患纠纷调解制度

四、完善我国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引言

人类社会的文明史,可以看作一部纠纷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兴起又不断消弭的历史。在这种视角下,社会制度的发展史也是一部人类不断从各个层面致力于化解纠纷,并努力构建常态化的纠纷化解机制的历史。

纠纷的存在首先来自于个人私欲的不可消弭性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人作为存在于社会中的个体,总是不断地寻求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然而,在任何一个时期,社会的资源总量都是有限的。在面对这种局面时,由于人类的理性与德性总是包含内在的缺陷,不同的社会个体对资源的争夺不可能是一个安静且平稳的过程,其中所滋生的种种分歧、争端与冲突,都可以概括地视为纠纷的不同表现形式。另外,社会分配制度的不完善是纠纷产生的社会原因。面对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公共资源的稀缺性,特定的社会结构实际上即是特定的社会分配制度的映像投射,而社会分配制度往往掌握在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手中。正如研究社会冲突的著名学者科塞(Lewis Coser)所指出的,纠纷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被统治者对现实资源分配格局的不满和由此产生的反抗激情。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Ralf G. Dahrendorf)也认可这一观点。他认为在社会权威结构中,人民的结合并非基于组织成员的“共同意志”,而是基于权威—服从的压制性力量。因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或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对权力和稀缺资源的争夺,构成了社会冲突的一般动力机制。由此,纠纷在特定社会中具有普遍性与必然性。由人类所构建起来的社会,尽管随着人类理性的提升与德性的进步,而逐渐趋向合理与安定,但并没有超出特定时代人类总体认识的局限性。对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渴求与占有欲,经由特定社会结构的放大,致使纠纷在社会中无所不在。总而言之,人类的私欲构成了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而特定的社会结构对纠纷的产生往往有促进或催化作用。

在特定社会的内部,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个体层面上,个人与个人之间由于存在对抗所导致的纠纷,另一种是在国家层面上,个人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由于分配意见的不一致所导致的纠纷。相比之下,第一种纠纷具有较大的随机性,对社会结构的破坏力较小;而后一种纠纷中,国家作为其中一方往往是固定的,这种纠纷对社会结构与社会秩序的破坏性也往往较大,有时甚至会引发整个社会与国家的冲突。不管哪一种纠纷,如果任其发展与积聚,最终都会影响到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甚至引爆革命,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的动荡。所以,如何解决纠纷就成了纠纷研究中的核心课题。

如上而言,纠纷的产生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纠纷的存在总是会给社会带来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尽可能地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将纠纷的危害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同时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是任何社会对于纠纷解决的不变追求。然而,在不同的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比如,在原始社会,基于社会权威的有限性与公共资源的稀缺性,血亲复仇与同态复仇也是受到广泛认可的纠纷解决方式,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法院同样借由神明裁判的名义解决着世俗社会中所产生的种种纠纷。在现代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普世价值得到全人类的公认,成为大部分国家与社会所致力达到的目标。在法治社会的建构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法治化必然是其题中应有之义。首先,从社会过程的角度来看,纠纷解决方式的法治化意味着纠纷的解决机制必须是常态化的。这不仅包括纠纷处理机构的常态化,还包括纠纷解决程序的可预期性、纠纷解决结果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等内涵。常设的纠纷解决机构并非法治社会的独创,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在于它体现的法治价值是常态的,是能够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而并非可以随意地体现主导者的个人意志。其次,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是理性的。它不能像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那样受激情与随意性的操纵。它意味着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与最高限度的权利保障追求必须内含于其间。举例而言,法院能够在近代成为纠纷解决的最核心机构,正是因为“司法是解决法律争端与讼案的最文明、最公正因而是最可信赖的法律机制” 。最后,法治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是多元化的。权利的实现并非只有一种方式、一种结果,这要求纠纷的化解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法院的判决。“法治社会固然必须崇尚司法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 这一点往往成为现代纠纷解决方式的显著特征,也已证明是一种世界性趋势。

 

 

 (责任编辑:曹美璇  助理编辑: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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