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作者简介】
威廉 ·M. 兰德斯 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克里夫顿·R. 马瑟(Clifton R. Musser)法与经济学荣休教授。
理查德 ·A. 波斯纳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资深讲师。
【译者简介】
金海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本书以一个新颖独到的视角,检视了当今美国法律中最具活力的领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公开权以及非法挪用等。其内容广泛,举凡从私人信件的著作权到商业方法的防御性专利,从视觉艺术作品中的著作人身权到商标囤积的做法,从专利上诉法院所带来的影响到对米老鼠形象的管理,均属其讨论之主题。同时,作者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和政治学、数字化时代的挑战、大量的制定法和法官所创立的规则、以及知识产权与反托拉斯原则的互动方面也一一予以考察。本书内容既有实证的(理解当下的法律是什么),也有规范的(法律应当如何改革)。
【目录】
导 论
第1章 财产的经济学理论
一、 收 益
二、 成 本
三、 成本—收益的交换
四、 纸上所有权与占有性所有权
第2章 关于著作权的若干思考
一、 表达性作品的创作和流通
二、 即使没有著作权法也将对复制构成限制的因素
三、 侵权、剽窃以及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和人格的作用
四、 著作权保护和表达成本
第3章 著作权的一个形式模型
一、 复制件的价格
二、 著作权保护的福利效果
第4章 著作权基本原理
一、 复制还是再创作
二、 思想与表达
三、 思想与表达的合并
四、 事实与表达
五、 演绎作品
六、 合理使用
第5章 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
一、 未发表材料的合理使用
二、 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与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
三、 合理使用分析
四、 对并无最终发表意图的未发表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所产生效果的一个模型
五、 生产性使用与复制性使用
六、 意图发表的未发表材料
七、 案件重评
第6章 合理使用、滑稽模仿与嘲讽表演
一、 著作权问题
二、 商标的滑稽模仿和对著作权法的启示
三、 案 件
第7章 商标法的经济分析
一、 商标的经济功能
二、 关于语言经济学
三、 商标的社会成本
四、 商标经济学的一个形式模型
五、 商标的取得、转让和存续期间
六、 显著性和通用名称
七、 功能性
八、 侵权与混淆
九、 淡化、模糊与污损:商标的财产化
第8章 著作权与商标的最佳保护期
一、 导 言
二、 著作权有限时间的收益
三、 允许某些著作权在事实上无限期保留的社会收益
四、 实证分析
五、 商标的续展率
第9章 后现代艺术的法律保护
一、 后现代艺术的三大流派
二、 挪用艺术
第10章 著作人身权与《视觉艺术家权利法》
一、 制定法;此中的雇佣作品
二、 著作人身权的经济学
三、 案 件
四、 对州著作人身权法的一个实证分析
第11章 专利法经济学
一、 专利与专利法的经济逻辑
二、 专利法的社会成本合理吗?
三、 专利法:作为对商业秘密法以及垄断的一种回应
四、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评论
第12章 专利法院:一个统计性评价
一、 专利申请与专利授权
二、 研究与开发支出
三、 专利诉讼的数量
第13章 商业秘密法的经济学
一、 商业秘密的激励
二、 允许发明人在专利保护之外选择商业秘密所产生的福利效果
三、 限制商业秘密法的经济学解释
第14章 反托拉斯与知识产权
一、 专利搭售以及其他被禁止的“扩张”专利垄断之意图
二、 其他专利案件
三、 著作权案件与最终产品使用费协议
四、 新经济中的反托拉斯与知识产权
第15章 知识产权法的政治经济学
结 语
志 谢
案例索引
作者索引
主题索引
译后记
【序言】
中译本第二版序言
《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英文原版于2003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北大出版社于同年10月即获得翻译授权,余亦得以受邀独任译事。此后费时一年有半,历经翻译、编辑、校稿、咨询各阶段诸位齐心协力,中译本遂于2005年初夏时节问世。今时过十年,北大社准备以重排本再版,这就给译者一个机会,得以再次通读全书,细加校勘。冬去夏至,校译诸事告竣,现据相关资料,可以大概地谈谈本书作者以及本书问世以来的一些情况,以裨理解。
一、 关于作者
本书作者是兰德斯教授与波斯纳法官,均为法和经济学的芝加哥学派(Chicago School)的健将。波斯纳法官,无论在美国、中国还是其他国家,都是大名鼎鼎,几乎就是法和经济学派的化身。而国内学界谈起法律的经济分析,似亦言必波斯纳。“波斯纳在哈佛法学院就读时的成绩优异,毕业后先到加州的斯坦福大学任教;然后,他接触了一些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者,感受到经济思维的趣味。1969年,他转往芝加哥法学院,直接和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大师们展开辩论。然后,这位优秀的法律学者,先变成优秀的经济学者,再进一步成了推展‘法律经济学’的大将;2003年,他几乎是执这个新兴领域牛耳的掌门人。”在他最近刊布网络的一份长达192页的简历上,胪列学术种种,其著述之丰,恐无人能及。截至2015年7月,波斯纳出版图书64本,其中,他的第一本著作即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到2014年已经修订至第9版,成为法和经济学领域的权威教科书;而其自芝加哥大学执教开始迄今四十多年间,共发表学术论文316篇,另有大量书评、短文不计在内。1981年,波斯纳获得里根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表决通过而出任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至今将近三十五年。因其专职由法学教授而变为联邦巡回法官(circuit judge),故世人多以波斯纳法官相称。他也一直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课,但依例只能称之为“senior lecturer”,姑且译为“资深讲师”,不过,这一职位绝非一般教授可比,更不可以当今所谓的“学者型法官”衡之。在这35年左右的时间里,波斯纳法官撰写的判决书达880多份之巨。本书曾经提到,法官撰写的判决书是没有著作权的,诚然,如果根据他人对法官的判决意见的使用,例如引用这些判决的情况而决定法官的报酬,那么司法判决书的质量可能会有很大提高(参见本书边码第15页)。英美法系法官撰写的判决书,从引证方式与表达内容来看,实不亚于一篇论文,而波斯纳法官的不少判决也确已成为著名判例,被广为引用。因之,波斯纳横跨人文社科各界的学术气度,审案判决与撰著学问俱为一流的气势,实堪比伟大的霍姆斯大法官。
波斯纳法官的光芒如此闪耀,或许难免遮掩住本书的另一位作者。但事实上,威廉·兰德斯教授对本书,乃至在他们的其他诸多学术合作中的贡献,绝对毫不逊色。鉴于兰德斯教授在国内往往不太为人所识,故需在此着重介绍一下他的学术经历。
兰德斯在青少年时期入读纽约市音乐艺术高中(High School of Music & Art in New York City),他自嘲是因为没有艺术天分而最终在选择大学时弃艺从文,入读哥伦比亚大学。但年轻时长期的艺术训练和熏陶还是令他受益终生,因为他感到,任何作品都必须要有创造性与想象力,而这也影响到他后来对学术道路和研究主题的选择。在大学三年级时,兰德斯选定修读经济学课程。导致他转向经济学的原因,居然是他对当时主流观念的怀疑:一是认为微观经济学的假设不具有现实性,故不能解决现实世界中的问题;二是教授们将广告斥之为巨大的社会浪费。大学毕业后,兰德斯投身华尔街做股票经纪人,但数月下来,他就开始觉得还是在大学里比较有意思,于是到哥大研究生院,开始半工半读。在研究生课程中,有一次他旁听了加里·贝克尔(Gray Becker)教授的课,才感受到“真正的经济学家的训练”,从而领悟到简化而描述性的经济学假设所带来的思维乐趣和益处,这也让他学会了如何用简单的模型来描述现实世界中的问题,而这样的模型就为系统性思考公共政策和法律提供了一种方法。于是,在贝克尔教授的指导下,兰德斯开始以“干中学”(learning by doing)的方式,以关于公平雇佣法是否提高了非白人人群的经济地位为题,学习如何建立模型、实证调查和做回归分析。他最终完成这篇博士论文,于1966年获得哥大经济学博士学位。
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和经济学还属于一种广义上的研究领域,研究者也主要是经济学家,他们偏重于对市场的法律管制,以及在反托拉斯案件中的商业实践做经济分析。但是,兰德斯所设想的法和经济学则是狭义上的。为加以区别,他称之为“新”法和经济学,亦即以罗纳德·科斯关于社会成本的那篇论文作为开始标志的研究领域。这样构建起来的法和经济学,其主场就从经济系转到了法学院。
在早期的学术生涯中,兰德斯曾任教于美国多所大学的经济系。根据其简历介绍,他1965—1966年任斯坦福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1966—1969年任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1969—1972年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副教授,1972—1974年任纽约城市大学经济学副教授。不过,他的学术研究重心却一直放在法和经济学上面,最初的研究主要是诸如刑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他称之为真正的“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和民事诉讼和解之类的与法院以及诉讼相关的课题。他的“不务正业”也引来经济系资深教授的劝告,好在他的导师贝克尔教授对此给予大力支持。1968年,兰德斯就从芝加哥回到纽约,并于次年正式加入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简称NBER),而这一工作变动也给予其更加自由的研究空间。1971年,NBER正式成立法和经济学研究组,成员除了兰德斯,还包括贝克尔、艾萨克·埃利希(Isaac Ehrlich,他也是贝克尔的学生)和波斯纳。波斯纳时任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兰德斯认为,波斯纳的加入填补了该研究小组的学术空白,大大开拓了他们这些经济学家的研究范围,因为此前他们的研究只是集中于犯罪与法院,而现在由于成员之间的不同专业背景,才真正形成了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研究。他们这种合作模式,一直延续至今,并且对两人今后的学术研究影响至深。
几经辗转,兰德斯终于在1973年收到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发出的终身教职邀请,回到了他梦寐以求的地方,这里也成为他学术生涯的归宿之地。彼时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大师云集,贝克尔(1992年)、科斯(1991年)、斯蒂格勒(1982年)、弗里德曼(1976年)等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而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一直就有邀请经济学家担任教员的传统,比如,在兰德斯之前,就有赛门斯(Henry Simons)、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和科斯加盟法学院。1974年至今,兰德斯一直任教于芝加哥大学,其间于1974—1980年担任经济学教授,1980—1992年任克里夫顿·R. 马瑟(Clifton R. Musser)经济学讲座教授,1992—2009年任克里夫顿·R. 马瑟法和经济学讲座教授。他在2009年退休之后,任克里夫顿·R. 马瑟法和经济学荣休教授。而科斯在2013年去世之前所担任的,也是克里夫顿·R. 马瑟法和经济学荣休教授。兰德斯与科斯的交叠,正说明他们在精神与现实层面一定有着种种的交汇。如前所述,兰德斯认为,法和经济学就应当从科斯那篇论文开始,而他们在芝加哥大学先后担任的,又是同样名称的讲座教授。这似乎反映了他们的学术传承,然而对于法和经济学的基础及其功能,两者却有着不同的认识。或许由于年龄相仿和此前在NBER的合作经历,兰德斯与波斯纳,一位经济学有与一位法学家,倒是理念颇为相契,也就有了更多的学术合作。
根据兰德斯教授的简历,他迄今为止共出版图书6本。而其中最具分量的三本是1987年的《侵权法的经济结构》(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Tort Law)、2003年的本书以及2013年的《联邦法官的行为:理性选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The Behavior of Federal Judges: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Study of Rational Choice)。有意思的是,这三本书均系与波斯纳合作完成(最后一本加入另一位合作者Lee Epstein),并且都是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
(责任编辑:曹美璇 助理编辑:陈子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