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平高价制度是反垄断法中一项特别的制度。由于担心这项制度会破坏市场机制的运行,美国的法院始终不支持这项制度。欧盟成文法中规定有此项制度,亦在实践中通过若干案件总结出判断不公平高价的若干方法。但是由于这些方法并不完美,以及担心公权力介入企业定价会破坏市场经济机制的运行,欧盟对不公平高价制度的适用也持谨慎适用态度。在进入到知识经济社会以后,由于专利制度和网络效应的存在,产生了市场失灵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医药领域和网络领域表现得特别明显。英国的Naap案和中国的高通案体现了在知识经济时代判断不公平高价的新的思路。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