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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集锦|金卫民商法讲坛第11期“从《物权法》到‘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考量”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8/3/30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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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2018年3月27日1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金卫民商法讲坛第11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隆重举行。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从《物权法》到‘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的立法考量”,主讲人为我国著名民法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商研究》编辑部常务副主编温世扬教授。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主持。法学院陈本寒教授、张素华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杨巍副教授、李承亮副教授、罗昆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南玉梅老师等众多师生以及一些校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张善斌老师首先对温世扬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扼介绍了温世扬老师的学术经历,高度评价了温世扬老师的学术成就。讲座在轻松、热情的氛围中正式开始。

讲座肇始,温世扬老师对此次邀请表示感谢,同时以幽默的语言活跃了现场气氛,并表达了自己对武汉大学法学院金卫民商法讲坛的关注。随后,他提出当前“物权编”应对《物权法》现有规定进行提纯并予以纠正完善,以更符合民法典体系化、科学化的要求,并详细说明了中国民法典各分则的立法现状及所存在的问题。之后,温世扬老师介绍了有关“物权编”的四个主要问题:用益物权客体之界定、用益物权类型之增补、用益物权财产权本质之彰显、用益物权变动规则之完善。

首先,温世扬老师认为《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涉及动产能否成为用益物权客体的问题,并表示第117条导致物权法产生了内部体系的矛盾。温世扬老师认为,“物权编”无需对用益物权设置定义性规定,过多的定义性规定有可能会限制法律的生命力,并列举了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规定。温世扬老师指出,若要规定用益物权的定义,也无须直接揭示其客体,若要揭示其客体,也仍需将动产纳入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动产用益物权在当代社会仍有其制度价值。

随后,温世扬老师围绕“典权的回归”、“居住权之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统合”、“土地经营权不宜物权化”这四点向大家讲授了“用益物权之增补”相关内容。温世扬老师认为:第一,典权制度应“回归”到物权法中,典权制度可对不动产质权制度予以替代,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明确典权客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确立基本内容,矫正将出典人作为弱者进行保护的立场;第二,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关于居住权之确立问题应考虑到我国社会观念和情势的变迁,应注意到居住权制度的当代功能,即“去人役权化”。居住权之主体为自然人,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特定身份关系应在所不问。居住权可通过合同或遗嘱方式设立,可设定一定存续期间或设定为居住权人终身享有,通过合同方式设定的居住权自登记时成立,通过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自遗嘱生效时成立。居住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转让、继承或设定抵押;第三,集体土地作为建设用地是一种客观存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相关行政规章已在特定条件下承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予以一体调整是集体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地同权”改革的现实要求。我国《物权法》第135条可修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四,“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体内容,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属于承包土地的“债权型利用”,在立法上赋予“土地经营权”物权地位存在着法理上和实践上的障碍。

紧接着,温世扬老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松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解禁”为切入点讨论了“用益物权财产权本质之彰显”这一主题。他指出,立法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并不合理,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缺乏有力理据,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则应得到法律上的认可。其次,可处分性是用益物权的应有之义,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目标的重要举措。

最后,温世扬老师为大家讲授了“用益物权变动规则之完善”这一主题。他认为用益物权变动规则的“意思主义”与“物权公示原则”不合,而“混合模式”会带来司法实践上的困扰。温世扬老师主张在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发放到位的情况下,统一适用用益物权“登记生效主义”。

在提问环节,现场同学们分别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动产用益物权与租赁合同的区别、居住权的适用空间等问题踊跃提问,温世扬老师都耐心地作出了解答。


讲座接近尾声之际,张善斌老师就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再次对温世扬老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责任编辑:曹美璇     助理编辑:陈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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