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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集锦|长江论坛第50讲|金卫民商法讲坛第12期“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编纂:问题与展望”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18/5/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担保物权  #法学家  #编纂民法典

导语

2018年4月28日1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长江论坛第50讲,金卫民商法讲坛第12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

内容



2018年4月28日19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协办的长江论坛第50讲,金卫民商法讲坛第12期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

本场讲座的主题为“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编纂:问题与展望”,主讲人为我国著名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高圣平教授。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本寒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张素华教授、冉克平教授、余立力副教授、杨巍副教授、李承亮副教授、罗昆副教授、武亦文副教授等众多师生以及一些校外司法实务工作者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

讲座开始前,陈本寒教授对高圣平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高圣平教授的学术经历,高度评价了高圣平教授的学术成就。随后,冯果院长致辞,并为高圣平教授颁发了长江论坛主讲人纪念证书。讲座在轻松、热情的氛围中正式开始。

讲座肇始,高圣平教授对此次邀请表示感谢。他以担保法的体例安排的问题开篇,指出立法者已经作出担保法不独立成编的选择。对于担保物权体系重构问题,他指出无论是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还是设立权利抵押权,草案均采取保守态度,未作调整。对于新增担保物权种类,他提到,让与担保目前尚未增设,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仍作为交易的一种类型规定在合同法中。鉴于典当权对于人们日常生活融资具有重要意义,他建议物权编增加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应收账款质权在创新过程中也遇到了解释上的困境。他指出,以上问题都需要立法者从担保法的体系上做整体考虑。之后,高圣平教授从担保财产范围的扩充、担保物权的设定规则、担保物权效力规则的修正、担保物权的实行规则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则设计的建议。

首先,高圣平教授认为应当扩充担保财产的范围。他主张将社会财富的主要形态均纳入担保领域,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和价值,至于商业银行是否接受,则由其基于风险控制自主评判。民法典草案与此相关的法条修改主要涉及《物权法》第180条和第223条。对于第180条,草案在抵押财产中仅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但高圣平教授认为,基于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践,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被规定为抵押权的客体。其中,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是债权,但因其性质和利用方式,仍将它纳入抵押权的体系之中,赋予其登记能力。对于第223条,草案将“应收账款”改为“取得应收账款等收益的权利”。高圣平教授指出,应收账款不一定都是“收益”,虽然第六项希望高度涵盖相应的权利范围,但是这样规定无法达到此目的,而且还会给我国今后的金融发展带来困扰。另外,《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但其规定的范围过宽,并不符合当前的改革精神、实践需求和社会现实,也与现行法存在冲突,高圣平教授认为应该删去其中的第2项和第5项。

其次,高圣平教授对担保物权的设定规则提出了修改建议。他认为现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机构过于混乱,应该统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为金融创新留下制度空间。对于质权登记公示的效力,应改采登记对抗主义,并建立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他建议,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的所有权人应当在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交通运输工具或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其他动产抵押的,在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以上述财产权利出质的,在该权利的管理或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以其他财产权利出质的,在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登记。统一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由国务院负责组建。同时,高圣平教授还提到在设计电子登记制度时应该考虑虚假登记、欺诈登记的情况。

再次,对于担保物权效力规则的修正问题,高圣平教授强调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优先,并建议在担保物权的从属性规定中增加“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他还强调了《物权法》第173条中“主债权”与“原债权”的区分,认为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未明确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高圣平教授认为应当填补非金钱利益、受偿顺位的漏洞,强调给付义务人的责任,以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至于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高圣平教授在肯定草案195条规定“抵押财产可以转让”之余,建议规定受让人的涤除权及涤除后的追偿权,涉及权利质权的,亦应当承认其追及效力。另外高圣平教授肯定了担保人的代位求偿权、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并强调“抵押不破租赁”的判断应以抵押财产的交付或登记时间为界。

最后,对于担保物权的实行规则,高圣平教授建议增加“管理”作为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之一。这一方面遵循了民事执行法上的执行措施法定主义,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债务人丧失抵押财产的所有权。高圣平教授肯定了流押契约和流质契约的效力,建议对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他认为,流押(质)契约只是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约定,意在防免担保物权可得实现时的变价成本。对于在担保物权可得实现之前达成流押(质)契约可能给担保人带来的不利益,可以通过强制性地课予担保物权人以清算义务加以解决。而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则可通过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实现。至于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的问题,高圣平教授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一是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未行使的,担保人可以主张抗辩;二是规定担保物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担保物权,未行使的,担保物权消灭。

在提问环节,现场同学分别针对混合共同担保问题中的内部追偿权、担保物权诉讼时效等问题踊跃提问,高圣平教授耐心地作出了解答。

讲座接近尾声之际,冯果院长就讲座进行了简要总结,再次对高圣平教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本期讲座圆满结束。


供稿:吕博文 

摄影:高琪 

校对:杨勇、赵亚宁、张峰源 


(责任编辑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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