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金给付方式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损害赔偿给付方式,其主要解决的是未来的损害和赔偿期数不确定的情况下赔偿金如何支付的问题。《民法典》第1187条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包含了定期金给付方式的内容,并以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提供法律渊源基础。定期金给付方式适用于给付残疾赔偿金与辅助器具费,除此之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可通过一次性支付、狭义分期支付或者待发生后另行起诉来给付。采用定期金给付方式,应设定相应担保来保障债务未来有效履行或执行,也应兼顾当事人意愿和侵权人的实际经济状况。采用定期金给付方式,应同时确定支付时间: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开始支付,辅助器具费从器具实际交付使用时开始支付。定期金终止支付时间取决于被侵权人受害后的实际生存年限。按年支付定期金较为合理并易于执行,法官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设定支付的间隔期限。实践中定期金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通过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来解决。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