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接数字时代的背景下,数字财产权的议题被提上日程。在分析对数字经济所包含的典型经济行为的基础上,辨析了数据财产化与资产数字化之间的区别,将数字财产的范畴锚定为数据信息、数字产品。继而通过对数字财产生产过程的剖析,探讨了参与主体数据来源者、数据处理者之间的贡献度,为明确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奠定了基础。在构建数字财产权保护体系时,为了助益数据要素市场和数字产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应当明确数字财产权的归属规则,并赋予财产保护的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最后,为了确保数字财产取得和利用的合法性,还应当注意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全方位的协调。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