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该案是北京市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裁判要旨
(一)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是以非独创性方式呈现的,内容能够单独检索的,具有独立价值的信息集合,该集合构成非独创性数据集合。
(二)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由较大数量规模的单一数据组成,其收集控制者对于数据集合的收集、储存、加工、传输进行了实质性的投资,对于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商业性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应当享有合法的权益。
(三)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经营者基于涉案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竞争行为进行判断时,可以利益衡量为标准,通过衡量竞争行为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竞争行为后果造成的损害与所得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判断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在动态利益衡量的基础上认定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二、案情简介
微播公司诉称,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
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该数据集合的规模集聚效应,为微播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个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创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三、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创锐公司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由于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损失和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刷宝App的用户数量、创锐公司的行为方式与主观过错、刷宝App投入资金等因素,酌定创锐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微播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集合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创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应当承担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数额合理,应予维持。
四、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北京市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区分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益范畴,聚焦了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