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夏江皓讲师在《夫妻之间隐私权的界定与类型化探析》一文中指出,夫妻之间隐私权的合理界定面临着协调夫妻关系与保护个体权利的二元难题。界定夫妻之间应受法律保护隐私较为困难,在隐私权制度设计时,需要平衡夫妻之间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比例原则和隐私合理期待理论相互配合,为利益衡量的具体化提供了可兹指引的理论分析框架。其中,比例原则强调对知情权和隐私权及其背后的利益价值进行一般意义上的比较衡量,隐私合理期待理论重视结合个案情境分析隐私权界定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夏江皓讲师据此分析框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拍摄、窃视、窃听、公开配偶的婚外性活动”“在卧室或浴室对配偶进行拍摄、窃视、窃听”“查阅、收集配偶的财产状况信息”三种典型行为进行以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为内容的比例原则的检视。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第一、二种行为不能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构成对配偶一方隐私权的侵害,第三种行为则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同时,在合理期待理论的运用方面,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当事人主观上是否表现出对隐私的期待,主动对配偶进行掩盖或隐藏;客观上须结合信息或事项的内容、行为领域和环境的性质、行为方式和行为目的等,考察当事人的隐私期待是否合理。
武亦文教授在《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分割的法理逻辑与规范适用》一文中指出,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应当基于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相协同的视角,以保险法和夫妻财产法上的价值理念和规范原理为宏观指引,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区分为基本处理框架,以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原则、价值目标和一般规范为根本遵循,以保险法相关规则为具体分析和操作工具,再考虑各影响因素进行更加细致的类型化梳理。
离婚时商业保险权益的分割包含积极财产的分割和潜在补偿的给付两部分内容,分割对象主要涉及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已退还的保费和已出险情况下的保险金。前者的分割较为简单,后者则需结合保险标的归属和保费来源两项因素确定不同情形下的保险金分割与经济补偿规则。具体而言,对于支付保费所引发的经济补偿问题,在投保人以共同财产为共同财产投保、为其个人财产投保和以其个人财产为共同财产投保等情形下,都存在经济补偿的可能。
在离婚时商业人身保险权益的分割方面,其待分割权益主要包括保险金、退保现金价值、保单红利和投资收益,需区分保障型、储蓄型和投资型三种不同功能目的的保险类型,并结合保险合同主体的不同构成、是否产生保险金、保费的不同来源、保险期间是否已完全经过等因素,确定“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且关系人中无投保人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夫妻一方为投保人且关系人中有投保人的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夫妻一方父母为投保人且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等不同情形下具体存在哪些保险权益可供分割、如何予以分割以及如何给付经济补偿。
张爱桐讲师在《离婚诉讼中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层次与规则完善》一文中指出,我国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涉未成年人离婚案件遵循“最有利于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