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合同之“名”是合同类型,而合同之“实”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前者能够快速归纳合同内容、便利交易,提高适用法律效率和裁判可预见性;但后者构成前者的实质基础,并真正地决定合同法律适用。
合同类型的确定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它更是立法者与裁判者在经验事实基础上,经过利益衡量与规范评价后所得出的结果。循此,“名实不符”并非指合同约定与典型合同要素的简单偏离,而是指裁判者依法认定的合同应然归属(应属类型),与当事人本意意图构建的类型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产生的根源在于,当事人意图构建的合同类型无法得到法秩序的规范性认可。例如,当事人的约定可能违反了强制性规范,此时裁判者就必须介入,否定当事人意图构建的类型,并将其归入另一类型,由此便产生了规范意义上的“名实不符”。相反,如果当事人意图构建的非典型交易(如附有清算条款的非典型担保)虽与典型合同不同,但能够得到法律规范(如《民法典》功能主义担保观)的认可,则其“名”与“实”便是统一的,不属于“名实不符”。
名实不符合同裁判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确保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当事人通过法律规避行为损害强制性规范的效力,进而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常见的法律规避行为主要呈现“通谋虚伪表示”与“脱法行为”两种形态,分别适用《民法典》第146条和第153条。
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坚持真意解释优先原则,同时还需审慎区分合同性质属于脱法行为还是具有正当性的创新型交易,并据此采取多元化的规制策略。实践中法官认定交易构成脱法行为后,可能对合同进行“穿透式定性”,即否定合同表面约定,按其经济本质重新定性并适用相应规范。相对而言,更值得提倡的是尊重当事人约定的无名合同性质,并考虑能否类推适用相关规范以达到规制目的以确保强制性规范目的不落空,又能最大限度尊重合同自治。
综上,对名实不符合同的规制需秉持双重限制:一是优先探究合同真意,避免误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二是即便认定构成脱法行为,也不一定进行穿透式定性,应优先考虑通过类推适用实现规范目的,避免过度干预合同自由。
判断合同是否名实不符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立足合同内容、履行行为等探求当事人真意,继而通过真意解释,可将交易类型化为典型合同与非典型交易。评价非典型交易时须先考察交易是否落入强制性规范目的范围而构成脱法行为,再根据违反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决定应“穿透式定性”抑或类推适用相应规范。
(一)以合同内容为中心探求真意
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裁判者需要立足合同内容对当事人真意进行解释。具体而言,合同真意解释需要基于合同文本,并结合缔约背景、履行行为等各类情势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合同文本是探求真意的基础。合同标题是解释合同的首要证据,除非存在充分的证据,法院不应推翻标题的定性。合同条款中关于给付主体的误述一般不影响真意解释,但对于给付内容的细微差异常常影响法律关系的认定。
其次,合同文本还需通过考察履行行为加以检验,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等要素相互印证,实际履行行为能澄清文本含义。例如,循环贸易中仅有资金流而无货物流通、关联主体存在高买低卖的闭环交易,往往属于“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此外,缔约背景与交易目的也能够用于确认合同文义。例如投资协议中的固定收益补偿条款,在公司初创期与成熟期可能分别被解释为对赌补偿或不承担风险的借贷安排。
(二)合同真意解释后的初步类型化
在探明真意后,将其与典型合同的规范进行对比,初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当事人意图实现另一典型合同效果,应适用通谋虚伪表示规则,认定合同名实不符;第二类是当事人意图实现非典型合同效果,此时不能简单认定为名实不符,必须进入第三部分的规范评价。
(三)非典型交易行为的规范评价
对非典型交易行为的正当性评价,首先应先解释强制性规范的目的,确认交易是否属于脱法行为。若交易目的与规范目的相悖,则构成脱法行为;反之,若交易未被规范目的所涵盖,如企业间偶发性借贷不违反禁止经常性营业借贷的规范,则应将合同定性为无名合同并参照适用相关规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若交易构成脱法行为,则需进一步区分所违反的强制性规范类型:若规范目的是禁止某类违反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则应对合同进行“穿透式定性”并否定其效力;若规范仅旨在调整行为后果以维护当事人利益,如利率管制,则应在尊重交易构造的基础上类推适用相应强制性规范以实现规制目的。

“名为A实为B”的合同争议源自裁判者认定的合同类型(“名”)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的合同(“实”)的不一致。此种裁断的正当性源于对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当事人可能通过通谋虚伪表示或脱法行为的方式规避法律,法官对此需要采取不同的规制策略。名实不符合同的裁判正当性依据决定其适用边界:一方面,裁判者需遵循真意解释优先的原则,通过解释当事人意图以何种方式和手段实现特定目的,从而判断交易是否属于法律规避行为。另一方面,裁判者需区分脱法行为与创新型交易,并厘清脱法行为与“穿透式定性”的关系,以避免过分干涉合同自治。面对争议合同,裁判者需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的规定先立足合同内容对当事人真意进行解释,并据此对争议合同进行典型与非典型的二元归类。对于典型交易,通过比对合同文本便足以判断合同是否名实不符;对于非典型交易,还需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和类型,以决定应否穿透合同而将之归入名实不符的范畴。
(本文文字编辑施苏青。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