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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5年10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

发布日期:2025/11/11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  #公司法  #破产法  #数字法学

导语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比较法研究》《东方法学》《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清华法学》《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论坛》《中国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政法论丛》《法律适用》《财经法学》。
       其中,《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家》《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学论坛》《行政法学研究》《政法论丛》《财经法学》本月未出刊,《中国社会科学》本期没有相关文献,因此未列入2025年10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内容

一、《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

1.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责任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平台责任二分的立法模式,源于平台具有企业与市场身份的双重性。商场、展销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替代责任。对开展非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配置不同于商场、展销会的法律责任,有悖于法经济学原理。企业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替代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产品责任具有交易成本优势。平台基于接入而非所有的原则固然实现了规模效应,但因此免除其本应承担的产品责任属于平台的规制套利,故应进一步加强平台的守门人责任。守门人责任的实质在于承担第三方责任,代理的规范结构消解了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承担替代责任的法理障碍。先行赔付责任满足“控制”与“获利”的要件,可成为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责任。

【关键词】电子商务平台;守门人责任;替代责任;先行赔付责任;规制套利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王承堂,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2.民行刑交叉中的高空抛物致损赔偿规则

【摘要】在《民法典》第1254条、第1198条第2款结合《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25条等共同构筑起的高空抛物侵权致损赔偿规范体系内部,存在着具体侵权人确定时的过错赔偿一元结构与具体侵权人不确定时的赔偿与补偿二元结构。其中,过错赔偿一元结构围绕具体侵权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的规范关系展开,享有先执行抗辩权且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建筑物管理人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范围应受《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限制;在赔偿与补偿的二元结构内需要平衡处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调查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受害人的关系,尤其应明确公安机关对受害人、建筑物使用人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后享有的追偿权与应当履行的追偿义务之间的关系。于此情形下,建筑物使用人及公安机关的追偿范围不应受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以在高空抛物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贯彻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适当补偿;追偿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3.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责任类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特别法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包括针对不确定风险的风险管控责任和针对具有高度确定性的损害危险的危险防止责任。基于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其作为保护公益的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当界定为:第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第二,行为使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危险。其中,“行为使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危险”这一要件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性”和“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或危险的重大性”两个子要件。在责任形式上,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不能完全套用《民法典》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发端于物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需要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预防性保护的需求出发,确立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风险管控和预防性禁止四种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必要将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类型进行规定。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徐以祥,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二、《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

1.论数据权益容他

【摘要】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之一,其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流通与使用,其制度基础在于数据权益的容他性而非排他性。数据权益容他是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层逻辑,旨在通过法律与技术手段促进数据的开放共享与流通交易。尽管学界对数据确权存在争议,但数据权益容他是各方理论观点的公因式,共同目标为促进数据的生产、利用与流通。数据权益容他的理论根源在于:宏观层面以法律价值多元主义为哲学基础;中观层面以财产的人类繁荣理论为社会目标;微观层面以数据的非竞争性为技术支撑。其实践价值体现为:降低“用数”成本、提升数据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并抑制数据垄断。基于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的二元划分,数据权益容他应采取差异化路径:原始数据通过强制开放、不予赋权(法定容他)与可信数据空间实现有序容他;衍生数据通过产权分置(法定容他)、契约分享(意定容他)与多元化共享技术实现有限容他。

【关键词】数据权益容他;法定容他;意定容他;数据共享;产权分置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付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

2.为什么是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形成的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结合分析

【摘要】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具有原创性,为了厘定学理和实践的争议问题,有必要探求制度形成的细节,通过社科法学和法解释学的结合分析,以明确其规范目的。我国侵权补充责任有两条制度发展路线,一是对于验资不实导致利害关系人受损害的情形,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一般保证嫁接的侵权补充责任;另一是在宾馆住客被第三人杀害等情形,宾馆承担与安全保障义务衔接的侵权补充责任。不过,会计师事务所和宾馆都是公共服务提供者,都有在陌生化社会中营造有序社会交往空间,增加人际交往确定性的义务,且两种路线在后续发展中趋于制度一致,都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因而实际是同质化的。两种路线并轨后的侵权补充责任的义务人范围限于公共服务提供者,且仅适用于有过失的义务人,以实现保护受害人和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并重的规范目的。在社会现实的约束下,目前的侵权补充责任应是最适方案。

【关键词】侵权补充责任;制度形成;会计师事务所;安全保障义务;社会现实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3.物权行为有价值吗?——基于经济分析的考察

【摘要】物权行为独立性亦是价值判断问题。基于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理念,物权行为具备独立必要性。交易安全保护问题上,无因性可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功能与善意取得并不重叠。若将后手交易受让人恶意界定为其知道或应知前手交易存在效力瑕疵事由,基于前手交易效力瑕疵判断的不确定性,后手交易受让人会倾向于拒绝交易,此时不存在调查成本,但会产生寻找相似交易的成本。是否承认无因性会影响交易成本与资源配置效率。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原则,有因性为例外。仅在前手交易转让人发生重大误解,同时后手交易受让人以不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等例外情形下,才需否定无因性。在返还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双边返还清算关系中,否定无因性会增加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的确权成本等费用。在返还权利人与第三人的三边返还关系中,否定无因性会提升交易成本、返还清算成本。我国民法诸多规则,应立足于物权行为理论的审思,作相应调整。

【关键词】物权行为;处分自由;无因性;配置效率;交易成本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杨勇,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三、《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

1.营商视阈下濒临破产公司董事义务的规范构建

【摘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项目B-READY将监管框架是否包含“公司管理层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义务”作为“商事破产”指标的考察内容之一,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公司破产或在不可避免破产时缩小破产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虽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但未针对“濒临破产”时期构建董事的具体义务规范,难以满足指标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应对濒临破产公司内部激励结构的变化,亟需以破产预防和破产拯救为核心理念,通过立法确立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化解公司财务困境、预防公司破产、降低破产损失以及采取庭外重组等方式挽救公司的义务,从而提高公司法和破产法中董事义务规范的体系性和协调性。

【关键词】B-READY;董事义务;濒临破产;破产拯救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作者李燕,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2.比较法视域下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性质厘清与规范表达

【摘要】通过对我国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梳理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范构建仍存在理论阐释与制度实践的结构性矛盾与张力。传统公司法理论固守股东中心主义,将董事义务限于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范畴,我国公司法通过第179、180条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构建了对债权人间接保护的规范基础,并且在第191条确立了董事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的直接责任。然而,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该义务的本质属性,其究竟属信义义务的自然延伸还是独立的法定义务,理论与实践中尚存分歧。同时,触发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财务困境标准缺乏明确指引,第180条与第191条间存在义务缺位的规范缝隙,导致司法适用中难以平衡公司经营自主权与债权人保护的需求。比较法上,普通法系通过“破产滑动标尺”理论动态调整董事义务的对象和边界,而我国现行制度既未吸收其弹性标准,又未能妥善衔接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则,显露出立法融通性的不足。此种状况不仅加剧了债权人群体的结构性保护失衡,更可能因责任认定模糊而抑制董事决策的动力。对于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规范重构应当立足于我国公司法的既有规定,通过解释论路径明确义务的性质和触发时点,构建兼顾商业判断逻辑与债权人利益的动态调整机制。

【关键词】公司法;董事;债权人义务;义务性质;规范表达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作者赵景琛,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3.论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

【摘要】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判断标准模糊,三重利益评估模式考察的因素过于情景化,数据价值动态变化导致难以甚至无法评估竞争损害,不符合实质性替代规则以结果为导向的逻辑,实质性替代规制本身也存在悖论。数据确权说与否定说均认为数据产权仅具有有限排他性,并不等同于传统财产所有权。从数据利用的非排他性和数据效用的不确定性分析,数据抓取正当性评价应考虑保护意愿、技术措施是否被突破、数据集合的价值(竞争性权益)、抓取数据集合的合理限度四个方面的因素。从利益衡量理论入手,数据抓取的合理限度得以明确。对不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抓取,利益衡量实际上是在保障数据自由流通的前提下,根据数据控制者是否采取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性措施,识别值得通过禁止数据抓取的方式予以规制的数据竞争优势。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抓取,还应结合个人信息的识别度落实抓取方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关键词】数据抓取;正当性;有限排他性;利益衡量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5期,作者王文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

四、《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

1.超越个体赋权:群体数据利益保护及其推进进路

【摘要】群体数据分析技术的兴起使数据处理者可通过群体特征推断群体成员的个人数据,该推断行为游离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引发新型数据风险。群体隐私理论与数据关系理论将该群体应免受不当数据分析的利益(群体数据利益)作为不可拆分的集体利益对待,但该解决方案不可行。群体数据利益是个人数据利益之和,可以通过保护个人数据利益间接实现群体数据利益保护。信息不对称、有限理性等因素使个人数据利益需要公私法融合保护。对涉及敏感个人信息的预测行为,鉴于其高风险性,应通过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构建公法规制制度。对其他个人信息预测行为,可赋予个人自动化决策拒绝权,退出分析预测,但不宜扩张至其他个人数据权利主张。

【关键词】群体数据利益;个人数据利益;数据风险;群体隐私理论;数据关系理论;个人数据自决权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钭晓东,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光华法学院教授。

2.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责任的理论证成及规范储备

【摘要】人工智能侵权责任认定是人工智能立法的核心挑战,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路径难以有效应对人工智能侵权中的过错判定模糊、因果关系证明困难及损害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同时,还会引发责任间的竞合冲突,导致设计者/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与用户等多重侵权主体间的责任划分难题。立法需突破现有侵权类型框架,将人工智能侵权设置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特殊侵权责任,构建复合归责体系:对设计者/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通过强制保险分散技术风险;对服务平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减轻受害人的求偿难度,对专业服务提供者维持过错责任原则以契合行业规范;对普通用户适用过错责任以公平分配责任。责任形态涵盖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和补充责任,辅以技术发展免责与过失相抵规则,以此回应技术迭代下的责任偏差。

【关键词】人工智能;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免责事由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李丹,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所有权在数据场景中终结了吗?——数据平行所有权论

【摘要】数据的非竞争性特征与多方平行持有现象,使得一物一权、独占支配、绝对排他、完全物权、权能分离等经典所有权教义出现失灵。然而,所有权的识别不以其形式特征是否变更为标准,应从归属推导出权能,而非从权能反证归属是否存在。多重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制度演进史中均有迹可循,数据场景下的所有权亦可通过一数多权、平行支配、有限排他、完整权利束、权能增殖等原理的重述实现制度再生。在此基础上,应构建区别于按份共有、区分所有的平行所有制度,引入产权链理论为数据之上的多元主体多元权益格局提供观测模型,并通过链间隔离的基本规则为数据的价值共创提供制度供给。

【关键词】所有权;数据所有权;数据持有权;一物一权;权能分离;数据产权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郭轩扬,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4.合同法中的免责思维

【摘要】免责事由具有独立性,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能涵摄免责事由。规定不可抗力免责规则的《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是权利妨碍规则,适用免责事由的法律后果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在责任认定上,免责思维具有合理性。由于合同的存在,当事人的行为一旦与合同不符,便构成违约。不过,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成立还得回溯到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原因。在自由意志论(非决定论)中,自由意志导致合同不履行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导致合同不履行的非自由意志因素中,除了结果性运气,其他三种道德运气仍成立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结果性运气中,有些结果性运气导致的合同不履行仍不能免责,其正当化基础是公平。

【关键词】违约责任;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决定论与非决定论;道德运气;公平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陈帮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5.预告登记保全效力的体系重构

【摘要】预告登记应被区分为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和非商品房预售情形的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中的预告登记名为“预告”,实则产生本登记效力,预购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适用《民法典》第221条限制债务人的处分权,预抵押登记适用《民法典》第406条、第414条等抵押权的效力规则。而在现售商品房与存量房的买卖和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等非商品房预售情形中,预告登记是债权与物权之间的分步保全工具。相比于限制处分模式和物上之债模式,相对不生效模式更契合此功能定位。债务人仍有权处分标的物,但妨碍保全债权实现的处分行为相对于预告登记权利人不生效。德国法上的顺位效力仅为保全效力在少数案型下的特殊形式,我国无需对此作出单独规定,相对不生效模式可一体适用于所有中间处分。

【关键词】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售;处分权;房地分离;债权物权化;顺位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王思庆,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6.名不由己:姓名权的政法解读

【摘要】在传统中国,姓名重宗法而轻个人,是礼法秩序的组成部分,后经近代发展、特别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而趋向平等化,并在改革开放后发展为个人权利。《民法典》颁布后,作为人格权的姓名权侧重于姓名的自由决定,姓名权的客体亦从姓名本身变为姓名的自由决定。然而,以自由决定为核心的私权进路忽视了姓名的公法涵义,也隔断了姓名与传统文化的联系,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特别改名风波。重新理解姓名权的关键是坚持“两个结合”的基本立场,关注姓名背后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掘社会主义政法传统的因素,完善姓名权的基本规范。

【关键词】姓名权;礼法秩序;政法法学;家事法;婚姻法;“两个结合”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邵六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7.不法剥夺父母监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以拐卖儿童“民刑”交叉案件为中心

【摘要】不法剥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父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拐卖儿童案中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刑诉法解释》第192条第1款“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应解释为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亦属于“案件具体情况”,而不限于实际财产损害。单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不能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有无。剥夺父母监护侵害的是父母对子女的亲权,而非仅指向监护权(监护利益)。传统“监护权说”存在明显的不周延性。父母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应采客观标准,而具体损害后果仅仅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由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条仅涉及严重精神损害的判断,父母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仍系于《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及第1165条第1款。父母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被拐儿童成年或者死亡而遭遇阻碍,也不因父母精神失常等事由导致丧失监护能力而当然消灭。

【关键词】父母监护;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亲子关系;《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拐卖儿童;民刑交叉案件

本文选编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滕佳一,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五、《法学》2025年第10期

1.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理论之质疑

【摘要】数据知识产权赋权是指在数据上创设一种新型知识产权。这一模式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并非所有的数据都具有创新性和确定性,因而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先占理论、劳动赋权理论、经济激励论等知识产权理论无法圆满解释在数据上创设知识产权的合理性。不对数据知识产权赋权并不会导致“公地悲剧”及市场失灵,也不会妨碍数据交易。现有的数据知识产权赋权方案存在认识不统一、设计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等诸多缺陷,因而没有必要在条件不成熟时创设一种新的数据知识产权。在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时,应当对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予以总结和完善,综合利用现有法律保护数据,包括以著作权法保护具有作品形式的数据、数据库及数据分析报告,以专利法保护数据算法软件专利,以合同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未公开的数据分析方法、数据集合等商业秘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采取了管理措施的公开数据集合,以合同法和技术措施保护交易中的数据,并对现有法律进行适当修订。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赋权理论;合理性质疑;必要性质疑;可行性质疑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5年第10期,作者胡开忠,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2.实体法和程序法下临时性占有保护制度的建构

【摘要】占有保护制度应当具有迅速性和临时性的基本特征,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面临困境,原因在于尚未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层面理顺占有与本权的关系问题。由于“不问本权”的占有保护所追求的迅速性与本权保护之间具有天然的矛盾,在占有诉讼中允许本权介入将必然导致诉讼的延宕,因此实体法在原则上持占有诉讼排斥本权抗辩的立场,但出于平衡本权人利益保护的考虑,即时性抗辩和“本权废止占有”规则的引入仍有必要。为了更好地解决占有与本权之间的固有矛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当代大陆法系国家对罗马法传统下的占有保护制度加以改造,通过设计具有临时性的占有禁令,在搁置本权争议的情况下快速解决占有纠纷,形成“占有禁令—占有诉讼—本权诉讼”的三阶段结构,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实证法体系内,占有禁令为临时性的保全措施,与人格权禁令类似,均旨在为受干扰的当事人提供迅速救济,两者在执行程序上具有类似之处。在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占有纠纷能够在事实上通过执行占有临时禁令而获得快速的处置。占有禁令案件的裁判并不具有终局性,可以被占有本案诉讼的裁判结果所推翻。

【关键词】占有;占有诉讼;本权诉讼;占有禁令;行为保全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吴训祥,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六、《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

1.论数字权利的关系变异

【摘要】数字权利为何存在名目增多却又难以实现的现象?这与规范等效思维将数字权利与传统权利按惯性思维看成是“规范等效”关系,无视数字权利的结构性困境,无视旧的人权保护框架所存在的“尊严超载”有关。本文在初步分析了“规范等效”范式的误区之后,重点揭示数字权利的九种结构性困境,并将数字权利与霍菲尔德传统权利理论进行对照,证明数字权利困境预示着数字权利已发生关系变异和规范断裂。因此,在数字法上要强调哈特式的“第一性规则”,通过技术可配置性,以新“义务本位”来重构数字法的规范体系,并实现结构性反制的法权重构。

【关键词】数字权利;规范断裂;结构性困境;关系变异;新义务本位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作者孙笑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2.论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认定

【摘要】现有认定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的路径,因诉诸价值中立或存在价值偏向的外部理论,而难以解决价值判断冲突问题。对此,宜回归《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其保护与利用并重的价值主张。原则层面,应将目的限制原则中的“处理目的”解释为处理行为的目的而非公开目的。规则层面,重大影响本质是个人权益被侵害的高风险状态,可通过国家标准进行细化;拒绝权受其他合法性依据的限制,如未依处理者建立的机制行使拒绝权,不发生拒绝的效力;除存在告知义务豁免情形,处理者应履行告知义务,不需要告知可由法院在个案中衡量。将这一框架应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场景,可解决公开目的难查明、重大影响不明确的难题,而针对删除义务难履行的问题可通过健全拒绝权的替代性保障以及强化数据来源告知义务予以解决。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合理处理范围;法教义学;生成式人工智能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作者孙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3.个人信息权的法理证成与逻辑展开

【摘要】个人信息的确权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基础问题,关系到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体系性理解,也深刻影响法官在处理个案纠纷时的立场选择,因此殊堪关注。确立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地位,既有应然层面的合理性,也有实然层面的必要性:一方面,个人信息权有着融贯的规范保护目标,其保护的是一种独特的尊严利益,即个人对其社会身份进行自主和完整塑造的“自我呈现”利益,它为个人信息权的成立奠定了牢固的价值根基;另一方面,个人信息权拥有区别于其他传统人格权的独特规范功能,能够纾解个人在网络时代遭遇的“自我呈现”困境,故而个人信息权的成立具备牢固的现实根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应以保护个人“自我呈现”为焦点,将法律规定的各项程序性个人信息权利“收敛”成一个有机整体,形成一个以“(抽象)个人信息权”为主干,以“(具体)信息权利”为分支的严密权利体系。个人信息权赋予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决是有限度的,因而不会阻碍对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规范目标;尊严;自我呈现

本文选编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6期,作者成亮,湖南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七、《现代法学》2025年第5期

1.夫妻财产约定的识别与法律效力

【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成立夫妻财产约定的意思表示须明确,不能推定,这是识别夫妻财产约定的核心要件。不能将财产法上的股权或者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简单地等同于夫妻财产约定。宜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等夫妻股权公示方法在公司法与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或者章程记载的夫妻各自出资额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属于基于婚姻关系赠与房产,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附生效条件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夫妻财产约定不能简单地补充适用财产权变动的公示规则,当夫妻财产约定引发物权变动时宜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可以类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瑕疵规则、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和补充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夫妻财产约定;法定财产制;效力瑕疵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论死者“人格”的民法保护模式

【摘要】关于死者“人格”的保护模式,在我国民法理论及实务上素有争议,且相关争议并未因《民法典》的出台而有所平息。在比较法上,为了证成死者存在独立的、应受民法保护的利益,赞成直接保护模式的学者先后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说”“无主体权利说”“法益保护说”等诸种教义学主张,但这些主张与传统民法原理抵牾过甚,难以自洽。在实践层面,直接保护模式既不利于充分发挥民法的预防功能,也无法有效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与此不同,间接保护模式恪守民法基本原理、契合我国现行法秩序,可以满足社会需要。采用间接保护模式对《民法典》第994条进行解释和适用,不仅在价值及技术层面更具优势,而且能够架通实体法和程序法,更符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要求。

【关键词】死者;权利能力;直接保护;间接保护;《民法典》第994条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郑晓剑,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八、《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0期

1.替代交易规则的体系定位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第2款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替代交易规则,是我国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变革。学界对该规则的定位存在较多争议,需通过明晰替代交易规则与周边规则的边界以廓清其体系定位。替代交易规则是完全赔偿规则的体现,同时完全赔偿规则又能够完善现行的替代交易规则。当非违约方实施了替代交易,其只能适用替代交易而非市场价格规则。替代交易是减损规则的主要措施,在作为计算规则时无需单独适用减损规则。替代交易规则通常不受可预见规则约束,在部分长期合同类型中,应当受其合理限制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替代交易规则与替代履行规则是并存且配合的计算方法,两者的适用条件与适用语境均有不同。

【关键词】替代交易规则;完全赔偿规则;市场价格规则;减损规则;可预见规则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0期,作者孙良国,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

2.名实不符合同识别路径的规范构造

【摘要】对于名实不符合同这一描述性概念,有必要配套以规范的识别路径以防止其被滥用。合同之名是一类约定在合同法规范中的归属即合同类型,名实不符指代合同应属的类型与当事人意图构建类型的不一致。认定合同名实不符本质上是规制法律规避行为,由于以通谋虚伪表示和脱法行为规避法律的机理不同,相应规制的正当性依据亦有所差异。在此过程中,裁判者既应秉承真意解释优先的原则,亦需避免仅以交易规避法律为由便直接“穿透式”决定合同性质。在具体识别合同是否名实不符时,应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解释发现当事人真意并进行典型与非典型交易的初步类型划分,对非典型交易还需进一步分析其与强制性规范目的的关系,以确定合同是否名实不符。

【关键词】名实不符合同;法律规避;通谋虚伪;穿透式审判;类推适用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0期,作者阙梓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3.买卖合同不履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以市场价格为基础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0条确立了以替代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对不恰当的替代交易价格法的修正;另一方面,市场价格法是抽象的损失计算方法,有其不可忽视的适用空间和优势。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的理念基础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按事物发展进程或者依减损规则通常会以市场价格实施替代交易。在交易实践中,市场价格被区分为购入市场价格和卖出市场价格。不同性质的交易主体买入的市场价格和卖出的市场价格有差异。在计算损失时,首先应分析不同情况下双方损失的实质,然后确定损失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购入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还是应表示为合同价格与卖出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是一般性的损失计算方法,主体包括商人和非商人,客体应当有可以确定的市场价格,因此对狭义的特定物无法适用市场价格法。在程序法上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可以降低债权人的证明难度,在实体法上这种损失是客观最小损失。债权人在主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计算损失之前不必努力寻找替代交易,因为实施替代交易属于不真正义务。

【关键词】可得利益;市场价格法;替代交易价格法;抽象计算;具体计算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0期,作者郝丽燕,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教授。

4.产品质量民刑竞合的实践困境与解决方案

【摘要】在产品质量民刑竞合视域,“刑事优先”立场并不科学,不仅完全架空交易双方先前约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且交易相对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无法及时得到有效救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抽象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而且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具体法益,前者是手段性法益,后者是更为重要的目的性法益。在根本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入罪判断的核心在于对人身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而不包括对纯粹财产法益的侵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入罪判断,不能局限于条文的形式逻辑,而应在尊重本罪规范保护目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伪劣产品的流通环节、法益侵害类型以及销售行为的既未遂形态等因素。对于只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可考虑引入“法益恢复”理论,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妥善处理。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民竞合;规范保护目的;法益恢复;出罪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0期,作者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暨公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5.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区分建构论

【摘要】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关键词】应收账款;多重让与;登记;通知对抗;破产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0期,作者张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九、《清华法学》2025年第5期

1.探望关系二元论:法教义学基础上的展开

【摘要】应当在绝对权与监护人责任二元视角下理解探望关系的法教义学构造。父母探望权是受限制的监护权,而其他主体探望权实质上是直接抚养方作为监护人的“义务”,而非该主体基于特定亲属关系而享有的固有“权利”。因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第1款主张探望权,而其他主体主张探望权则需要依据《民法典》第34条第3款在监护关系的框架下主张权利,其判断基础并非该主体是否享有某种身份权,而是此种探望是否满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要求。在这一判断过程中,父母的监护权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在价值衡量层面上,应当在四个层面上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父母监护权、父母个人利益诉求以及其他主张探望主体的利益。在探望权行使方式上,探望权协议仅具有弱拘束力,在需要变更时,应当依据不同的探望权来源适用相应法律规范予以变更。

【关键词】探望权;监护权;隔代探望;交往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5期,作者于程远,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十、《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

1.债权人代位权的功能及其行使效果

【摘要】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深受比较法的影响,责任财产保全功能与债权回收功能的功能定位变化构成了中国民法学说发展及其论争的主线。时至今日,采取“入库规则”抑或“直接受偿规则”仍有争议。同时,与程序法原理结合阐释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构成的学说也日渐丰富。虽然各学说的解释路径并不相同,但类型化阐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适用场景、实体法与程序法协同的趋势日渐明显。此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定位的争议,也逐步投射至公司法等其他法领域。在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方面,除了个别细节问题以及所依据的制度构成不同以外,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未来发展来看,因应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功能定位的杂糅化现状,可以在类型化、体系化方面继续深化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责任财产保全;债权回收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作者周江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2.“违约方解除权”之争

【摘要】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是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核心争议之一,有“肯定说”、“否定说”与“司法解除说”三派观点,其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因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而导致的“合同僵局”,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破解此类僵局。《民法典》最终采“司法解除说”。但学界就“违约方解除权”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合同僵局”是否确实存在,以及即使存在,是否只能借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加以化解等根本问题,尚有分歧。未来研究有必要超越“违约方有无解除权”的表层命题,把重心转化为在面对一些履行障碍时债务人能否从合同约束中脱离出来。解除权的配置应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核心,结合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都应恪守诚信的基本要求,在不同场景和合同类型下探索为债务人“解绑”的精细化规则,避免对第580条第2款的泛化依赖。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权;合同僵局;司法终止;违约救济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作者陆青,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3.遗赠的效力与受遗赠人的法律地位

【摘要】围绕着我国实定法的规范变迁,遗赠的效力与受遗赠人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三阶段。《民法典》施行后,争议回归到对继承编的规范解释,物权效力说成为少数有力说,物权债权无区别说开始出现。从学说争论的变迁可以发现,立法释义和解释论滞后于实定法规范变动的现象常有存在,由此造成不必要的论证重复。欲解决此问题,应当就《民法典》物权编与继承编的功能分配、继承模式的解释选择、遗嘱类型法定、死因处分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以拓展遗赠效力这一争点的讨论深度。

【关键词】遗赠;继承;债权效力;物权效力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作者章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4.行政审批与合同生效关系的类型化分析——从公私法衔接角度对《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再展开

【摘要】《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把行政审批引入民法,意欲通过批准来影响合同生效。为了实现管制和自治的平衡,应从公私法衔接的角度对行政审批和合同生效的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应特别注重行政审批的规范目的并贯彻比例原则。在行政审批可与民事行为同义等置、仅有行政法后果、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和无法律实效的情形,行政审批不影响合同生效,即便未经准,合同全部条款也自始生效。在行政审批针对合同全部主给付义务的情形,行政审批影响整个合同生效,未经批准,除了报批条款自始生效,其他条款均未生效。在行政审批针对合同某一给付义务的情形,行政审批影响该条款生效,未经批准,仅该条款未生效,报批条款和其他给付条款自始生效。在这三种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造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应予清晰区分。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生效;公私法衔接;管制与自治;民法典适用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5.《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的民事一体化思维方法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的重要起草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的大量程序法律规范,保障了婚姻家庭实体法律规范的顺利实施,体现了民事一体化思维方法和司法解释起草技术。民事一体化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的重要法律适用方法。民事一体化是民法典体系化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反思并检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中的当事人、证据、诉讼请求及释明、行为保全与强制执行等法律制度,做好司法解释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衔接。婚姻家庭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衔接,有助于促进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一次性解决。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民事一体化;法律适用方法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法院教授。

6.消费者安宁权:数字时代私人生活安宁权的新表达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禁止经营者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该条规定的是消费者安宁权,而非个人信息权益。它是私人生活安宁权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新表达。注意力隐私权理论揭示了数字时代的商业广告通过注意力侵入、控制和剥削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安宁利益。对此,消费者安宁权是重要的抵御工具,它保护虚拟空间中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安宁。借鉴相邻关系理论,消费者安宁权侵害行为的判定分为行为合理性及行为损害实质性效果两方面。行为合理性的判定围绕“消费者同意”这一核心要素而展开。行为损害实质性效果体现为是否超过消费者的容忍义务。欠缺消费者同意而发送商业广告的行为是不合理行为。但对于性质轻微且基本未带来不利益的不合理行为,消费者有容忍义务,不构成消费者安宁权的侵害行为。消费者安宁权的保护不能仅依赖纯粹的私法救济路径,而需要增加事前预防与国家保护路径。

【关键词】安宁利益;访问控制论;注意力隐私权;消费者同意;容忍义务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作者边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

十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

1.预约转化为本约争议审查的三个关键词——《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的实践应用要点

【摘要】《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的是预约合同转化为本约合同的规则,在具体司法实务的操作中还存在较多难点。依据具体争议的案件可见,在审查这类民事争议案件时,应当重点把握预约识别、必备条款和继续履行三个关键词。准确识别预约合同的特征,把握预约向本约转化的必备条款,确定预约违约与本约违约的继续履行之区别,就能正确掌握预约和本约的界限,确定预约合同是否已经转化为本约合同,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好争议。

【关键词】预约转化本约;预约识别;必备条款;继续履行;应用要点

本文选编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2.民法典视野下让与担保的解释进路

【摘要】让与担保属于民法典第388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其合同效力得以确立,但在“完成财产权利的公示”之前,尚无法得出让与担保同时具有物权效力的结论。标的财产不同,让与担保权的公示亦不同。就不动产让与担保而言,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和预告登记是适格的公示方法,网签备案无法起到公示让与担保权的作用;就股权让与担保而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变更登记、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转让背书是适格的公示方法,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仅为股权转让对抗公司的要件。让与担保权的清算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予约定的,处分清算和归属清算均有解释空间。

【关键词】让与担保;物权法定原则;习惯(法);流担保契约;物权公示原则;归属清算

本文选编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高圣平,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科带头人(挂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3.民法典的双重法律地位及其法秩序效应

【摘要】民法典具有法典和基础性法律的双重地位。其规范内容的广度和体系化程度满足了最严格的法典化标准,其规范多为原理性的自然规则,堪称法典化的蓝本。其作为基础性法律的正当性主要在于:它调整最重要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整合了社会领域的价值并建构了“国家-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框架。民法典的双重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既是私法基本法,也是私法保障法。前者决定了它与特别民法的关系,后者可调适私法和公法关系。特别民法为生成中的法律,法政策属性突出,且价值权衡结果变动不居,不宜纳入民法典。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应恪守法秩序的融贯性,以保持私法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但同时应警惕抹煞组织法和行业法特性的“民法帝国主义”。民法典作为私法保障法与公法形成对峙格局,但两者在涉及公共利益等领域存在沟通,不存在一般性的公法优位或私法优位原理。国家通过私法手段实现公益目的的行为应受基本权利约束,立法也应警惕将特别民法作为“公法遁入私法”的方式。行政机关创设新型财产权时应恪守平等原则。

【关键词】民法典;基础性法律;法典化;私法与公法;特别民法

本文选编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4.闲置土地抵押权人的利益保护机制构建

【摘要】为避免土地使用价值的浪费,我国确立了闲置土地无偿收回规则。然而,在土地使用权被用于抵押融资的情况下,一旦土地因闲置而被政府无偿收回,将导致作为抵押财产的土地使用权消灭且没有代位物生成。这使得抵押权的实行方式、追及效力规则及物上代位规则均难以适用。此时,抵押权虽不消灭但处于实现不能之状态,直接导致抵押权人利益失衡。利益失衡的根源应归咎于无偿收回规则的“过罚不当”,过度贬损了抵押财产的价值。因此,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维持现有处罚模式的同时,辅之以合理的价值返还机制。返还价值来源于土地再次出让之对价。政府在扣除占用期间的土地价值以及一定比例的行政罚款后应将剩余价值返还原土地使用权人。返还资金来源为土地再次出让之出让金,政府无需垫付资金。由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因土地被无偿收回而受益,故而应当根据再次出让土地时的土地单位价值以及土地使用年限之变化,合理地确定应当返还金额。如此,一方面可以缓和行政处罚力度,契合比例原则之要求,另一方面可通过民法典物上代位规则兼顾抵押权人之利益保护。

【关键词】土地闲置;无偿收回;抵押权;价值返还机制;物上代位

本文选编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文明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5.中国式可期待财产的控制:预查封的功能重校

【摘要】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受让人作为被执行人,且被执行人已支付全部价款甚至占有不动产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囿于传统的执行标的理论,无法应对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中的形式主义引发的风险,即出让人再次处分不动产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由我国执行实践衍生出的预查封,其所具有的限制案外人处分权的效力有效化解了以上风险,与优先保护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债权的权利冲突规则遥相呼应,弥合了我国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缺失的不足。因此,即便我国未来立法确立起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预查封仍有保留的价值,但为了综合二者的效力优势、解决二者的效力冲突,应当将预查封重新定位为执行领域的预告登记制度,辅助适用范围更广的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

【关键词】预查封;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债权形式主义;不动产物权期待权;执行标的

本文选编自《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庄诗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十二、《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

1.健康医疗数据应用的法律规制

【摘要】健康医疗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合规应用已成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的核心路径。当前关于医疗数据收集与应用的规范机制在权属界定、流通规则及责任分配等维度呈现结构性缺失,成为制约医疗数据要素价值释放的制度瓶颈。健康医疗数据的法律规制应遵循三维路径:其一,在规范基础层面,确立“人格权益—财产权益—公共利益”的法益衡平框架,明确医疗机构基于数据加工行为的有限财产权主体地位;其二,在权利配置层面,以三权分置的监管范式为治理基础,通过分级授权机制实现数据要素的差异化配置;其三,在实施机制层面,创新动态合规治理工具,包括建立医联体数据共享机制、设立非个人数据收益分配阈值制度、引入数据调取与使用的比例原则审查机制,以期推动医疗数据治理范式从防御型合规向赋能型治理转型,为健康医疗数据要素市场化提供制度供给。

【关键词】健康医疗数据;数据应用;数据使用权;法益衡量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武翠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讲师。

2.“穿透式审判”反思与转进:以融资性贸易合同为重点

【摘要】融资性贸易合同性质上属于合同联立之非典型合同。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穿透式审判”缺乏正当性基础。本质上,属于穿透当事人“意思”,直接考察交易动机的定性逻辑。这与私法自治基本原则明显抵牾,会遏制交易创新。当事人基于合同自由,通过融资性贸易架构,实现了与借贷融资类似的经济上结果,构成广义上的规避行为。原则上应肯认其价值上的中立性。法院仅须审查案涉循环贸易,是否导致借贷主体资格限制及高利贷限制规范目的落空,应否进行法律续造。在“穿透式审判”思维的应用方面,司法实务应当放弃穿透当事人“意思”的不当进路,转向穿透“法律”文义的类推适用续造手段。

【关键词】穿透式审判;融资性贸易;名实不符;定性;规避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张新,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3.基于价值论的竞合型刑民交叉程序顺位重构——以法益区分为判断方法

【摘要】若刑事和民事案件在事实和法益上同时重叠,则构成通常所说的竞合型刑民交叉,需要围绕程序顺位进行实体法律适用和程序进行上的协调。顺位的确定应从诉讼程序的价值理念出发,即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前者是指诉讼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法秩序的工具而具有的价值。在刑民交叉的情形中,处理实体法秩序的基本理念是法秩序统一,从中可以引申出刑法谦抑性和私法益优先理念。程序法自身的价值则主要是程序正义和程序效益价值,前者的核心是程序参与理念。结合刑法谦抑性和私法益优先的理念,应以刑民并立作为竞合型刑民交叉程序顺位的一般模式;根据是否存在法秩序统一要求下的先决关系、先决关系之种类、程序参与和程序效益的要求,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存在采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的例外顺位。据此,在程序工具价值和自身独立价值引导下可对竞合型刑民交叉的程序顺位提炼出“一般+例外”的范式。

【关键词】刑民交叉;刑民并立;程序顺位;程序价值;“一般+例外”

本文选编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作者段一鸣,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

十三、《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

1.绿色破产的价值理念与立法进路

【摘要】绿色破产模式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法律制度,内涵包括债务人与绿色发展相关联、破产程序中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及环境债权与环境权益的处理。绿色破产模式具有理念为基、五方联动、环破审判协同、重视环境权益等特点,价值意义主要体现在破产内部处理环境问题,保护环境债权人合法权益,协调生态环境与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绿色破产理念指导下,企业破产法修订时应当增加破产企业绿色社会责任,引入法经济学分析方法,渐进式提升环保债权优先顺位,建立健全破产基金制度以及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绿色破产;生态环境保护;环境债权;环境权益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作者李曙光,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

2.个人破产领域执破衔接制度构建——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中心

【摘要】强制执行制度中“财产报告+失信、限制消费令+保留生活必需品+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基本构成了总体符合现行国情的“个人破产”,这是我国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的本土资源和制度基础。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实践表明,将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管理人、债权人会议、财产处置和分配等引入强制执行程序,或者将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报告等制度剥离,回归到破产制度的本位,以债务人财产、诚信状况的调查、核实为基础和核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推动形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部分替代实现个人破产的制度功能,区分债务人的“失信”与“失能”。

【关键词】个人破产;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债务;集中清理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作者王雄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3.预重整制度的市场化路径构建

【摘要】在破产拯救文化的背景下,兼具庭外自由协商和庭内司法批准双重功能的预重整程序将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随着近三十多年我国对破产领域的探索和实践,破产走上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之路已成必然,破产市场化是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转型和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抓手。预重整制度由于自身独有的自由协商属性,理应作为探索建立破产市场化制度的先行路径。但在实践中,我国预重整市场化仍面临加强法律制度供给以适应改革需求、统一实践规则以保障程序公平、畅通制度衔接以提升程序效率等问题。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构建预重整机制,以公权力由全程的主导模式转变为后端的保障模式作为指导理念,以确立预重整备案制度作为立足点,从中嵌入破产事务中心作为载体来联结市场和政府,再辅以成熟的行业规则体系,从而打造一条符合预重整良性发展的市场化之路。

【关键词】预重整;破产拯救;市场化;集约化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作者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课题组成员:钱为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陈茜,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陈麓因,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椒北人民法庭副庭长。

4.提升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质效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破产衍生诉讼审理质效与破产制度功能发挥密切相关。深入探究破产程序与衍生诉讼内在机理,有必要在严格公正司法理念之下,通过程序控制权的合理配置,处理好破产程序集体清偿与单个诉讼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对于与破产相关的出资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涉房地产衍生纠纷等问题,需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标准,可从加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对管理人的诉前指导及诉后监督、完善衍生诉讼管辖分流方案等方面合理优化相关制度设计,推进破产衍生纠纷质效提升。

【关键词】破产程序;破产衍生诉讼;审判理念;审理质效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作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课题组。课题组主持人:潘云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课题组成员:刘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审判长;徐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庭法官助理。

5.自动订约与错误

【摘要】自动订约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形态,它在AI时代出现的自动性错误与自主性错误问题成为新的法律挑战。电子商务法就错误问题仅在第50条第2款略有触及,其他的算法错误需要从民法典等一般民事法中寻找可能的法律救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自动订约示范法》第7条和第8条为国际范围内电子商务法统一应对算法错误提供明确指引,值得深入分析。自动订约示范法除可作为修改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借鉴外,也可为法律适用指引解释方向及目标,特别是以“重大误解”规则回应“算法错误”问题,吸纳国际统一法规范呈现的国际共识,不仅要求错误的重大性,尚需要关注相对人对于算法错误的可识别性。

【关键词】自动订约;算法错误;自动化错误;自主性错误;非确定性系统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作者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6.医疗服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参照适用”问题研究

【摘要】医疗服务合同可按照医疗活动过程划分,于各阶段中均能体现其“混合性”特征,其在法律性质界定上应属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规范依据,应当以“类推适用说”为基础明晰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方法,对涉诉医疗服务合同争议进行法律适用上的“个性”判断和类型化分析解读,进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参照适用”买卖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典型合同的规定。

【关键词】医疗服务合同;混合合同;法律适用;参照适用;类型化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作者殷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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