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以“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为代表的司法与学术观点认为,用户设计提示词和参数的行为体现了智力投入,因而应被认定为作者。但实证实验表明,这一逻辑在学术论文写作场景中存在问题。实验者仅需输入745字的初始提示词与少量的增补指令,人工智能即可生成近万字的法学学位论文。针对最终生成结果,实验者仅做了调整格式、替换捏造脚注这两处技术性处理,该论文便可满足查重要求、乃至通过专家盲审。
这种反差直接挑战了传统创作论中关于作者贡献的定义,也产生了认定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双重标准”问题:针对学生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一方面依据“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的判断标准,认定其属于用户以人工智能为工具独立创作的作品;另一方面又制定《关于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的规定》等学术规范,否认该论文为学生自主完成的学术成果。
由此,应进一步分析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之间的复杂关系,回答“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为作品”这一问题。
(一)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在保护与规制对象上的差异
学术规范的保护对象是学术贡献,包括学术成果、学术思想、观点与构思等源于其自身的贡献。而著作权法的主要保护对象是作品,不保护思想、事实以及与之发生“混同”的表达。因此,学术规范的保护范围更广,现实中可能出现违反学术规范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情况。
(二)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在特定条件下的特殊关系
特定条件下,著作权法与学术规范的保护对象完全相同,即符合学术规范的学位论文当然是以完成者为作者的文字作品。
因规制对象与保护方式的差异,以著作权法为依据认定的“独创的作品”并不一定是学术规范所承认的“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反之亦然。若将“独创的作品”限定在学术领域之内并排除演绎作品,且其中的学术观点均由作者依据自己的研究提出或取得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将小于学术规范的保护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将“独创的作品”限缩至“独创的学位论文”、将学术规范意义上“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限缩至“独立完成的学位论文”,此时两者的保护对象将出现重合。原因在于:(1)学位论文只能由学位者本人撰写并署名,由此排除了仅提供学术思想而未执笔撰写学位论文等“通讯作者”;(2)学位论文不可能是思想事实本身而只能是其外在表达,论文字数和格式的要求也排除了“思想与表达混同”的可能性。
当著作权法和学术规范的保护对象发生重合时,并不能简单以“学术规范有别于著作权法”进行回应。核心问题在于能否依据“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判决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逻辑,承认学生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学术论文为其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
以“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的判决为依据,可得出学生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是其独立创作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一,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为体现学生智力投入的智力成果。论文的基本观点和论证思路、选择提示词、安排提示词的顺序、设置相关的论文结构等方面均包含学生的智力投入。其二,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具备独创性,属于学生“独立完成”的“个性化表达”。学生对论文主题、基本结构、主要论点和论证思路通过提示词进行设计,体现了个人的选择和安排,同时学生两次增加提示词的修正过程也体现了其本人的学术性选择和个性判断。其三,人工智能是人意志支配之下的创作工具,生成的内容是由学生提供的提示词而非人工智能决定的,因此属于学生独立创作的作品。其四,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与“枪手”写出的论文有本质区别。“枪手”具备个人意志而会在写作中融入自己的取舍和判断,但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具备自由意志。学生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论文时仍然是利用工具进行创作,即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入的是学生本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在此之上,有关人工智能生成论文的侵权诉讼与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也将与学术规范的规定相互矛盾。即如果答辩委员根据学术规范否认该论文为学生自主完成的学术成果,学生在申诉中对第三人抄袭论文并传播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依照“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的逻辑判决该论文属于作品,第三人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责任。此时学校若坚持认为该生没有自主创作论文,则等同于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同时,学校坚持该论文非为学生本人的学术成果而拒绝授予学位时,学生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此时法院又能否以侵权诉讼的判决为依据,判定学校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因法律依据不足而予以撤销呢?
悖论的根源在于,“人工智能文生图第一案”判决中对著作权法认定作品标准的理解有误,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使用者独立创作的作品的观点本身不能成立。
用户提供的745字的提示词只能决定基本观点与论证思路,相对于万字论文仍属于“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的论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学生利用人工智能完成论文与找“枪手”写论文无异,因没有独立完成论文不能成为论文作者,其行为违反学术规范,构成学术不端。
(本文文字编辑曾诗然。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王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
本文选编自王迁:《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作品吗?——以学术规范和著作权法的关系为视角》,载《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迁,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