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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区分建构论

发布日期:2025/11/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登记  #债权让与  #合同编

导语

       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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