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交易实践和功能主义担保观的影响,应收账款从债权中独立出来,担保性让与归入担保法体系。一元的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债权类型与让与性质而多元化。应收账款多重让与适用统一的登记顺位规则,但在立法上应确立自动对抗规则,向作为非专业受让人的自然人提供特殊保护。他种债权的多重让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隐晦确立的通知对抗规则。该条乃是一般规范,既调整他种债权的让与,也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8条冲突的限度内调整应收账款让与。比例分配规则仅适用于应收账款多重让与,不应调整他种债权。债权让与顺位规则因此呈现二元结构,而应收账款是法律适用中的关键概念。应收账款应进行广义解释,包括自然人因合同取得的金钱债权。未公示的债权让与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和破产,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担保性。应收账款、他种债权的担保性让与应当分别以登记、通知为对抗要件。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