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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时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26/1/4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生成式人工智能  #个人信息侵权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人工智能

导语

       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因算法黑箱、数据清洗及交互学习等而在实践中难以证明。无论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式的责任认定方式,还是依据《民法典》第998条的利益权衡式的责任认定方式,受害人都应承受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与立法者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相悖。对此,在明确此情形下存在的法律漏洞类型的前提下,基于平等原则而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因果关系不明时的补偿规则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时的受害人救济。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在补偿范围上应当由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是按份关系,具体的补偿数额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案涉情形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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