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的因果关系往往因算法黑箱、数据清洗及交互学习等而在实践中难以证明。无论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构成要件式的责任认定方式,还是依据《民法典》第998条的利益权衡式的责任认定方式,受害人都应承受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与立法者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相悖。对此,在明确此情形下存在的法律漏洞类型的前提下,基于平等原则而通过类推解释的方法,将《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因果关系不明时的补偿规则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因果关系不明时的受害人救济。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侵权的特殊性,在补偿范围上应当由可能的加害人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害;补偿义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应当是按份关系,具体的补偿数额由法官在个案中结合案涉情形综合认定。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