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债务人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得选择维持合同效力、等待继续履行,亦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债务人预期违约的,亦得不解除合同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若债权人选择等待继续履行,虽可能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但此时不负有减损义务。债务人原则上可撤回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但债权人已解除合同的,债务人不得撤回。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须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可明确推断其将构成根本违约。在长期合同中,如能从未按期付款或未履行交付义务等行为中推断出债务人将来可能根本违约的,即可解除合同。预期违约情形下,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其计算可先依“差额说”确定一般利益损害,再通过“替代交易法”或“市场价格法”具体核定。若债权人选择替代交易,则负有减损义务;至于其是否以及何时应进行合理的替代交易,须依个案判断。若债权人主张依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则应以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1款针对持续性合同规定了特别损害计算规则,其中“房屋闲置损失”应理解为是对债权人间接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