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的特色是叠加悖俗无效和无权处分两种路径,并行规制婚外无偿赠与和不合理低价的有偿处分两种情形。这一规范更新在体系上会直接限制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之善意相对人针对处分人的权利。在法政策上,认定婚外不合理低价处分的合同悖俗无效固然有价值宣示意义,但善意相对人并无通过法律行为换取维持婚外不伦关系的目的,至少在相对人和处分人之间还是应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落实到法技术上,应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软化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肯认其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对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文义未覆盖的婚外合理对价处分、婚外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时,则应区分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区别评价合同效力。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