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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单书评|我读320:书评|法律理性与家庭秩序的互动与平衡

发布日期:2026/1/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法制史  #中国法律制度史  #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导语

      家庭是兼具法律意义的温馨港湾,也是亲情与财产交织、有福同享、有难同担的身份与伦理共同体。理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关系,对于认识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则至关重要。宋代是中国家庭法演进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法律与家庭的关系在该阶段发生了深刻重构。《宋代的家庭与法律》一书汇集了柳立言先生的十余篇论文,对家族、族谱、父权家长制、同居共财、继承、婚姻、妇女守节等诸多议题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本书见解独到,案例剖析细致,推理逻辑严谨,为我们理解法律与家庭的互动与平衡提供了鲜活而有力的诠释。

内容

  一、情与法的博弈:宋代法律的运行逻辑

  当理性的法律条文与充满情理的家庭关系产生冲突时,便可能陷入情与法的博弈。在维护法律权威和维系家庭秩序之间,裁判者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让我们看到了宋代司法兼顾情理与法理的衡平之术。

  在“从法律纠纷看宋代的父权家长制——父母舅姑与子女媳婿相争”这篇文章中,作者举出了一个案例。大致内容为:有位小贩驱使媳妇做事,媳妇不服从,公公大怒,剪断了她的头发,扬言要把她当作婢女使唤。儿子回来,要分曲直,闹到公府。审问时,公公撒谎说是媳妇自己剪断的头发,儿子也说是妻子自己剪断的头发。执法者知道父子都在说谎,也不再审问。首先,可以想见公公在盛怒时剪断媳妇头发,必有挣扎,缠斗毁发更是罪加一等。如是常人,必有不轻的惩罚。但是根据法令规定,父母殴媳妇之废疾杖一百,殴死不过徒三年。本案中,公公因媳妇违反教令而剪断头发,根本无罪可加。由于公公不了解法律,审问时选择诬告媳妇,但是根据法令规定,因其尊长的身份,诬告也无罪。此外,儿子要辩曲直,难免与父亲争吵。悖父是十恶之不孝,刑罚为绞;告父同样是十恶之不孝,也是绞刑。由于儿子自身难保,被迫选择了和父亲一起诬告媳妇。对于本案的媳妇来说,违反教令属十恶之不孝,如果认同父子的说法,加上诬赖之罪,必然是徒刑以上。如此处理,必然破坏了一个完整的家庭。

  本案裁判之精妙令人叹服:

  虽然子为父隐,其奈执辞不定。

  既不可穷诘于尊长,又不可抑断于卑幼。

  仰责新妇状,今后再不侍养,别具状领过。

  并放。

  首先,执法者不能根据任何法律条文追究公公的责任,面临的问题是:能推翻父子的供词吗?他的回答是,“不可穷诘于尊长”。法律对卑幼者极为不利,因此他又说,“不可抑断于卑幼”。解开难题的方案还是利用法律,“执辞不定”表示公公和儿子的话不可尽信,帮助媳妇脱去了诬赖之罪,同时提醒公公适可而止;又用“子为父隐”脱去了儿子的诬赖妻子之罪,同时正面提醒他切勿告父。最后又让媳妇立状,表示不罚她违反教令,是为了让她供养尽孝。

  本案裁判是家庭关系中法律如何运行的一个生动缩影。运用法律处理家庭纠纷时,裁判者在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家庭和睦。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用人情伤害法意,而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和人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家庭关系的依据,二者的互动与平衡共同达成了维系家庭秩序的目的。

  二、方法的自觉:如何甄别与运用研究材料?

  本书分析论证翔实,引证广博。作者在关键处屡次强调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严谨性,笔者深受启发。在历史与法学研究中,材料的选取与解读直接影响结论的可靠性,而学界以往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做法,例如本末倒置、张冠李戴或断章取义。

  例如,有学者根据《夷坚志》认为,宋代地主阶级强调妇女改嫁。然而进一步研究显示,宋代民间对守节的重视可能不亚于士大夫阶级,且最高理想是夫妻双方相互守节。作者特别指出,《夷坚志》属小说家言,固然能反映部分社会风气,但作为史料只宜作为旁证,不宜作为支撑文章核心观点的主证。

  再如,有论者为证明朱熹反对男子再娶,引《朱子语类》“古人无再娶之礼”一语。事实上,联系下文—“今人虽再娶,然皆以礼聘,皆正室也。祭于别室,恐未安。”——可知,朱熹在此讨论的是祭礼中如何安置后娶正室的问题,而非一概反对再娶。这种脱离前后语境截取材料的方法,容易误读前人观点。

  通读全书,作者始终高度重视论证所依托的材料。学术研究欲取信于人,须恪守下述原则:一是忠于文本原意,避免断章取义;二是以材料推导结论,而非为达成既定结论择取甚至曲解材料。

  三、结语

  法律为家庭活动提供规范与保障,家庭则以其鲜活多元的实践赋予法律以生命与张力。在历史的纵深与现实的回响中,我们得以清晰看见:理解法律与家庭之间深刻而动态的互动关系,把握规则理性与家庭情理之间的平衡,是我们今天准确理解并妥当适用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重要方法。

  法律与家庭的持续互动指向一种更为成熟的社会治理方式:法律不仅是一种外在约束,亦可成为家庭建设的内在支撑;家庭也不再是法律的被动调整对象,而是涵养法治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石。在法律理性与家庭秩序之间寻求动态平衡,法律才能真正保障家庭幸福、推动社会进步,在时代变迁中写就恪守正义又温暖人心的法治篇章。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汪思甜,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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