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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5年12月民商法学刊要览|学刊

发布日期:2026/1/18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论  #民法典  #民法与商法  #侵权责任  #物权  #债权  #婚姻家庭继承

导语

        编者按: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民商法学前沿研究的整体情况与具体内容,民商法律网特对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按照期刊分月进行归纳。期刊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中国法律评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政法论丛》《法律适用》《财经法学》。
        其中,因《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行政法学研究》《财经法学》本月未出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刑事法杂志》《国家检察官学报》《政法论丛》没有相关文献,因此未列入2025年12月汇总记录中,特此说明。

内容

一、《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

  1、论“平等主体”:以《民法典》第2条为中心

  【摘要】《民法典》第2条的“平等”不同于政治哲学上的平等,不以相同性或相同对待为内核。这一条文中的“平等主体”指的是相互间并不存有权力与服从关系的主体,旨在强调意思自治。“权力与服从关系”是狭义上的,即国家机关因行使职权而形成的权力与服从关系。除了这种权力与服从关系,其他社会关系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兜底功能,是公法“挑剩下”的社会关系。要将狭义的权力与服从关系识别出来,难点在于如何将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区分开来。行政协议的识别以主体要素为主、职权要素为辅,而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这两个要素的判断标准。因此,在“为了谁”因果链条的指引下,国家机关签订协议若为了自身利益便是民事合同,若为了公共利益便是行政协议。

  【关键词】平等主体;民法典;民法调整对象;行政协议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陈帮锋,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重大性要件的适用

  【摘要】重大性是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逻辑起点。成熟证券市场分别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重大性要件进行识别,并逐步形成“影响投资者决策”和“价格敏感性”两种标准。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是判断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可诉性的前提基础,“价格敏感性”则呼应了投资者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范围。厘清重大性要件的判断标准与证券虚假陈述可诉性及可赔偿性的内在因应关系,进而准确把握虚假陈述侵权诉讼中重大性要件在交易因果关系与损失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具体适用,是完善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重大性要件;证明责任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3、数据财产权排他性研究

  【摘要】排他性是财产权的本质特征,其作为财产权“本权权利”实现的法律基础与前提条件,是财产权发挥稀缺资源配置作用的决定性因素。构建数据产权制度的核心命题是确立以数据为客体、以有限排他性为本质特征的数据财产权。除交易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外,法律原则上应当为数据提供财产规则保护。在非交易场景中,应当将排他策略作为确定数据保护边界的基本方法。在交易场景中,相较于事实控制保护模式,财产权保护模式可以为数据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在规范层面,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构成数据财产权的第一道保护边界,爬虫限制措施构成适用于公开数据的第二道保护边界。当他人未经数据处理者同意侵入数据财产权排他性的保护范围利用或干涉数据时,数据处理者可以行使返还数据、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请求权。基于他人民事权益的法定限制与基于公共利益的法定限制构成数据财产权排他性受法律限制的主要情形。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排他性;财产规则;排他策略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曹权之,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4、论股东协议的组织法效力

  【摘要】《公司法》未明确股东协议是否具有组织法上的效力,对于协议具有何种组织法效力、为何具有组织法效力及组织法效力与合同效力关系等问题亦无明确立法回应,这引发了裁判分歧与理论争议。对于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的不同认识源于对法人本质理论的选择差异,其实质是对合同自由与组织秩序利益平衡的不同侧重。公司独立人格在实践中常遭忽视,现行法所采纳的法人实在说仍应落实。法人实在说下,仅全体股东签订的协议具有组织法效力,且其法律效果在拘束主体的范围、拘束内容、履行方式与救济程序等不同于合同效力。效果区分的前提是要件区分,即协议须满足适用场域为有限责任公司、协议主体为公司全体股东、协议内容为公司组织事项、股东具有产生组织法效力的意思表示、协议具备书面形式等五个要件时,方可产生组织法效力。满足要件后,可依据股东的意思与协议的内容,将协议认定为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产生组织法效力后,其合同效力依旧存在。若不满足上述要件,股东协议不产生组织法效力,但其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关键词】股东协议;组织法效力;股东会决议;法人本质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王湘淳,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5、交易习惯的功能分型和适用方法

  【摘要】《民法典》的实施需要科学处理法律规则与交易习惯的关系,形成具有现代性的交易习惯适用机制。交易习惯在司法裁判中存在不同的功能指向。实务中,应精准定位交易习惯在裁判中的角色,理顺不同习惯的适用场域与方法。交易习惯作为事实认定依据时仅发挥证据功能,不具有规范约束力,更不能替代价值层面的严肃论证。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时,与法律规则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适用位阶。实务中,应跳出“恶习/良习”的简单二分,在深入审查案涉交易习惯实质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多元法源进行理性筛选。除补充或细化成文法律规则外,交易习惯还可以例外地发挥法律修正的功能。法官以交易习惯修正成文法律规则时,应充分衡量法律规则修正的需求强度以及习惯造法的社会经济效应,为交易习惯的适用提供充足的理由,以提升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水平和相应裁判的说服力。

  【关键词】交易习惯;事实认定;法源补充;法律修正;司法三段论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二、《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

  1、越权代表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理论

  【摘要】越权代表行为类推适用代理规定会使《民法典》第61条第2、3款之间出现冲突。解释越权代表行为需要考虑实定法基础。就此而言,类推适用代理规定应予否定。而司法解释的做法,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在理论上需要进一步解释代表行为的效力发生机制。法理上,应当严格区分代表与代理,在此基础上,跳出现有观念营造的思维定式,摒弃所谓代表行为为法人行为即均应对法人发生效力的观念,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在相对人非善意时会导致法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违反法人真实意思。据此,一方面,越权代表(法律)行为可在法人对抗非善意相对人之后对其不发生效力:另一方面,法人仍须承受越权代表行为不发生效力后的法律后果。如此解释既能避免法律冲突,又能做到公平合理,实现法理自洽。

  【关键词】越权;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善意相对人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张保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2、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与调适

  【摘要】数据确权是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当法律向数据处理者配置数据财产权,涉及可识别个人数据时,便形成数据财产权与个人信息权益并存的共生权利结构。当前,二者未能清晰界分。以“知情同意”为核心、贯穿“全生命周期控制”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构成对数据财产权行使的制度性约束,制约数据高效流通与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个人信息权益本质是旨在防范数据处理风险的防御性权利,而非个人对数据的排他性支配权。个人信息权益体系应从全程控制向“剩余控制+风险防控”转向,通过限缩可携带权等工具性权利的适用空间,强化行为规制与分级治理,重构更具适应性的保护范式:科学界分两类权益属性,合理协调个人与公共利益,明确可市场化数据的边界:承认数据来源者的“数字劳动”及其在数据生成中的基础性价值,依据分配正义原则,构建以“贡献度”为基准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实现数据价值与收益的公平分享,最终形成兼顾保护、流通与创新的数据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益;权利冲突;剩余控制;数据价值再分配请求权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巩姗姗,北京邮电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副教授。

  3、亲子法一元模式及其理论基础之反思——兼论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和第1127条之适用

  【摘要】亲子法一元模式承认所有子女不论婚生与否,在与父母的关系中享有同等权利,并负同等义务。该模式在西方社会的确立过程主要呈现为一种围绕平等与非歧视等人权话语展开的人权叙事。单纯和片面的人权话语有其误导性,没有充分重视一元模式在西方婚姻家庭制度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加剧或引发的制度冲突和价值混乱以及促使西方社会确立该模式的经济和政治动因,并忘记了人权话语自身的不足之处及其自始所遭受的质疑和批判。对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和第1127条的解释适用,应避免被政治正确的人权话语裹挟,本着独立自主、审慎务实的态度,做到与诚信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以及一夫一妻等基本法律制度保持一致,并谨守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的宪法要求。

  【关键词】亲子法一元模式;平等与非歧视;人权话语;民法典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钟瑞华,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副研究员。

  4、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规则——兼评《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

  【摘要】从维持婚姻收益和保持同居理想效果的视角来看,在非婚同居尚未作为一种家庭形式被广泛接受的当下,同居期间双方所得财产以分别所有为原则具有合理性。同居不具有身份法效果,同居双方不因身份关系产生财产的共同共有,但一般情况下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实施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混合产生按份共有。同居析产时,应保持析产规则与共有产生原因的一致性,按份共有财产以各自的出资比例(份额)为基础分割;不能确定出资比例的,均等分割。《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规定的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可以解释为财产分割方式而非分割份额的考量因素。满足法律要求的特殊情况下,同居双方可成立民事合伙而直接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财产权属及分割。同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一般为其个人债务。同居关系解除时可以类推适用家务劳动补偿,但补偿范围仅限于家务劳动的客观价值;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无法类推,但一方可以向实施暴力行为的对方主张一般侵权责任。

  【关键词】非婚同居;婚姻;财产关系;按份共有;合伙

  本文选编自《中外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夏江皓,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当代法治研究院)副教授。

三、《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

  1、数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

  【摘要】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追究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缘由在于,引发两类责任的原因行为相同,适用该规则能够保障环境公共利益实现,且并未改变数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公法责任属性。适用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的逻辑起点在于数人造成“同一损害”,包括原本的“同一损害”和拟制的“同一损害”,因而需要采取实体性、程序性规则应对“同一损害”认定的泛化问题。明确的事前通谋、固定的组织关系和一体化协同行为链构成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样态。全额、单一的连带责任与多层次、多阶段的环节行为之间存在较大张力,导致责任分担不科学,甚至会危及连带责任存在的正当性。比例连带责任通过附加一定“比例”动态调节责任大小,在认定比例模式、认定比例标准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索,实现了对不同层次、不同阶段和不同顺位环节行为的重新评价。比例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引发环境公共利益落空、裁判执行困难以及追偿权行使混乱等不确定风险。比例连带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2、1234、1235条的衔接适用情况各不相同。

  【关键词】数人侵权责任规则;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同一损害”;全额单一连带责任;比例连带责任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王清军,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数据保护期限的理论反思与制度重构

  【摘要】按照年、月、日计算法律保护时效的传统“时间周期论”长期在权利法定主义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数据流通的不可绝对交割性、数据持有的多重性和数据不完全转让的实然需求,向传统“时间周期论”的主导地位提出挑战。为了保护数据权利人的追及效力,以“使用频次论”替代“时间周期论”来回应数据市场对法规范实体正义与技术正当程序的需求与关切,是值得尝试的选择。数据的“使用频次”特指数据在一定周期范围内被访问、读取或实际使用的频繁程度,在使用频次上设置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周期更符合数据使用特性和数据流通需求。此外,“使用频次论”兼具灵活与高效的双重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能解决“时间周期论”时效保护过长或过短的问题。对数据使用频次的关注是立足于功能主义的一种实验立法探索,在阐明其优越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重塑数据保护期限的理论基础,重构数据保护期限的保护模式、衔接制度和具体规则,以此更富解释力地推动数据保护期限从批判走向建设、从理念走向制度。

  【关键词】数据市场;时间周期论;使用频次论;数据保护期限

  本文选编自《法商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田小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

四、《法学》2025年第12期

  1、婚外有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悖俗规则的体系检视——基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展开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的特色是叠加悖俗无效和无权处分两种路径,并行规制婚外无偿赠与和不合理低价的有偿处分两种情形。这一规范更新在体系上会直接限制不应知处分人已婚之善意相对人针对处分人的权利。在法政策上,认定婚外不合理低价处分的合同悖俗无效固然有价值宣示意义,但善意相对人并无通过法律行为换取维持婚外不伦关系的目的,至少在相对人和处分人之间还是应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落实到法技术上,应借助诚实信用原则软化无效效果对善意相对人的误伤,肯认其履行利益赔偿请求权。对于法释〔2025〕1号第7条第1款文义未覆盖的婚外合理对价处分、婚外出租夫妻共同财产情形,在适用《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时,则应区分相对人的善意或恶意区别评价合同效力。

  【关键词】婚外不伦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公序良俗;无权处分;不合理低价

  本文选编自《法学》2025年第12期,作者姚明斌,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五、《现代法学》2025年第6期

  1、物上之债对现代物权体系的构造路径

  【摘要】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立法的中心内容以及现代物权体系的重要理念。物上之债则是可以解释并调配不同物权主体之间的利用关系,充分实现物尽其用的新理论。然而,近代物权立法只是例外地增加了物上之债的内容,并没有突破传统物权体系的桎梏。充分地纳入物上之债规范以改变物权归属的立法结构,是实现物权体系现代化转型的必然选择。就构造前提而言,须结合物上之债在财产法体系中的附属性地位以及请求给付的实质予以展开:就构造方法而言,可通过区分主要、必要以及辅助等不同类型的物上之债实现体系化的整合路径:就构造内容而言,在因依附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应下,还应确保物上之债的规范内容满足价值性、合作性和可识别性等特征。具体到规范层面,通过对物上之债属性的定位以及类型的划分,进一步确定物权主体、客体、内容、效力以及责任等适用规则,能够实现其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系统性安排,从而塑造契合现代化转型的物权体系。

  【关键词】物上之债;现代物权体系;《民法典》物权编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夏沁,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数据产权分置的制度困境与优化路径

  【摘要】以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为核心的数据产权分置制度,在完善确权路径、明确数据权利的客体与内容、创新数据权利取得方式等方面均有突破,但仍存在数据三权的法律属性不明、法律关系不清、行权冲突等问题。应将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别界定为“请为权+可为权”“可为权”“能为权+可为权”。明确数据持有权为“决定处理数据的目的和手段”的权利,消解“使用必持有”和“经营依托持有”之困境。多主体共享持有权的,以贡献度确定行权顺序。使用权复用的,可采用数量限制、目的限制和期限控制等手段,减少恶性竞争。多主体以代理方式分别获得经营权的,推定为集合代理,各代理人分别行使经营权。据此,数据三权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定位得以明确,行权冲突的消解路径得以形塑。

  【关键词】数据产权;法律属性;数据三权;数据三权关系;权利共享机制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杨显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3、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谦抑性的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是商法一般条款,具有衡平性,在司法适用时应秉持谦抑性原则,以防泛化和滥用。立足于谦抑性原则的法理基础,应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债的相对性、债的保全制度、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以及诉讼法上既判力扩张和诉的合并制度等多个维度,强调该规则作为一种衡平性“备用武器”,仅在穷尽常规救济措施时方可适用。在具体的司法适用场景中,对于横向否认,虽有成文法规定,亦不应过度穿透适用:对于反向否认和双层否认,因无成文法规定且与谦抑性原则相冲突,应尽量避免适用:在资本变动纠纷中,若无特别需要,应尽量避免适用:在执行程序中,“穿透式执行力扩张”的做法与谦抑性原则不符,应予废止:在破产程序中应审慎适用实质合并,若为提升重整成功率,应优先考虑适用程序合并。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有限责任;谦抑性原则;实质合并破产;既判力

  本文选编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艾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六、《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

  1、预期违约法律效果的理论选择与体系整合

  【摘要】依据现行法,债务人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得选择维持合同效力、等待继续履行,亦得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理论上,债务人预期违约的,亦得不解除合同而单独请求损害赔偿。若债权人选择等待继续履行,虽可能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但此时不负有减损义务。债务人原则上可撤回拒绝履行之意思表示,但债权人已解除合同的,债务人不得撤回。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的,须从债务人的行为中可明确推断其将构成根本违约。在长期合同中,如能从未按期付款或未履行交付义务等行为中推断出债务人将来可能根本违约的,即可解除合同。预期违约情形下,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期待利益,其计算可先依“差额说”确定一般利益损害,再通过“替代交易法”或“市场价格法”具体核定。若债权人选择替代交易,则负有减损义务;至于其是否以及何时应进行合理的替代交易,须依个案判断。若债权人主张依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则应以合同解除时的市场价格为准。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1条第1款针对持续性合同规定了特别损害计算规则,其中“房屋闲置损失”应理解为是对债权人间接损失的一种计算方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期前拒绝履行;等待继续履行;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王洪亮,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法学博士。

  2、物联网产品范围的界定及其对民事责任的影响

  【摘要】物联网产品的典型特征在于其集硬件、软件与服务为一体,而且随着产品智能化功能的加强,以及软件和服务的价值在物联网产品中所占比例的上升,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传统法律制度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产品责任制度都是以有形物为典型的适用对象而进行规则设计的,未能考虑到物联网产品的特性。在当前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的背景下,为了充分保护物联网用户、消费者的权益,应当通过扩张“商品”和“产品”的概念范围,将物联网产品功能发挥所必需的软件、服务纳入其中,使其与硬件一体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责任。随着软件、服务因素的纳入,其对于瑕疵担保责任中瑕疵的认定、卖方的售后义务,以及产品责任中产品缺陷认定、损害赔偿范围和免责抗辩等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物联网;瑕疵担保责任;产品责任;产品范围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为公司利益提供财务资助例外规范的法理与裁判逻辑

  【摘要】我国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63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采取了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规范模式。这一规定因为公司利益内涵的不确定性而可能使禁止的立法目的落空。财务资助是公司的交易,它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关系公司的权力配置。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立法的法理基础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公司利益的财务资助例外规则之设置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而作出的取舍,意在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利益,是指公司作为团体性组织所享有的独立人格、财产和发展利益。“为公司利益”标准实际上是一种主观判断标准,也是实质判断标准,其最终的实现依赖于董事义务规则体系的科学配置

  【关键词】财务资助禁止;公司利益;例外规则;董事义务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刘道远,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4、体系视角下的债务加入人追偿权

  【摘要】债务加入产生连带债务的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519条连带债务追偿规则解决债务加入中的追偿问题,系体系解释的必然结果,亦与债务加入的利益状况更为契合。藉由不真正连带债务、类推保证人追偿规则、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等方式解决追偿问题,不仅难逃体系违反之讥,且无实质理据,实不足取。自立法论而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并无存在必要,其唯一意义可能在于肯定了债务加入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改变了“无约定则无追偿权”的偏见。在解释论上,宜将《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第1句作为债务加入人向债务人追偿的请求权基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第1款则作为确定追偿份额的依据。

  【关键词】债务加入;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夏昊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

  5、股权回购规则的体系化建构——基于利益衡量思路的展开

  【摘要】股债区分与资本维持是平衡股东、债权人及其相互之间利益的标准化方式,而股权回购改变了这种预设格局,故在回购过程中要保护利益可能受损的主体。利益保护的思路应根据不同回购场景下,基于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位阶展开,其大致顺位是:法定股权回购中,出让股东的利益优于其他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章定回购中,出让股东的利益优于其他股东的利益,但劣后于债权人利益;协议回购中,其他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均优于出让股东利益。当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位阶优于出让股东的利益时,应当为其他股东与债权人提供足以弥补其利益减损的保护措施,反之则不必。藉此,应当对法定回购、章定回购、协议回购施以不同的股东与债权人保护措施。

  【关键词】股权回购;对赌协议;人走股留;资本维持;股债区分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岳万兵,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6、风险与危险区分下的人工智能治理

  【摘要】风险与危险在人工智能治理中常被混用,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风险是抽象的、延迟的与不确定的,往往与收益并存;危险则是一种具体、紧迫与相对确定的威胁,对应明显的不利益。人工智能风险活动应借助行政法中的风险预防机制予以调整,具体包括容错与纠错模式下的风险评估规则、促进多系统沟通的风险交流规则以及作为授权基础的实验主义治理制度等。风险本身并不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只有当风险转化为危险与损害时,才有侵权法适用的空间。人工智能侵权原则上应适用过错归责,只是可通过证据开示、特殊的因果关系推定等规则平衡两造之间的诉讼力量。风险在概念内涵与治理机制方面均与危险有所不同,侵权行为符合监管沙箱、真实测试等法律实验要求的,并不当然产生民事责任减免效力。

  【关键词】人工智能治理;风险;危险;风险预防;过错侵权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林洹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

  7、保全担保功能定位下诉讼保全保险的体系性重诠

  【摘要】将诉讼保全保险作为传统保全担保的补充机制,赋予其保全担保的功能定位,不仅具备可行性,亦具有必要性。通过妥当的制度设计,诉讼保全保险不仅可以负担传统保全担保的利益衡平功能,亦能有效降低诉讼保全之门槛。以责任保险形式设计诉讼保全保险,在满足其保全担保功能定位的需求下,将与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规范构造相冲突,而且需付出极大的制度改革成本。而以保证保险形式设计诉讼保全保险,则不仅与现行法律体系最为融洽,亦最符合诉讼保全保险承保信用风险之本质,有助于妥善实现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利益衡平功能,同时还能够低成本地化解责任保险形式下有关被保全人直接请求权以及保险人抗辩权、追偿权等司法疑难、争议问题,因而是构建和发展诉讼保全保险的应然选择。

  【关键词】保全担保;诉讼保全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6期,作者武亦文,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七、《清华法学》2025年第6期

  1、破产程序中担保权行使的体系化分析

  【摘要】针对破产程序中担保权行使的长期争议,可基于“动态制度平衡理论”构建起破产程序中担保权行使的体系化分析框架。该理论在尊重非破产法规范、确认担保权正当性的同时,以破产法程序性制度利益(包含公平清偿、企业拯救、财产最大化等)为导向,通过中止—恢复—补偿—调整的动态路径,协调担保权行使在不同程序节点的利益冲突。基于此理论,可构建“行使环节—权利形态—程序类型”三维交叉的担保权行使体系化分析框架。其中,在变现程序层面,需明确中止适用范围、恢复启动理由及损失补偿机制:在优先受偿顺位层面,可设计法定与意定两种顺位调整路径,以有限度地优先保障劳动债权、消费型购房者债权、人身侵权债权和环境债权等。该框架兼顾比较法观点与中国本土实践,为破产法理论创新提供了新范式,也为实务操作及立法修订提供了系统化指导。

  【关键词】动态制度平衡;担保权行使;体系化分析框架;变现程序;优先受偿顺位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石一峰,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副教授。

  2、论数据产权分置的体系构造:以数据持有权为中心

  【摘要】数据产权的价值取向在于助推数据流通,应以“卡—梅框架”之下的责任规则取代财产规则作为数据利用的一般原理,即以事后定价取代事先同意作为数据流通的基本规则。数据产权以实际控制数据并能决定其利用方式为本质特征,其与传统所有权制度并不冲突,二者可以“控制”为连接点,实现有机契合。传统所有权的控制效果起源于占有,而数据产权的控制效果既发端于也呈现为持有。持有是形成于技术基础之上的事实状态,贯穿于数据利用的全周期,同时持有的来源应符合数据合规要求。在权利配置上,数据产权应以持有为中心,以“数据所有权加数据持有权”的二元结构具体展开构建。数据所有权是一种虚置性权利,仅在数据生产阶段具有现实意义,而数据持有权才是数据利用的一般性正当权源。数据持有权的内容具有开放性,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的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子权利。

  【关键词】数据二十条;数据产权;卡—梅框架;数据持有权;数据所有权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徐化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3、格式条款效力审查:范式、逻辑与标准建构

  【摘要】《民法典》第497条新增的“合理性”标准使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具备了更加科学的内核,但囿于该标准之抽象、概括性,格式条款效力审查的有效实施,仍待建构更清晰的体系逻辑和更系统的操作规范。在基本范式上,应当强调格式条款效力司法审查相对于监管规制的独立性,并强化前者以平衡“弱监管规制”现实所带来的相对方利益保障的削弱,同时建立司法审查和监管规制在提升格式条款公平性方面的协同机制。在底层逻辑上,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应遵循“效力审查重于订入控制”“效力审查后于通常解释先于不利解释”“消费者合同与商事合同适度区别审查”的逻辑。在具体审查标准上,以保险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为例,《民法典》第497条可发展出以“利益衡量”为总纲的三阶层效力审查标准体系,即以任意性保险法律规范的基本思想为优位标准,以保险合同目的是否遭到破坏为次要标准,以运用比例原则对投保方、保险人的利益进行综合性衡量后是否发生显失公平为兜底标准,同时辅以中度类型化的方法,以实现对格式条款公平性的有效审查和效力的妥当规制。

  【关键词】格式条款;效力审查;《民法典》第497条;利益衡量;比例原则

  本文选编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6期,作者赵亚宁,武汉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八、《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2期

  1、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撤回权

  【摘要】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对经营者极其有利的交易模式。为吸引更多消费者参与预付式消费,经营者时常采取高压销售策略或欺诈销售伎俩。为使消费者享有真正的合同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赋予消费者一种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可无理由取消合同的权利,即撤回权。从规范技术角度看,该司法解释未按权利的产生条件、存续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等思维结构具体规定撤回权,只是以消费者可请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本金的简要表达概括地承认了撤回权。另外,该司法解释关于撤回权的排除性规定按通常理解也存在易引发经营者异议的问题。为使撤回权产生消费者保护的实效,一方面需要按照法定权利的应有规范体系对司法解释进行学理解释,另一方面需要对关于撤回权的排除性规定进行限缩性解释。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合同;撤回权;冷静期制度;撤回期间

  本文选编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12期,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九、《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

  1、主观视角下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

  【摘要】在主观视角下,基于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和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区分,我国《民法典》中的数人侵权规范体系并不同于日本法或者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而是与德国法规范体系非常相似,因此在理论上德国法教义学体系可以为我国数人侵权的体系建构提供参考:基于意思联络的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故意为基础承担连带责任;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则一方面基于公平考量,另一方面基于单独侵权和共同侵权之间的同一性,以行为上的共同性为基础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基于现行法的内容,我国数人侵权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论述难以直接借鉴德国法,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典》第1172条以“原因力”为依据,规定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这导致了在讨论我国数人侵权责任承担时,如果仍然从行为人的主观视角出发,以意思联络作为连带责任承担的依据,那么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必须承认共同加害行为以共同过错为要件,并承受民法概念和内部体系上的冲突。

  【关键词】数人侵权;意思联络;共同过错;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谢远扬,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

  2、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成立要件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部分连带责任是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学说共同塑造的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多数观点将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归结为原因力的部分叠加,这些观点可化约为表达式为“X的行为与损害具有100%的原因力,Y的行为与损害具有φ%的原因力,X与Y在原因力叠加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力部分叠加论面临内在不自洽和解释力不足两个难题。数人侵权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重构为责任部分重合论,其表达式为“X应当承担100%的责任,Y应当承担φ%的责任,X与Y在责任重合的范围内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责任部分重合论可以解释监护人与受托人、教唆人或帮助人与监护人、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交通事故责任人与投保义务人之间的部分连带责任;承揽人与定作人、证券发行人与证券中介机构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很难符合部分连带责任的成立要件。

  【关键词】部分连带责任;原因力;数人侵权;证券虚假陈述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阮神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3、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摘要】与比较法上未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例不同,《民法典》第1171、117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作了专门规定,除这两条之外现行法中还存在大量其他调整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责任形态问题上广泛使用“相应的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在规范适用上关系不清,影响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对此,应当以民法典内外部体系融贯为目的,依据多数人之债的效力区分标准,厘清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相关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内在体系的价值目标,将因此彰显出来的一般法律思想作用于责任形态外在体系的协调,填补外在体系构成上的漏洞,消弭外在体系构成部分的适用冲突,助益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场合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关键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多数人之债;责任形态;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4、分别侵权下连带责任的扩展及其基础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类型做了扩展。这些扩展有其现实需要并具有合理性。多个行为基于因果关系具有“一体性”是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关于行为具有“一体性”,《民法典》第1171条展示了单个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生态环境侵权司法解释》第9条展示了在环境侵权中单个行为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类型。其他类型还可以基于连带责任的要件进行扩展,而无须基于法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总是以抽象标准在个案中与诸多要素相结合做出评价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交由法官作具体裁量。基于因果关系判断多个行为是否具有“一体性”,也同样需要综合运用主客观因素作出评价。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分别侵权;因果关系;连带责任;一体性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窦海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5、论破产程序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摘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往往附带诸多订立于破产程序前但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其中,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是破产程序中较难处置的一类合同,《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以处置此类合同的权利,并特别规定了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履行权。租赁合同未履行完毕的界定标准应以给付义务为限,在此前提下,应进一步厘清选择履行权的内涵,从“解除—继续履行”模式转向“拒绝履行—继续履行”模式,在合同继续履行权基础上增设合同转让权,并限制管理人在处置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特殊租赁合同时的选择履行权,以适应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此外,对于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处置中所涉及的预付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应费用,应明晰各类费用在不同情形下的性质及相应处置规则,以实现对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关键词】破产程序;租赁合同;选择履行权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黄丽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6、“共同生活”释论——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为中心

  【摘要】“共同生活”是家庭产生与维系的核心目的,满足了人的基本生存发展,实现了生命意义,体现了家庭的本质,内生身份关系的“团体性”属性,内在设定身份关系的部分制度安排,融贯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司法解释所调整的身份关系之中,成为理解身份关系的关键钥匙,特别是对身份关系的发生与解除以及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身份关系的发生而言,“共同生活事实”对因身份行为形成的事实身份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事实收养关系)的发生、对因抚养教育事实行为形成的抚育型继亲关系的发生有着重要意义。对身份关系的解除而言,共同生活目的无法实现,成为身份关系解除时的主要事由。就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而言,“共同生活目的”内在驱使夫妻结合为财产法上的“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成为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共有制度的基础法律关系;“共同生活目的”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标准,该标准及于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共同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关键词】共同生活;同居;家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本文选编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6期,作者林建军,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十、《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

  1、破产债权临时确定的规范构造

  【摘要】《企业破产法》第59条第2款允许法院临时确定破产债权,为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提供了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保障个别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既可以帮助其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也可以强化其对破产程序的认同。破产债权临时确定的功能是填补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来源空白,价值在于弥补破产债权最终确定规则效率低下的弊端。只有存在争议的债权才有临时确定的必要。滥用程序权利风险较高时,临时确定应当采用“全有或全无”标准。临时确定仅产生破产程序内的效力。债权人不能以临时确定与最终确定不一致为由,撤销债权人会议已作出的决议。申报债权人与管理人可以申请临时确定。利害关系人无权对临时确定裁决提出异议。为了减少需临时确定的债权,可以分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关键词】破产债权;临时确定;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权;破产效率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作者余江波,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2、民法典视域下生前预嘱的规范适用

  【摘要】生前预嘱首次规定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还有必要与民法典各编规则相统一,以实现对生前预嘱体系化的理解。生前预嘱的价值预设是以尊重人的自我决定为导向,但与此同时必须实现对生命利益的特殊保障。上述两个价值共同作用于生前预嘱的法律适用。具体体现为:第一,生前预嘱属于立预嘱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应当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规范:第二,对于指示型的生前预嘱,应当类推适用遗嘱的规则:第三,对于代理型的生前预嘱,应当根据其性质适用委托代理、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则,其中还涉及与意定监护协议的交叉。

  【关键词】生前预嘱;遗嘱;委托;自我决定;民法典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作者李怡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雅博士后、助理研究员。

  3、民法典视域下不动产买受人优先保护的区分适用

  【摘要】民法典施行以来,民事法一体化研究日趋重要。关于不动产买受人的实体法地位在程序法的延伸,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和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优先保护两套规则,二者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法理意蕴方面均有差别。前者重在考察购房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且是否按要求支付全款,其优先顺位保障主要体现在交房请求权和价款返还请求权。后者重在把握对“合法占有不动产”和“买受人对未登记没有过错”的理解与适用。在法理层面,前者旨在矫正双方结构性不对等的地位,并依托“债权物权化”得以实现:后者旨在贯彻实质正义,是综合考量价款支付、占有、买受人的可归咎性等因素后形成的司法评价,与善意取得规则的法理相类。

  【关键词】商品房消费者;不动产买受人;优先保护;物权期待权;交房请求权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作者袁野,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4、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纠纷的裁判规则与程序协同

  【摘要】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登记涤除之诉存在诸多类型,需对其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在涤除规则方面,对冒名型法定代表人,应围绕冒名事实是否成立和当事人是否明知两方面展开:对挂名型和实质关联型法定代表人,应考虑其与公司的实质关联程度、是否有逃废债恶意以及是否穷尽内部救济措施等采用不同处理规则。对公司处于失信、吊销、破产状态下的法定代表人涤除,应综合考虑有无特殊规定、法定代表人责任状态以及是否存在最优替代方案等因素作出合理判断。在诉讼协同方面,应基于涤除之诉的不同类型,对原告主体和公司诉讼代表人作相应明确:审前指定程序的确立确有积极意义,但还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进行适用:判决判项应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行为生效的时间。虽然法定代表人的空置登记已无实践障碍,但执行部门仍应与登记机关做好衔接,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涤除登记;辞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作者徐冲,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5、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研究——以《公司法》第191条为实体法依据

  【摘要】濒临破产公司董事对债权人责任制度是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我国《公司法》第191条为该制度提供了初步的实体法依据,但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尚不明确。该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董事在公司濒临破产时,其信义义务的对象应从股东向债权人转移。董事在知悉或应知公司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即负有避免公司从事非正常经营行为、防止公司资产不当减损的义务。若董事违反此义务,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公司处于濒临破产状态、董事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了不当行为、造成了债权人损害,且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平衡董事经营自主权与债权人保护,应设置“安全港”规则,并明确董事可向公司追偿。

  【关键词】濒临破产;董事义务;债权人保护;《公司法》第191条;信义义务

  本文选编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12期,作者刘海伟,最高人民法院三级调研员,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文字编辑龚欣雨。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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