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论合同失效———制度供给与自主知识体系
【摘要】中国合同失效机制正以其独特的生成逻辑和体系定位参与全球法治对话。中国法虽未在一般意义上规定失效制度,但《民法典》等法律文件使用了“失效”的表述,还有些机制实质上展示了失效的机理。在中国私法领域,失效机制的存在已具有普遍性,尤其在法律行为领域内,而合同失效是其典型。合同失效属于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系与无效、解除相互并列、类似但有区别的机制。通过法解释的方法,可以勾勒出中国法中失效制度的功能、类型、要件与效力。合同失效的功能是允许于合同订立阶段后维持合同实质要件在效力上的持续影响;在合同满足有效要件进入存续阶段后,如果维持其存续的实质要件消灭,则合同失效;原则上,失效系当然发生、不以通知为要件,且仅向将来发生、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合同失效机制对解决相互依存的联立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具有高度契合性。关于合同失效的一般理论研究,对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具有示范意义。
【关键词】合同;失效;无效;解除;自主知识体系
本文选自《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8期,作者李世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1.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证据规范研究
【摘要】《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有大量证据规范,体现了民事一体化的司法解释起草技术。这些证据规范在民法典合同编证据规范基础上有新发展,可在合同纠纷认定案件事实环节发挥裁判规范功能,但应有意识地对其作类型化、体系化研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证据规范可以类型化为举证责任一般规范、法律事实推定规范、法律事实拟制规范和证明标准规范。其中,举证责任一般规范适用于事实认定问题,立法将事实认定问题转化为法律适用问题后就不再存在举证责任一般规范的适用。需要区分请求、抗辩、再抗辩对应的举证责任,区分本证和反证的举证安排。越权代表中相对人善意事实推定规则仅适用于代表权意定限制事项,适用范围被限缩,合同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标准被降低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均对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的既有证据规范作了较大发展。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证据规范;举证责任;民事一体化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2.民法典约定解除权制度的构造与适用
【摘要】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与合同终止的结合,其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该条款试图区分并勾连解除条件、轻微违约解除、任意解除权三者。违约行为应被排除在解除条件之外,以维护合同交易的确定性和解除条件的附属性。自动解除与否是区分解除条件与解除事由的一般标准,但基于主观违约的自动解除,应转化为约定解除权条款。《九民纪要》首次提出“轻微违约”概念以限制约定解除权,但过于随意的限制会破坏私法自治精神、架空约定解除权功能且违背基本法理。合理的轻微违约限制应以“自治为原则、限制为例外”,并确立适度从严的判断标准和必要的刚性缓解机制。“任何违约皆可解约”约定存在合意缺陷,将“任何违约”限缩为“非轻微违约”更符合规范体系意旨和鼓励交易之宗旨。任意解除权约定是商事交易实践的法律化,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既要限制也应尊重。
【关键词】约定解除权;解除条件;解除事由;轻微违约;根本违约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
1.生命体尊严:生命尊严的法律内涵解释
【摘要】对于民法典纳入生命权保护范围的生命尊严,多数见解认为其核心内涵是死亡尊严,权利化的主要表现是维生医疗拒绝权等与死亡相关的自决权。这一见解不当解释了生命尊严的文义,不仅会导致生命尊严保护片段化和生命权自相矛盾、自我吞噬,而且有悖于医疗自主权法理、有未准确反映此前立法和安宁疗护发展之嫌。生命尊严宜解释为生命体尊严,即人的生物体固有的伦理价值和尊贵的法律地位,遗体、胚胎和人体之一部所受保护也内含生命体尊严,并可与前者共同构成一种更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类型化尊严。这种尊严对于自然人来说,是人格尊严保护的核心,所欲维护的核心价值是生命体的人格生成价值和生物自我,并可为基因尊严、脑尊严保护提供更明晰的依据;对于遗体、胚胎和人体之一部来说,主要表现为一种具有公序性质的集体尊严,所欲维护的核心价值是这些生命体的情感价值和公共价值。
【关键词】生命权;生命尊严;死亡尊严;维生医疗拒绝权;生命体
本文选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作者汪志刚,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2.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理论与规范
【摘要】民法典第460条前段规定的前占有人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我国民事实证法上存在已久,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较少受到关注,历史解释仅能为本权人赋予孳息返还请求权,应当让位于物权编内的体系解释。该条的请求权主体“权利人”包括一切善意获得动产占有的前占有人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登记权利人,本质为动产占有和不动产登记簿的权利推定效力的产物,规范意义在于为此时可能无法获得实际本权地位的动产占有人及登记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在非因侵夺丧失占有的情况下,前占有人可凭借权利推定效力请求返还原物,其地位虽高于纯粹占有人但低于真正的本权人,可以对抗除本权人以外的一切现占有人。第460条前段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前占有人在与现占有人之间的关系上适用第196条的诉讼时效。动产现占有人可以通过提出更优权利或打破权利推定效力的方式对抗前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关键词】占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登记权利人;善意取得;遗失物
本文选自《法学研究》2025年第4期,作者吴训祥,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1.论非婚同居财产共同体的清算规则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法释〔2025〕1号)第4条作为同居析产的唯一实体法规范,尚存诸多疑义与缺陷,亟待教义学澄清。该条构造的是清算共同体意义上的非婚同居“财产制”。对同居共同财产可依其分割场景作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之解释。在归属基准上,共同出资购置通常以共同取得合意为基础;对共同劳动所得可作按份共有推定;财产混同包括混同事实与混同程度两个要件。在分割依据上,出资比例可推翻财产的名义权属;综合考虑因素可修正出资比例的刚性权重;《民法典》第309条或第972条规定的等额分割规则在无出资比例场合可予特殊适用。在共同体债务上,同居共债可适用《民法典》第1064条或法释〔2025〕1号第4条第2项规定的财产混同规则;对个人债务领域的经济补偿、扶养利益、损害赔偿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8条、第1090条予以证立或结合法释〔2025〕1号第4条第2项规定的综合考虑因素予以认定。
【关键词】非婚同居;同居析产;按份共有;出资比例;综合考虑因素
本文选自《法学》2025年第8期,作者王战涛,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2.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论反思与立法表达
【摘要】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内涵长期以来聚讼纷纭,对此亟须澄清票据绝对无因性与相对无因性、内在无因性与外在无因性的真实含义,并辨别票据无因性与独立性之间的关系。通过类型化分析可知,直接抗辩说对票据无因性与票据抗辩之间关系的认识有欠妥当,因为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不得享有诉讼时效消灭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以及三种特殊情形下的不当得利抗辩,而票据的间接当事人则将享有权利滥用抗辩、无对价抗辩、非善意取得抗辩以及知情抗辩。在立法上,《票据法》第10条等条款作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应予保留,并通过“三步走”的路径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其中尤应发挥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统合和协调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质押票据的再背书、票据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等方面的规范配置。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原则;有因性;票据抗辩
本文选自《法学》2025年第8期,作者曾大鹏,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1.《民法典》从自治法到治理法的定位转变及其影响———以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
【摘要】寻求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性概念”是建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除了解决德国潘德克顿民法典形式理性的痼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承担着建设法治国家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传统德国民法以财产法为核心、以形式理性为基础构建价值中立的民法体系,但这一民法体系轻视社会治理价值,难以满足中国法治建设的需求。《民法典》在承袭近现代民法精粹的基础上,拓展出了有别于传统自治法的治理法属性,形成了当代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基础共识,回应了数字时代对民法的发展要求,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工具。兼具自治法与治理法属性构成了《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性法律的底层逻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民法性质、民法方法论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刻影响。《民法典》兼具交易法与治理法特征,是中国民法学话语体系、理论体系与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面向。
【关键词】民法典;治理法;民法学知识体系;当代民法;标识性概念
本文选自《法律科学》2025年第5期,作者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论《公司法》回购法定事由的废除
【摘要】国内司法实践和《九民纪要》将约定触发对赌条件时由目标公司回购投资人股份的“回购型对赌”限缩为减资型回购。这既背离当事人本意,也因法定减资涉及组织法和债权人保护程序而陷入履行及执行困境。这种限缩做法的症结在于,司法裁判者在鼓励投融资法政策下认定对赌约定原则上有效的倾向,与既有《公司法》回购制度法定事由之间不可调和。审视我国严格限制回购的法定事由可知,其在比较法上已总体实现了缓和主义或废除主义转向,我国历史和现实也表明其会逐渐式微。基于回购行为利弊共生的认识论、破解之道在疏不在堵的方法论,同时,考虑到缓和主义在缓和性事由、立法技术上的严重缺陷,我国立法应采废除主义,进而在特定回购事由功能转型为排除统一限制规则的基础上,对回购制度进行重构。
【关键词】回购型对赌;法定事由;缓和主义;废除主义;规制模式
本文选自《法律科学》2025年第5期,作者张其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1.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规则的体系化适用
【摘要】《民法典》第1254条以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与“安居乐业”之间的有机平衡为出发点,旗帜鲜明地强调自己责任,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侵权责任编解释(一)》在此基础上,对建筑物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形态、诉讼主体资格乃至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的衔接适用都作了细化规定。在具体适用中,有必要遵循体系化适用的基本路径,明确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一般规则意义,而具有道义、裁量属性的补偿责任应属于例外规则。除了补充责任的承担之外,建筑物管理人还会涉及直接责任抑或按份责任的承担问题,此规范基础是《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和第1253条的规定。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的情形中,要遵循《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依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时间节点先行审理相应的民事案件,以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对于受害人而言,补偿责任与补充责任系并存关系而非先后关系,但在对具体侵权人的追偿权行使方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处于优先顺位。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和建筑物管理人的追偿权之外,还存在与之衔接的《民法典》第1253条所规定的追偿权。
【关键词】高空抛物;安全保障义务;补偿责任;补充责任;追偿权
本文选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处长,法学博士。
2.网络平台恢复义务的理论证成与责任制度完善
【摘要】尽管我国已经引入“通知-必要措施”规则多年,但“恢复”是否属于网络平台的法定义务仍存在较大争议。恢复是一项法定义务,这既是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文义和体系解释后的当然结论,也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论和法经济学视角分析的应有之义。在义务性质上,恢复义务是一项程序义务,其核心价值在于判断网络平台的主观过错。恢复义务的违反并不直接引发侵权实体法责任,实体法责任的界定仍应根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恢复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可参照前端环节的“采取必要措施”条款进行完善,通过增加“法律责任”要素,为网络平台处理权利人与用户的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关键词】“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网络平台;恢复义务;程序性义务;过错界定
本文选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于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3.再论违约金调整——以《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
【摘要】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调整规则的适用仍存在调整条件、调整规则、调整方法不统一等问题。依法调整违约金,应当澄清一些观念误区,从而有效协调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在程序要件方面,违约金调整须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在实体要件方面,只有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才能予以调整。调整违约金时不应忽视违约金的担保功能,而且不能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恶意违约方不得请求减少违约金,调整后的违约金不得低于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3款规定,迟延履行违约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关键词】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担保功能;迟延履行违约金
本文选自《现代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1.惩罚性赔偿的教义结构与实现路径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可由特定受害人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旨在发挥惩罚、威慑功能。惩罚性赔偿的产生须经由诉讼判定。惩罚性赔偿对作为其存在基础的补偿性赔偿具有依附性。法律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规定,只是对构成应受处罚的严重侵权行为所需加重条件的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成立要件体现了在补偿性赔偿成立后再考虑法定加重条件的双重法律思维。惩罚性赔偿诉求不能单独向法院提出,须附随补偿性赔偿诉求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成立及数额确定具有自由裁量性,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以应赔偿的损失为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因应受处罚的严重侵权行为皆可能构成犯罪或行政违法行为,裁断惩罚性赔偿时须考虑侵权人应受到的公法上处罚。
【关键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成立要件
本文选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4期,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
2.惩罚性赔偿的演化与选择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持续争议两百多年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免受公权力或社会权力恣意侵犯。在法律科学运动的影响下,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法与私法分离,在其民法典制订过程中多倍赔偿被废止,惩罚与威慑的功能被归于公法。英美法系国家的公法与私法分离不彻底,惩罚性赔偿得以延续,至今仍有生命力,但亦有内在缺陷,其适用受到多种限制。我国广泛借鉴大陆法系的法典化传统,却在民事法律多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效果未能保证,且引发较多矛盾。在公法与私法分离体系下,须审慎对待惩罚性赔偿的内在缺陷。只有充分理解惩罚性赔偿的演化与选择及其内在理性,才可能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构建与实施。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法律科学;公法;私法
本文选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4期,作者刘银良,烟台大学黄海学者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3.论数据财产权的法律定位
【摘要】数据不宜在一般意义上赋予财产权,但基于特定目的而依法收集的数据集合可获得财产权。于财产权体系之中,数据财产权宜定位为一种新型财产权,具有财产权的排他支配性,同时于权利客体和权利限制等方面呈现特殊性。在财产的分类体系中,数据宜作为与智力创造成果相并列的无形财产。按照传统财产权的入法思路,宜单独立法,而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并行。其在制度设计时需要重点关注权利的限制,可能涉及数据财产权并不赋予权利人对数据所载信息的权利,数据财产权的取得、行使受到所载信息的法律限制,数据集合的开放,数据集合的强制许可等方面,以实现权利与权利限制的平衡。
【关键词】数据;数据集合;新型财产权;权利限制
本文选自《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4期,作者于雯雯,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1.股权概念的反思与重构
【摘要】按照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股权是股东权利。但是,在涉及财产相关问题时,这一内涵必然带来财产意义上的股权归属与股东权利的身份性特征的矛盾。既有的解释路径均存在一定的不足。股权的概念需要从双重内涵的意义上展开,即在不同的场景下使用股权这一术语时,要区分成员身份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和财产意义上的出资份额。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公司成员的身份能够向公司主张和行使的具体权利,包括财产性权利和管理性权利,并应遵循分离禁止原则,不得脱离股东资格单独转让。出资份额是向公司的出资行为带来的出资财产形态的转换,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载体,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表现。股东身份的转让需要通过出资份额的转让实现。在股权归属的意义上使用股权一词时,股权的内涵应为出资份额。在公司成立后,出资人从出资财产的所有人转换为出资份额持有人。在特定情形下,财产意义上的出资份额的权属与成员身份意义上的股东资格的归属会发生分离。确定股权的双重内涵,可以妥当解决股权转让中的股权变动问题、股权代持下的股权归属和善意取得问题,以及夫妻股权共有中的股权归属和单方处分效力问题。
【关键词】股权;股东权利;出资份额;股权归属
本文选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胡晓静,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2.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理论本质与规范检视———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中心
【摘要】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核心问题在于第三人为何可以不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而发生代为清偿效力。对此,需要探寻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理论本质,并对《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的既有规范进行检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理论本质包括财产上的利益关系、组织上的利益关系和家庭伦理上的利益关系三个层面,三者渐次构成代为清偿的理论光谱。针对财产利益关系,第三人代为清偿可分为义务履行型与权利保全型,二者在追偿权和代位权的法律效果上存在差异。理论上应肯定追偿权与代位权之间存在独立竞合关系,第三人的给付目的决定追偿权基准。在规范要件层面,《民法典》第524条的“债务人违约”要件与“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范围要件须进行理论反思,在考虑结合抽象标准进行案型延展时,仍需紧密结合理论本质,避免“合法利益”要件的泛化适用。在规范效果层面,在代为清偿的体系视角下,应肯认共同担保人的相互追偿权。
【关键词】代为清偿;追偿权;代位权;共同担保;共同债务
本文选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陆家豪,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3.论法定解除制度中违约方维持合同存续的利益
【摘要】以维护守约方利益为核心的法定解除制度亦应对违约方予以必要保护。保护违约方利益的关键在于其维持合同存续的利益。此种保护的必要性一方面在于避免守约方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影响经济效率,削弱法定解除制度自身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在于现代法上的法定解除制度不再以违约方具有可归责性为前提,因而需要平衡守约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从保护违约方维持合同存续利益的视角出发,有助于回应法定解除领域的诸多争议性问题。以补正履行仍有意义为前提,违约方的补正履行主张可以限制守约方行使解除权。守约方在行使解除权时原则上须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区分合同解除与终止的理由并不在于返还义务的履行是否可能。合同解除后的价值返还义务应当以合同约定而非给付内容的客观价值为计算标准。
【关键词】法定解除;违约方保护;维持合同存续;解除权行使;解除的法律效果
本文选自《清华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刘凝,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后。
1.反垄断法实施中连带责任的理论证成及分摊追偿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反垄断公共执法和垄断民事侵权司法实践已对多个独立的公司实体施加反垄断连带责任,其中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理论上,多个公司实体基于整体性的要求,必然应当对同一市场行为承担共同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在连带责任内部基于一定标准分摊责任,并允许超出自己相对份额的连带责任人主张分摊追偿的权利,也是矫正外部连带关系中的利益失衡的必然要求,是实施外部连带责任制度的必然结果。我国应当构建专门适用于反垄断法的分摊追偿制度,分摊追偿应以个别分摊请求权为依据。其中,行政罚款的分摊追偿对象必须严格限制在罚款决定的实体范围之内,但鉴于垄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公众性特征,不应限制侵权诉讼的分摊追偿潜在对象的范围。追偿权人应当证明其已经支付了损害赔偿债务或行政罚款,并且证明其支付的金额超出了自己的责任份额。各连带责任人应根据其在受违法行为影响的市场上的份额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如果无法根据市场份额确定相对责任,则根据其过错程度分摊各自的责任份额。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关键词】连带责任;“单一经济实体”原则;“经济连续性”原则;分摊追偿;相对责任份额
本文选自《政治与法律》2025年第8期,作者任超,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数字遗产继承的理论构建与基本框架
【摘要】将实物遗产继承规则直接适用于数字遗产面临理论障碍,有必要系统反思并构建相应的继承规则。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首要问题,关于侵犯死者或通信对象的隐私、破坏社会信任基础等担忧均可通过学理阐释或技术方式予以化解。若将继承法上的遗产性质界定为一项法律地位,即可将数字遗产纳入实证法调整范围。简单地以用户协议中的数字遗产条款来安排权利结构可能有悖于继承法原则,具体规则构建应当以尊重死者意愿为核心原则,依序通过遗嘱等书面指示、平台在线工具、平台规则等方式认定死者意愿。若前述方式缺位,则根据数字遗产的商业性程度和人格属性嵌入程度,设计类型化的死者意愿默示规则。为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死者、近亲属、通信对象及公共利益,应当以比例原则为分析框架合理限制数字遗产继承,包括以正当理由为继承条件,排除其他用户的数字资产,遵循最小必要原则确定继承方式等。
【关键词】数字遗产;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死者人格利益;遗嘱;可继承性
本文选自《东方法学》2025年第4期,作者谭佐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人权法律研究院研究人员。
1.论未办理登记不动产特殊债权的排除执行效力
【摘要】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形式化原则,衍生的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动产买受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仅涉及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的私人利益保护,也涉及促进提振消费、助力稳定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赋予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和商品房消费者特殊债权以排除执行效力,是立法者以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说的法律性质学说为基础,考量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基本生活资料地位、商品房预售交易模式等因素,突破实体法的现行规定进行二次价值判断的结果。赋予不动产预告登记特殊债权以排除执行效力,则是直接衔接了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不动产买受人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特殊债权,可以对抗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类型以及排除执行的要件,应当围绕以上价值考量因素展开。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文选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作者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2.重整程序中相对顺位规则研究
【摘要】在我国重整实践中,重整价值分配的绝对顺位规则存在难以应对估值不确定性、否定后顺位组别期权价值、导致重整程序启动迟延等问题,相对顺位规则的引入能够化解上述难题,且有助于为重整各方提供更充分的谈判激励。当前,我国上市企业重整实务中较少严格遵循绝对顺位规则,非上市企业重整中也存在灵活调整分配顺位的需要。实践表明,相对顺位规则更能契合重整实践的内在需求。我国《企业破产法》在未来修订中应突破严格的绝对顺位规则,允许法院在满足“新价值提供”或“期权价值保护”情形时,适用相对顺位规则来强制批准优先清偿后顺位组别或保留其权益的重整计划。“新价值提供”应以后顺位组别为重整投入资金或其他关键性资源为条件,而“期权价值保护”则强调借助期权性工具将重整溢价分配的最终结算日延后,以保护后顺位组别的期权利益。至于对相对顺位规则下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的担忧,可借助司法裁量因素的具体化以及配套适用清算地板规则与听证制度予以应对。
【关键词】破产重整;绝对顺位规则;相对顺位规则;重整估值;期权价值
本文选自《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4期,作者王雯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1.对赌协议回购权纠纷实务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对赌协议纠纷是商事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需作体系化分析。一是关于回购权性质,其产生基础、权利内容、行使方式等均契合请求权的核心特征,应为请求权。二是关于行权期限,因回购权的请求权属性,其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时效起算点则根据约定以及回购条件成就等事实认定。三是关于回购条款效力,应坚持原则有效的立场,并注意审查例外无效情形。四是关于目标公司回购履行程序,需严格遵循新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减资程序前置要求,并探讨履行不能情形下的违约责任。五是关于回购义务担保条款的效力与责任,主合同有效则从合同亦应有效,回购义务履行不能并不阻却担保责任。六是关于双控人承诺落实第三方回购的协议效力,应基于具体约定认定仅负行为义务还是有保证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七是关于涉对赌回购案件中诉讼和仲裁在减资程序前置问题上的不同态度,讨论在司法审查和执行程序中引发的争议情形。
【关键词】对赌协议;权利性质;回购条款;回购担保
本文选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作者王蓓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三级高级法官。
2.论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摘要】行权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条款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有助于提振耐心资本的投资信心,构建多赢共享的公司利益共同体。为培育耐心资本、弘扬企业家精神,行权期限约定不明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应被认定为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请求权。回售权不受制于除斥期间,仅受制于诉讼时效。在对赌条款未约定行权期限时,并不存在约定或法定的除斥期间。对罹于诉讼时效的回售权,对赌义务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利保护强度与保护期限成反比,应当尊重意定形成权。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设计将股权回购权塑造为形成权,并相应锁定除斥期间。经典案例展示了保护耐心资本的必要性,证成了回售权的请求权属性,印证了回售权与诉讼时效之间的良性互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应当保护投资人的股权回购诉请,但在股权回购款严重畸高时,例外予以酌减。
【关键词】对赌条款;形成权;请求权;除斥期间;诉讼时效;酌减
本文选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3.新公司法下对赌义务履行中的疑难探讨
【摘要】我国已经允许公司直接履行对赌义务,但关于公司如何履行对赌义务仍有较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对此,应当以促进融资、保护投资者为指引。新《公司法》第89条第1款仅规定了个别股东可以直接请求回购股权的情形,不影响股东另行请求启动减资程序实施回购的权利。控股股东反悔不推动减资的行为,亦可适用新《公司法》第89条第3款新增的股东滥权回购条款。判断回购权属性时,应思考回购义务人履行行为的作用,思考何等权利定位有利于灵活应对现实,实现投融资初衷。为了保护耐心资本,无论双方有无约定提出请求回购的期限,均应允许对赌权利人长期不提出回购请求并保留此请求权,且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起算。在其提起回购请求并届期未获履行后,再适用诉讼时效规则。在执行现金补偿义务时先判断公司利润是否充足的标准可能较为复杂,对此做出初步的定性判断即可。在公司通过利润类别股来实现对赌安排时,司法审查可以更加宽松。股权回购和现金补偿义务不应同时被满足,后者可为前者吸收。由于新公司法明确限制了定向减资和定向利润分配,故对赌权利人为就此获得司法支持,应当预先做出相应法律安排,包括探索和所有股东就此缔结约定。对赌权利人依据合同获得的特别的、超越于普通股东的权利应当被尊重。
【关键词】对赌协议;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回购;现金补偿
本文选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作者缪因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大学资产管理产品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
4.以高水平的司法审判推进民法典高质量实施———写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
【摘要】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自民法典颁布五年来,审判机关积极贯彻实施民法典,在维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与新挑战。应当正确认识审判机关高质量实施民法典的意义、标准及关系处理。把握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核心意义、新制度和新规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升新类型、重点领域案件审理能力,加强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举措,将有助于推动审判机关高质量实施民法典。
【关键词】民法典;司法审判;高质量发展;司法服务;权益保护
本文选自《法律适用》2025年第8期,作者江必新,湖南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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