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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取与变更姓名的权利规则——一种基于新利益法学方法的分析

发布日期:2026/2/12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总论  #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

导语

      法院在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案中认为取名“北雁云依”违背公序良俗的裁决引发争议。取名北雁云依其实并不违背公序良俗,但是违反了姓名选取的传统习惯。妥当的方法是采取新利益法学分析方法,探知本案真正的利益主体是新生儿,并将其置于监护制度中分析具体的利益关系。监护制度的制度利益在于维护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监护人为新生儿选取姓名时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防止被监护人利益受到损害,应该遵循随父姓或者母姓的传统习惯,不得选取第三姓氏。姓名变更与姓名选取具有相同的性质,也应该遵循姓名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按照情境主义分析方法,从新生儿、未成年人到成年人的姓名变更形成了一道完整的光谱,自由与限制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色调。基于最有利于姓名权人利益的原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我利益已有清晰认知,姓名变更可以采取自由主义;0-6周岁儿童不能保护自己利益,变更儿童姓名需要作出严格限制;6一18周岁未成年人对姓名意义已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变更姓名时应当征得其同意。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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