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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发布日期:2026/2/2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多数人侵权  #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导语

        与比较法上未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例不同,《民法典》第1171、117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作了专门规定,除这两条之外现行法中还存在大量其他调整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责任形态问题上广泛使用“相应的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在规范适用上关系不清,影响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对此,应当以民法典内外部体系融贯为目的,依据多数人之债的效力区分标准,厘清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相关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内在体系的价值目标,将因此彰显出来的一般法律思想作用于责任形态外在体系的协调,填补外在体系构成上的漏洞,消弭外在体系构成部分的适用冲突,助益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场合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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