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比较法上未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出专门规定的立法例不同,《民法典》第1171、117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作了专门规定,除这两条之外现行法中还存在大量其他调整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责任形态问题上广泛使用“相应的责任”“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等语义模糊的表述,在规范适用上关系不清,影响具体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对此,应当以民法典内外部体系融贯为目的,依据多数人之债的效力区分标准,厘清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相关规定中的不确定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形态内在体系的价值目标,将因此彰显出来的一般法律思想作用于责任形态外在体系的协调,填补外在体系构成上的漏洞,消弭外在体系构成部分的适用冲突,助益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场合赔偿责任形态的体系化。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