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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资本多数决中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体系调适

发布日期:2026/3/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资本多数决  #股东利益  #表决权  #股东平等原则  #诚信义务

导语

      资本多数决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基本机制,其意在实现股东之间基于资本投入的形式平等,进而提升公司治理效率与决策可行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因控股股东的权利集聚而加剧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侵蚀。制度异化折射出“形式平等”原则在应对复杂股权结构与治理实践中的局限性,也需要“实质平等”价值维度的重新嵌入。以契约法和组织法为二分的权利保护体系面临着实效不足与体系缺陷的双重困境,公司法必须在尊重表决权市场化配置逻辑的同时,通过体系调适回应少数股东的正当关切。应当基于“平等二重性”的分析框架,结合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路径,构建股东权利保护的预防、应对与救济体系。预防规范须明确表决权契约的功能与限度;应对规范应增强股东表决权的本体论构造;救济规范要求明确决议效力、损害赔偿与评估权的应用。在此过程中,须以形式平等为表、实质平等为里,以组织法保障程序、契约法强化自治,构建兼容效率与公平的少数股东权利保护体系。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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