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身权益专属性的影响,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在法律规范、学理与实践中常被视为专属性权利,其财产性隐而不彰。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原则上应具有可转让性、可代位性与可抵销性。司法裁判禁止人身损害赔偿债权转让,既无现行法规范基础,也欠缺法政策上的合理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是否可被代位行使,应依具体赔偿项目而定。精神损害赔偿不得由受害人的债权人代位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债权是代位权的对象,但扶养费与收入损害类赔偿的代位主张应受到限制。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可作为被动债权而抵销。完全禁止侵权人主张抵销,既不合理也无多少现实意义。为保护受害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转让、代位与抵销应受一定限制,并与强制执行法中的财产豁免规则相协同。因此,受害人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与抵销权时,应当为受害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留存必需的生活费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