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论坛开场环节,阙梓冰助理教授隆重介绍了本次论坛的主讲嘉宾王利明教授,对各位表达了热烈的欢迎。

王利明教授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状况与国内外立法司法实践引入,从九个层面展开了主题报告。
在第一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风险的法律治理模式选择。国际上对该问题有两种治理模式:一是欧盟的强监管模式,即以2024年《人工智能法》为代表,为开发者设定较重合规义务的模式;二是美国的弱监管模式,即以促进创新为导向,采取分散立法的模式。王利明教授指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人工智能立法,而是依托《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形成规则体系,兼顾人格权、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利用,走出一条介于美欧之间的中间路径。他认为,这种模式既回应了人工智能带来的虚假信息、隐私侵权等风险,又为技术发展留出空间,体现了科技向善与健康发展的平衡。
在第二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能否成为侵权主体。首先,他结合2024年出现的多个案例指出,既有裁判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侵权主体。在“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引发侵权之诉”中,法院明确否定了AI作为意思表示独立主体的资格,也否定了其成为意思表示传达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资格。其次,关于AI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的问题,王利明教授指出,目前绝大多数案例承认AI生成内容具有独创性,可受著作权保护,而发布提示词的用户被视为作者,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最后,AI本身虽不能成为侵权主体,但其服务提供者(包括开发者、部署者、接入者等)因过错造成人格权、知识产权侵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第三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归责原则。欧盟《产品责任指令》采用严格责任,但我国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不宜采取严格责任。王利明教授归纳了三点理由:第一,生成式人工智能不存在特殊危险。严格责任归责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具有特殊的、难以预防的风险,但生成式人工智能造成的损害不具有此种特殊风险性质。第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和产品责任不同,其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无形的服务,不会造成财产、人身的重大损害。第三,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给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者施加了过大的负担,会阻碍人工智能发展。因此,人工智能侵权作为一种一般侵权,应该适用《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他认为有以下几点适用的理由:第一,与民法典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保持一致。第二,可以为创新留足空间。第三,过错责任是司法实践经验的直接总结,司法中已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在第四部分,王利明教授详细探讨了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他主张采用客观过错理论,以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具体包括:第一,是否违反合规义务,如防范“有毒”信息、深度伪造标识等;第二,遵循场景化原则,根据应用场景分析行为正当性;第三,考虑现有技术水平,对技术无法克服的“幻觉”不应认定过错;第四,综合风险程度与防范成本,引入法经济学分析,避免过高成本;第五,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第六,区分服务提供者过错与用户过错,用户故意诱导生成的,主要责任在用户;第七,考虑接入者过错,如医疗机构接入大模型后自行开发诊疗模型造成损害,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他强调,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应在保护权益与鼓励创新之间寻求平衡。
在第五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网络侵权的“通知—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能否适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对这一问题,反对适用避风港规则的论者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是主动发布虚假信息的主体,而避风港规则主要针对的是第三人发布违法信息,存在很大的差异。王利明教授指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可以参照适用避风港规则,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无论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还是网络平台,都是提供网络服务,存在共同点。第二,参照适用可以减轻AI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核、防范和采取措施的成本,有利于技术产业发展。数据来源的信息是海量的,生成的结果也是海量的,识别的成本极其巨大,和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面临的困境是相同的。采取避风港规则,可以很好地鼓励技术发展。考虑到场景和侵权的类型不一样,应当参照适用而不是直接适用。
在第六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问题。他比较了两种模式:欧盟强保护模式要求知情同意,不利于人工智能发展;美国基本不保护已公开信息,将其排除出隐私范围。王利明教授指出,我国《民法典》第1036条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采取了弱保护方式,以“侵害重大权益”为标准。对于已公开的作品数据,他主张区分两个阶段进行区分保护:首先,对已经公开、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在训练阶段可以允许技术提供者不经权利人同意而使用。否则,训练的成本过高,技术上也很难实现。可以考虑纳入《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的范围。其次,在生成阶段,需要严格监管。生成功能具有“记忆”,可以输出完全一致或极其雷同的作品,发生侵害著作权的风险极大。现有技术可以解决“记忆”的问题,可以让AI对已经输入的数据进行“遗忘”,因此没有必要强保护。
在第七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深度伪造技术的侵权认定与应对。他指出,深度伪造(如换脸、声音合成)具有低门槛、高仿真、强传播特点,一旦滥用会以假乱真、栽赃陷害,损害极大。在侵权认定标准上,他认为:第一,应当确定是否经过权利人的同意,同意可以作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但需要界定同意的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可能构成侵权。第二,深度伪造侵权不以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不需要证明实际财产损失,只要存在制作行为,就应当认定为侵权。不过,具体的损害赔偿需要视情况判断,如果仅仅制作,可以停止侵害或消除危险,不需要赔偿。第三,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制作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肖像。王利明教授指出,需要按照可识别性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要用社会一般人的判断标准来确定可识别性,只要一定范围的公众能够识别,就应当认定具有可识别性。肖像不能用机器识别替代。肖像的意义在于社会交往,应该以自然人标准为根本,机器识别为辅助。第四,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制作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虚拟数字人。 第五,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利用AI将一个人的头像照片和他人的身体图像合成,制作成照片,即便没有传播,也要构成侵权。第六,强化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技术上,声纹可以精准识别到个人,声音是人格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因此和其他人格权益一样需要得到完善的保护。
在第八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肖像权与个人信息竞合的处理问题。他指出,随着数字技术发展,肖像经数字化处理后可能同时受肖像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的保护。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可识别性:若能识别特定自然人,构成肖像权侵害;若不能识别,仍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不当处理。在两者竞合时,相关案例认为应当允许权利人自行选择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则或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王利明教授认为,这种赋予权利人选择权的做法,能够更好地适应复杂的技术场景,实现对个体权益的充分救济。
在第九部分,王利明教授探讨了利用“数字复活”等新型技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问题。他以“2025年AI复活茶界泰斗张天福代言事件”为例,指出死者是否享有人格权益是一个重大疑难问题。传统观点认为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不享有人格权利,但王利明教授主张死者仍享有人格权益,类似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是人格权向前向后延伸的体现,与中华民族“死者为大”“雁过留声,人过留名”的传统取向相契合。应当区分死者人格权益的权利主体与行权主体:死者是权利主体,但由其近亲属行权。若死者生前通过遗嘱对人格权益作出安排(如将肖像权归属基金会),则应尊重其安排,《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也规定了“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他建议区分对死者人格权益的“保护”与“利用”:保护无需近亲属一致同意,利用则需一致同意,以避免财产纠纷。
在总结致辞环节,杨东院长对王利明教授启发性的观点表示认同,对本次讲座暨公益直播课的价值表示赞扬。杨东教授在总结致辞中还指出,王利明教授长期关注人工智能时代的民法挑战,其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数据保护等前瞻性观点,为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支撑。他强调,王利明教授引领的相关立法工作,正推动中国人工智能技术标准与法律规范走向世界。杨东院长还介绍并宣布了本季度将推出的12场聚焦民法学体系与人工智能等前沿话题的系列讲座。

总结致辞结束后,王利明教授与现场观众进行了讨论与交流,并解答了几位观众的问题。针对学生提出的“用户无过错、AI产生幻觉导致侵权,适用通知-删除规则后受害人可能无法获得救济”的问题,王利明教授回应称,若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克服幻觉,服务提供者确实没有过错。但需判断用户输入指令和信息是否真实、有无诱导。若用户完全正当,生成虚假信息后,服务提供者仍有删除、屏蔽、过滤等义务。这些措施本身即是对受害人的救济。由于侵权行为尚未传播,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实际损害,因此无法适用侵权损害赔偿,但删除过滤等措施足以消除影响。他认为,这一规则平衡了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并非偏袒服务提供者。针对学生提出的“基础模型被多次接入、微调后形成链条式侵权,如何分配责任”的问题,王利明教授指出,未来人工智能立法需明确“服务提供者”的界定,接入者、微调者均应纳入。责任分配的关键在于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的判断:最终生成结果的虚假性,究竟源于通用模型还是接入者的过错。以医疗模型为例,诊疗错误主要归因于接入者,因为通用模型无法解决具体诊疗问题。王利明教授表示,多个服务提供者并存时如何判断原因力与因果关系,是人工智能侵权法面临的新课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最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阙梓冰讲师对论坛进行了总结性发言,表达了对王利明教授、现场嘉宾与观众拨冗出席的感谢。

文字编辑 康嘉慧 王旭东
图片编辑 张 颖 李 语
论坛简介
民商法前沿论坛是由王利明教授发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品牌学术活动。论坛以“打造学术争鸣之地、前沿传播平台、学子见贤思齐之所”为宗旨,自2000年9月15日创办至今廿四载余,已成功举办各类学术讲座547场,曾邀请谢怀栻、江平、魏振瀛、大村敦志、森岛昭夫、冯·巴尔等境内外著名学者分享洞见;论坛现场听众累计超过15万人,论坛实录通过“中国民商法律网”及其微信公众号独家全文发布,累计阅读量已逾520万人次。在中国民商法学界同类学术活动中,论坛运营时长及学术影响力均名列前茅,已经成为国内民商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论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