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技术复杂性及法律滞后性的双重影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在侵权责任成立认定阶段存在保护权益范围不清、归责原则混乱、责任成立认定规范冲突及构成要件尤其是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等问题。对此,应以实现“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这两项基本目标的平衡为出发点,通过侵害的直接性标准等确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场合的权益保护范围;通过类型区分的方法明确归责原则,在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时为过错推定归责,其他的为一般过错归责;并在过错归责的基础上确定责任成立的规范基础,将《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等与第998条分别采用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两种方法在作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错误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时结合起来,共同展开相应法律效果的评价工作。当难以确定谁的行为导致错误个人信息生成时,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的补偿规则,由可能加害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补偿受害人,以在受害人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取得平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