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消极获益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场合须作不同的认定。在类型上,违约消极获益可以分为成本节省型与费用析出型两类。并非所有可识别的违约消极获益均能外显且具有被独立评价的价值,这还要求其未被可得确定的现实损失以及同时存在的积极获益所覆盖。费用析出型消极获益虽然满足获益形式外观的要求,但应被作为损失的计算标准。拟制的释放费用析出的过程同时也是违约方排他性利益损失计算的过程。减价救济的法律效果可能会覆盖违约方节省的成本,成本节省型消极获益仅在实际给付相较于约定给付未发生价值减损或虽发生价值减损但相对较小时,才有必要作为获益标准被引入违约救济之中。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