畸形对赌模式削弱公司核心竞争力,扼杀企业家精神,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权益,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设计的对赌条款效力规则存在缺憾。一是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赌裁判规则分置割裂,二是确立了非上市公司及其双控人对赌一概有效论与上市公司及其双控人对赌一概无效论,三是忽视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一体敬畏资本维持原则的同质性,四是忽视了双控人的同质性。为兴利除弊,建议确立对赌条款二元论裁判规则体系:一是确认公司对赌之债无效,二是适度放开双控人对赌之债。建议同步激活针对上市公司双控人对赌行为的行政监管与信用约束。为培育耐心资本、弘扬企业家精神,建议将双控人的无限对赌责任条款转型升级为有限对赌条款。从长远看,建议逐渐引导双控人对赌条款淡出历史舞台。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