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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茶座|品茗93:“青年访名家”第五期·访王利明教授

发布日期:2026/6/16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民法典  #民法典编纂  #法与人权  #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

内容

  青年访问者:武晋(《现代法学》编辑,西南政法大学博士)
    受访名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

    (一)武晋问:王老师,您好!作为1977年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考生,彼时我国的法学教育百废待兴,是什么样的契机促使您确立了对民法学的学术志趣?

  王利明教授答:说起这个话题,时间就要倒回到1977年。我是当年考入大学的“七七级”学生,也是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那时候的我们,并不像现在的同学们一样有着明确的学术规划或职业蓝图。我们是被时代浪潮推动的一批幸运的“弄潮儿”,我们的选择,更多是顺应时代的安排。
  那年冬天,当我走进高考考场的时候,经过十年内乱那段岁月的亲身历练,我内心有一个最朴素的想法:国家必须要有秩序,社会不能没有规矩。怀揣着这份懵懂的法治向往,我考入了当时的湖北财经学院,也就是现在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并就读于法律系,希望通过学习法律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事业出点力、做点事。
    然而,进入大学后,现实却出乎我们的意料。当时的法学教育可谓一片荒芜,我们上课连像样的教材都没有,学校发放的讲义是薄薄的油印本,内容主要是关于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民事政策汇编,根本找不到一本民法教科书,课堂讲授的内容也只是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民事政策。因为求知欲极强却又面临“无书可读”的困境,我便将大量时间花在了文学上,读小说、写剧本,甚至一度梦想成为一名作家。插句题外话,近些年,我陆续出版了四五本随笔集,记录生活中的所思所感,也算是在某种程度上圆了我的作家梦。
    真正改变我的命运、促使我确立民法学志趣的转折点,发生在1981年初,也就是我大四那年。当时我面临着毕业去向的选择,对未来感到十分迷茫。一个偶然的机会,我从本校张仲伯教授那里借到了一本油印的小册子——《民法概论》,作者是当时中国人民大学的佟柔教授等人。这本小册子仅有十万字左右,是内部刊印的,不仅纸张粗糙,部分字迹也有些模糊。这本小册子刚刊印出来,佟柔老师便寄给了张仲伯老师,向张老师征求意见。
    张仲伯老师将这本小册子借给我看三天,当我拿到这本小册子并在昏黄的灯光下翻开时,那种如获至宝的感觉至今难忘。书中开篇第一句话就如惊雷般在我脑中炸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商品经济关系。在那个计划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甚至大家还在争论“姓社姓资”的年代,这一论断简直石破天惊!它让我第一次窥见了民法的博大与精妙,并意识到民法不仅仅是处理琐碎家庭事务的工具,更是构建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
    正因为这本书太过珍贵,我怕以后再也看不到,情急之下就做了一件现在看来近乎疯狂的事——把整本书手抄下来。整整三天三夜,我废寝忘食,一笔一画地把这本十万字的小册子从头到尾、一字不落地誊抄在笔记本上。我的手腕酸痛,但内心却无比激动。抄书的过程,其实就是最好的学习。佟先生在这本书中呈现出简洁清晰的体系、严谨缜密的逻辑,让我对法律的朴素情感真正上升为对民法科学体系的浓厚学术兴趣。
    如果说年少的成长经历在我心底埋下了“要法治”的种子,那这本油印的《民法概论》就是浇灌这颗种子的第一滴甘泉。正是这本手抄的“秘籍”,为我打开了一扇门,让我懵懵懂懂地意识到:人民要幸福,就不能没有民事权利;国家要富强,就不能没有商品经济;而不能没有商品经济,就不能没有民法。
    从那一刻开始,我便下定决心:我要报考中国人民大学,师从佟柔先生,去研究这门关于“人”和“社会”的深奥学问。与其说是我选择了民法学,不如说是那个时代的呼唤和一本油印小册子带来的思想启蒙,引领我走上了这条学术道路。
    (二)武晋问:1981年,您考入中国人民大学,师从新中国民法的开创者和民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佟柔教授。1990年,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您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对于这段宝贵的学习经历,您有哪些深刻的记忆可以给我们分享?
    王利明教授答:师从佟柔先生,是我一生中最大的幸运。从1981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攻读研究生,到1990年博士毕业,在这九年的时光里,他对我恩重如山,我们情同父子。那段岁月里的点点滴滴,至今依然历历在目。
    印象最深的是我第一次去佟老师家拜访,当时佟老师刚过完60岁生日,居住在人大林园四楼。佟老师的房间比较狭窄,设施也比较简陋。寒暄过后,他就坐下来跟我谈他最新的观点——“民法是商品经济法”。为了论证这个在当时极具前瞻性的观点,他反复研读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并系统考察了古今中外的历史。他语重心长地对我说:“要想学好民法,首先得学好《资本论》。”同时,他还让我去“啃”罗马法,研读胡长清、梅仲协等老先生的著述。
    当时,市面上根本买不到这些书。后来我在人大图书馆一个堆满旧书的库本阅览室角落里,发现了一些盖着“朝阳大学”图章的绝版旧书。那些书尘封已久,拿起来都掉渣,但我如获至宝,每天都去抄笔记,弄得满身灰尘。每当我带着满身灰尘和满脑子疑问去向佟老师请教时,他总是不厌其烦地为我答疑解惑,甚至耐心地给我讲解“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等概念的来龙去脉。这种严谨治学、追根溯源的精神,是我从佟老师那里学到的第一课。
    在学术上,佟老师拥有极为广阔的胸襟,平等对待他人,对不同的学术观点十分包容,从来不搞“一言堂”。记得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性质问题,我和佟老师曾有过激烈的争论。佟老师坚持传统的“经营权说”,而我主张国有企业应通过公司制改造享有法人财产权。我们师徒二人经常为了这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但他从来不会因为我是学生就批评我,反而会鼓励我深入研究。后来,我们又在经济法的概念上产生了分歧。佟老师明确表示不同意我关于经济行政法的观点,但他依旧鼓励我就该问题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在我筹备硕士论文期间,佟老师同意我将“论经济行政法”作为硕士论文选题,而且在硕士论文答辩会上,他表示虽然不完全赞同我的观点,但认为我言之成理。这种对待学术的包容与气度,让我真切领略到了大师风范。
    最刻骨铭心、最让我痛心和愧疚的记忆,是关于老师的临终嘱托。1990年,我参加博士生联合培养项目在密歇根大学学习,佟老师打电话催我尽快回国。我回来后,才发现他已经因肺癌晚期住进了通县的医院。我曾在医院陪护他一个多月。在我博士论文答辩时,医生严禁他离开医院,但他坚持要回校参加我的答辩,他说:“你是我带的第一个民法博士,既然带了,就应该从头带到尾,否则我会感到遗憾。”最终,在征得医生同意后,我们专门派车将他接到学校主持了我的答辩仪式。
    在我博士论文答辩后不久,佟老师病情恶化了。在他离世的前一天,我去医院探望他。那天他的精神似乎好了一些,见到我非常高兴,甚至艰难地坐了起来,拉着我断断续续聊了近一个小时。当时他已经非常虚弱,但仍然反复叮嘱我:“中国未来一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也一定需要一部民法典……”民法事业要后继有人,他要求我今后无论遇到多大困难,都不要放弃治学育人的岗位。我当时以为他只是像往常一样与我讨论问题,没想到这是他在交代后事。第二天,佟老师就永远离开了我们。在他离世的时候,我并不在身边,这件事至今让我深感懊悔和遗憾。
    佟老师走了,但他为我树立了治学、为人、为师的榜样,我这一生始终以佟老师为典范。佟老师常说,“我培养的每一个学生就是我写的一本本活书”。他留下的不仅是知识,更是一种爱国、治学、育人的精神遗产。我这一生,都在努力地写好这本他眼中的“活书”,争取不辜负他的教诲与期望。
   (三)武晋问:回顾您从合同法、物权法到人格权法,再到近年来数字法治的广阔学术版图,其中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价值立场或方法论线索?如果有,它们又是如何在您的学术体系中交织融会、一脉相承?
    王利明教授答:回顾这几十年的学术研究之路,从早期的合同法、物权法,到后来的人格权法,再到如今面对的数字法治问题,看似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但如果非要找一条一以贯之的线索,我想可以用五个字来概括:“民法是人法”。
    在我看来,民法的核心精神,始终是对人的终极关怀。佟柔老师当年提出“民法是商品经济法”,明确了民法在经济领域的基石作用;而我后来的研究,更多是在此基础上思考如何让民法不仅规范经济生活,更能关照人的精神生活,让每一个人活得有体面、有尊严。这条价值主线,最初体现在我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研究中。我在参与《合同法》制定时就提出了“鼓励交易原则”,因为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尊重市场主体的交易自由,本质上就是尊重它们的主体性和财产权。而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我极力主张“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虽然当时出现了不少质疑的声音,但我始终坚持认为:什么是民生?实际上最大的民生就是老百姓的财产权问题。没有财产权的保障,人的尊严就无从谈起,保护老百姓的财产,就是保护民生的基础。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写过一篇题为《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的文章,后来在当时的学术集刊《法学前沿》上发表。在发表前,我曾将这篇文章交给一位法学大家,请他提提意见。他认为,民法是私法,始终贯彻私法自治价值。将侵权法放在债法中,能够有效贯彻私法自治价值,如果将其独立成编,可能会损害私法自治价值的统一性。的确,侵权法主要是强行法,侵权责任也具有强行性的特征。侵权法独立成编,该如何体现民法价值的融贯性?对此,我思索了很久才想明白。我认为,现代民法不仅以私法自治为基本价值,同时也以人文关怀为基本价值,当私法自治价值与人文关怀价值发生冲突时,人文关怀价值应当优先,人文关怀应当是民法的首要价值。在此基础上,我撰写了《民法的人文关怀》一文,并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也正是从这个观点出发,我提出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的建议。
    我认为,现代民法应当是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法。基于此,民法必须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传统民法虽然重视私法自治价值,但在民法体系中忽视了人格权的应有地位,存在“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经过两次世界大战,人们深感人格权保护的缺失,深感人格尊严保护的重要性。但在当时的民法体系中,人格权的保护并没有获得应有的位置。人文关怀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现代民法应当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既落实了宪法关于维护人格尊严的规定,也回归了民法应有的地位和功能。因此,我力主在我国《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从正面确认和宣示各项人格权,让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等权益获得与财产权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令人欣慰的是,这些观点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进入数字时代后,我的研究依然延续了人文关怀的理念和思路。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推荐等新技术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个人隐私、信息自主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近年来,我着力探讨数字法治,并不是要抛开传统、另起炉灶,而是要回到“人”这个原点。例如,在处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时,我们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种可以交易的资产,更要看到它背后蕴含的人格尊严价值。因此,我主张采取“场景化”与“动态化”的保护模式,既要保护创新,又要守住伦理底线。无论是研究网络侵权、“大数据杀熟”,还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我的分析框架始终是从保护民事主体、合理分配风险的角度出发,去寻找符合对人的强化保护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之目标的解决方案。
    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句话准确地概括了民法的真谛。民法的规范对象,从有形财产到无形人格,从物理空间到数字世界,变化的是技术和形式,不变的是民法作为“人法”的本质。这始终要求我们用最深厚的同理心,去理解每一个个体的需求,用周全的规则去保护每一个鲜活的“人”。这也正是我一以贯之的法治信念:规范公权、保障私权,为私权利撑起一把坚实的保护伞。
    (四)武晋问:近年来,您将研究视野投向数字时代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并取得了诸多重要成果,促使您关注这一问题的动因是什么?
    王利明教授答:我是做传统民法研究的,四十多年来,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等问题上。近年来,我关注数字时代的民法问题,主要是因为震惊和好奇:震惊于科技发展及其对民法的挑战,好奇则是想了解、观察、分析这些新的挑战。当然,关注数字时代的民法问题,仍然延续了我对民法人文关怀价值的研究理念。对数字时代民法问题的研究,源于我对数字时代人格权侵权、人格权保护新发展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在哈佛大学进修时,就阅读了大量有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论著,深切感受到了数字时代正在重塑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这对传统民法形成了一种冲击。后来,我读到美国学者福禄姆金(Froomkin)写的一篇关于隐私之死的论文,文章提出,随着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隐私权将可能成为“零隐权”,大数据将使每个人成为“透明”的人,通过它不仅能够了解我们的过去,掌握我们的现在,甚至能够预测我们的未来。换句话说,高科技的发展将使人们的隐私透明化,这也是21世纪的法律遇到的严峻挑战。再后来,我阅读了一些关于科技发展的论文,深切感受到对隐私、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保护,不仅会成为民法研究中最活跃的领域,而且是保护人、维护人格尊严最为重要的领域。这不仅引发了我对数字时代民法问题的研究,也是新世纪以来我一直呼吁要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重要原因。
     迈进数字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民法不应只是财产法、交易法,而应首先彰显人文关怀,成为尊重人、关爱人、保护人的“人法”。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通用人工智能快速迭代。从会聊天的ChatGPT到会思考的DeepSeek,从可以生成高质量视频的Seedance到会行动的OpenClaw,再到能够自主思考和行动的具身智能,人工智能技术在部分领域达到“类人”甚至“超人”的水平。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对人格权保护及侵权责任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因生成各类虚假音频、视频而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大规模利用他人作品进行训练而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以及因大规模爬取、泄露个人信息而构成对他人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等新问题不断涌现。人工智能的发展对民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在数字时代,民法不应只是财产法、交易法,而应首先是彰显人文关怀的“人法”。
    只有回应时代之问,民法才能历久弥新,并不断焕发新的生机和活力。作为一名民法学者,我觉得自己有义务和责任开展相关研究,研究如何用法律的缰绳,去驯服这匹可能脱缰的科技野马,让它真正服务于人的福祉,造福于人类。
    (五)武晋问:您认为青年民法学者应如何在学术研究方面找到坚守与创新的平衡点?如何在守正创新中发展民法学?
    王利明教授答:守正是创新的前提,任何创新都应当以既有的知识体系为基础。一方面,守正绝不是教条主义,而是要在前人既有的知识体系内、在民法的范式内展开研究,而不能将既有的共识推倒重来。守正要求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在研究民法学时,我们要有体系的观念。佟柔老师曾叮嘱我,做一名合格的民法教师,应当能够讲授整个民法,而不仅仅只研究民法的某一个问题;应当体系性地观察民法,而不是碎片化地了解民法。这几十年来,我对民法基础制度的研究倾注了大量心血,始终围绕民法总则、物权、合同、侵权、人格权等展开研究,偶尔也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另一方面,研究民法学要从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制度入手,民法典本身就是共识的法律表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度是我们学好民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民法学研究应当以学习好、运用好民法典为基础,而不是完全抛开民法典去为创新而创新。同时,守正要遵守民法的基本价值和理念,这也要求我们每个人要遵循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秉持关爱弱者、平等保护的精神。以人为本、关爱关心普罗大众,这样的学问才能接地气。
    创新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创新要从发现问题开始,并在创新的过程中“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勇于打破旧范式的束缚,拥抱新方法、新思维。
    首先,理论创新应当植根于中国实践的沃土。对中国民法典理论创新的研究,必须将目光投向中国大地上的鲜活实践。我们有些研究还在专注于国外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前的案例,这就显得有些时空错位。其实,我们本土有着最丰富的实践资源,我们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案例库,这是我们最宝贵的学术研究资源,只有从中寻找研究素材,才能使研究更接地气,也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我近年来一直呼吁实证研究的重要性,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海量文书就是一个巨大的理论“金矿”。通过大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真实世界的法律运行规律,发现“纸面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
    其次,理论创新应当彰显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品格。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要以我国《民法典》的适用为依据,以我国《民法典》的实施为导向,总结我国《民法典》的适用经验,充分发挥我国《民法典》的立柱架梁功能,秉持我国《民法典》的价值体系,牢牢把握我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再次,理论创新应当加强研究方法的创新。理论创新需要科学方法的护航,在古希腊语中,方法有“通向正确的道路”之意。民法学的理论发展常常伴随着研究方法的创新,通过研究方法的创新不断提升民法学的科学性和体系性。在民法典时代,民法研究的主流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法学解释方法的重要性空前凸显。这意味着,我们的理论创新必须建立在严谨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基础之上,要注重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并高度重视案例研究,从我国丰富的案例资源中汲取营养。
    最后,理论创新应当积极面对未来的挑战。真正的理论创新必须具有时代性,也必须面向市场经济、面向司法实践、面向科技治理、面向社会治理。如今,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推动了数字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以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牵引人类社会跨入智能社会。随之而来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算法黑箱与歧视、人工智能与伦理等问题,给民事权利的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中国民法的理论创新绝不能止步于对既有文本的注释,而必须面向未来、走向未来,积极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隐私保护、算法治理、人工智能伦理等新挑战,确保理论研究与时代发展同频共振。
    (六)武晋问:您长期倡导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在您看来,这一体系的构建应当找准哪些关键着力点?特别是在有关标识性概念、原创性理论等方面,您认为中国民法学还需要在哪些方面深耕突破?
    王利明教授答: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学术口号,更是我们这一代乃至下一代民法学者必须承担的历史使命。众所周知,法学是极具本土性、实践性与历史性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也不无道理。各国法治道路、制度体系、社会治理模式各不相同,完全照搬西方理论框架,只会导致我们的法学教学与研究脱离本土现实,难以回应并解决中国法治实践问题。因此,法学研究应坚持自主性、实践性、科学性、创新性,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努力实现从“借鉴移植”到“自主原创”的历史性转变。
    我始终认为,人在天地间贵在自立,国家和民族贵在自强。古老的中华法系源远流长,长久地傲然屹立于世界法治之林,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如今,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我们应该有自信构建我们自己的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将它发扬光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为民法学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我们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迎来了民法学繁荣发展的历史契机。我国《民法典》已经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依循,我们不能总是在外国学者设计的理论框架中“跳舞”。我国《民法典》为我们提供了坚实的“四梁八柱”,但要真正从“照着讲”走向“接着讲”甚至“领着讲”,我认为应当找准以下四个关键的着力点:
    第一,以民法典的体系为依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我国《民法典》完善了我国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不仅形成了我国民法的外在体系,也奠定了我国民法的内在体系。一方面,从外在体系来看,我国《民法典》在体系上的最大创新就是实现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独立成编,从而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确定了“四梁八柱”。毫无疑问,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应当以我国《民法典》的七编制为基础。另一方面,从内在体系来看,我国《民法典》在维护私法自治的基础上,确立了人文关怀的价值,尤其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这些价值都体现于我国《民法典》的各项法律制度中。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甚至优越于财产利益的保护,是直接关系到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当人格尊严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只有秉持这一价值理念,才能推动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发展。
    第二,立足本土实践,提炼具有“中国元素”的标识性概念。我们需要大胆借鉴国外法学理论和先进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相反,应当从我国鲜活的实践中提炼出一批能够反映中国经验、解释中国现象的概念和理论。例如,我国《民法典》创设的“特别法人”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在中国大量存在,但不同于传统营利或非营利法人的组织形态问题。又如,我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旗帜鲜明地强调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产受法律同等尊重和保护,以及人格权编中为了“防患于未然”而提出的“人格权请求权”和“人格权禁令”制度。以上这些都不是从《德国民法典》或《法国民法典》里“抄”来的,而是我们对本土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未来,我们还需要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的“土地经营权”、数字经济领域的“数据财产权”等方面,继续提炼更多属于我们自己的概念。
    第三,深耕“解释论”时代,构建原创性的理论体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大规模创设法律规则的时代已经结束,中国民法学的重心已经转向“解释论”,即回答“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这正是形成自主知识体系的良好时机。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德国的“评注”模式,而应当创造性地发展出适合中国司法体制、案例文化和学术传统的解释方法。例如,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世界民法史上都极为罕见。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何衔接?人格权禁令该如何具体适用?这些问题没有现成的外国理论可以照搬,必须依靠我们自己的学理创新。同样,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没有设立独立的债法总则,而是让合同编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这种独特的立法技术,要求我们必须构建一套以合同编通则为中心的、能够统辖多种债的关系的中国债法理论。我们应当通过“法典评注”和“案例研习”,将抽象的法典条文转化为具体的裁判规则。
    第四,面向时代前沿,在交叉学科与实证研究中寻求突破。自主知识体系必须是开放的、与时俱进的。当今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中国已成为世界公认的网络和数字化大国,面临许多西方成熟法治国家也未曾遇到过的新问题。比如数据的权属如何界定?平台算法推荐侵害权益时责任如何认定?具身智能侵权责任如何确定?对于这些问题,西方理论无法给出现成的答案,这正是我们实现理论原创性突破的最佳契机。交叉学科怎么发展?一是要尊重其他学科的专业性,毕竟“术业有专攻”;二是要打破学科壁垒,融合运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破解现实问题。未来法学研究的重大突破,往往不在于法学内部,而在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地带。因此,我们要打破学科壁垒,将民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特别是与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只有通过这种跨学科的视野和扎实的实证研究,才能提出一套逻辑自洽、符合公平正义,并能够有效解决实践难题的中国方案。
    

    这是一个需要思想理论的时代,是一个产生思想理论的时代,也是一个在伟大变革中不断推动思想理论向前发展的时代。构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求我们既要有“板凳坐得十年冷”的定力,深耕中国的司法实践;又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敢于进行理论创新。只要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中国大地,海纳百川,中国民法学一定能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为人类法治文明贡献出真正的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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