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在数据要素规模化利用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爆发的数字时代,正面临深刻的范式危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意规则设定的“充分知情”与“明确作出”的高标准要求,因陷入“形式家长主义”的误区,在算法黑箱与海量训练数据面前,产生个人认知虚无与产业发展受阻的双重困境。面对欧盟拟经由《数字综合法案》(草案)的立法修正主动回调立场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动向,我国若固守僵化的文义解释将面临制度倒挂的风险。基于私人自治与家长主义的二元互动理论,可引入“自由式家长主义”作为基本理念,对同意规则进行解释论修正:在知情维度,应摒弃完美的主观全知,转向基于助推理念的客观有效告知,重点改善信息成本;在明确维度,应厘清“明确”旨在要求意愿非模棱两可,而非苛求全场景的“明示同意”。此解释方案旨在超越形式束缚,打造一种适应数字时代发展需求的同意秩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