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资本市场包容性”的提出需要提高证券执法法治化。认定对内幕信息的利用,是内幕交易责任施加的关键。这需要结合主客观要件予以细考。客观要件指行为人在事实层面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未公开性、重大性、专属性),主观要件可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仅适用于内部人的)过失。在缺乏认定利用心态的直接证据时,可通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与其对内幕信息的知悉在时间线上的匹配及与公开信息或通常行为的不匹配,来合理推论。实践中与利用标准相竞争的获取标准并无上位法依据,也缺乏法理基础,更不应蜕化为接触标准。境外发达法域内幕交易法的主流依然重视利用标准。一些法域形式上虽然采取知悉标准,但仍然会重点考察信息的属性因素和行为人的主观要件,在适用法律时也受有力的司法法治制约,而不会成为简单的客观归责。我国应坚持利用标准。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