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否已然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不无疑问。长期以来,公司治理领域的“主义”之争存在误区,有必要从目的、手段和价值等维度予以澄清。结合我国实践来看,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这需要妥善处理董事会与股东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由此,董事会既可能是管理型董事会或者监督型董事会,也可能是服务型乃至职能多样化的董事会。公司各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属于内部事务,法律原则上尊重公司的制度选择;但同时,对于公司自治的尊重以不损害善意相对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