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革新为“带押过户”提供了空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即可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追及权;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之时对于转让价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受让人通过代为清偿主债务即可取得无抵押负担的所有权,以上共同构成了“带押过户”的解释基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禁转特约若未登记,“带押过户”通常可以顺畅展开;即使已经登记,只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带押过户”也没有障碍,因为该同意意味着对已经登记的禁转特约的解除,此时应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在众多“带押过户”模式中,“抵押权变更模式”抛弃了“有转让则必有提前清偿以消灭旧抵押权”的固有思维,宜被广泛推广。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