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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学|2026年5月合同法月鉴

发布日期:2026/8/19 正文字号: 小中大

文章标签:#民法典  #合同编  #同时履行抗辩权

导语

      为使读者更好地获取当下公司法研究动态,中国民商法律网按月选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类整理汇总。本期围绕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瑕疵继续性合同的回溯清算、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等主题,选取文章若干进行归纳。本文为不完全的归纳总结,有未尽周延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内容

一、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

徐银波教授在《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一文中提出,就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应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一般规则,以支持返还为原则,采用“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没收或收缴”的差序规制。

一方面,纵观比较法,针对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返还问题,主要存在原则不支持返还、原则支持返还以及综合考量模式。并且,三种处理模式均非僵化地一律支持或不支持不法给付人请求返还已给付的财产。另一方面,结合我国的实践需求以及不同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个案事实的差异,原则上,应在以民法典第157条为一般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差序规制。

在实践中,针对因违法转让合法的宅基地、借名持股等引发的纠纷,法院需解决的是合法财产的增值收益或贬值损失的分配问题,基于公平裁判当事人利益纷争以及兼顾预防违法之要求,应例外地采用部分返还的裁判思路。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等法律绝对禁止的商事交易行为及婚内背俗赠与等具备严重伦理可责性的行为,法院应例外地拒绝为其提供救济而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违法请托等直接损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在与其违法严重性相称的前提下,法院应建议通过公法责任没收或收缴不法给付的财物,并可针对类案提出完善治理的司法建议。

二、论瑕疵继续性合同的回溯清算

姚美呈博士研究生在《论瑕疵继续性合同的回溯清算》一文中明确指出,在承认继续性合同的效力瑕疵具有溯及力的前提下,继续性合同因效力瑕疵而终局无效后,应对其进行回溯清算。

首先,继续性合同之效力瑕疵无溯及力的观点并不合理,存在混淆事实与评价、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第三人保护过度甚至不当保护恶意第三人等问题。其次,有溯及力方案必然导向返还清算,但存在瑕疵继续性合同清算困难的问题:第一,合同失败后的清算规则以一时性合同为原型,存在规范适用上的“货不对版”。第二,固有继续性合同中的给付在时间上不均匀,难以通过时间长度乘以单位时间内的平均给付计算受领方之得利。第三,继续性供给合同中的滞销风险和设施成本等问题较为复杂。然而,这并未对传统的合同失败清算规则构成根本性挑战。

瑕疵继续性合同可克服清算困难,达致自始无效的法律效果。在清算时,应对已为给付从整体评价转向分别评价,合理确定继续性折价补偿的计算时点,在原物返还优先的一般规则下灵活选择清算方式。同时,妥当处理存在属人信赖、需要保护弱者的两类特殊案型,一般性地构建起瑕疵继续性合同清算的大致方案。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之提倡

吴逸宁助理研究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之提倡》一文中提出,应以均衡牵连关系理论对我国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基础予以重构。

我国民法学界以对价牵连关系理论作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基础的观点存在问题。其一,该理论固守双务合同中以当事人“负担债务”意思为内核的原因理论,无法涵盖非意思型债务,难以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追求的广泛公平理念。其二,该理论仅为德国法中给付抗辩权特殊体系下的产物。其三,从制度史考察,双务合同与对价关系并非自始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绑定,履行上的牵连性在思想、格言、定式、范围及理念上均有更为广义的解释空间。

均衡牵连关系理论旨在表明两项对立性债务须起源于同一法律关系,且一方不履行债务而强制对方履行对立性债务会破坏法律关系的均衡时,债务间的牵连关系始得成立。其中,对“均衡”的判断应综合考量履行安排、交易目的、给付间价值及合理妥当等要素并据此作出规范性评价。均衡牵连关系理论在实现进路上契合我国法“合同构成”的整体分析框架,不仅可兼容我国现有规范体系,也可回应包括双务合同中“非主要债务”、合同关系外债务以及继续性合同、合同联立等新型交易形态中的债务在内的各类履行抗辩难题,展现出广泛的解释力与实践价值。

四、附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本负担规制

王吉中博士后在《附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本负担规制》一文中指出,在借款合同中,保证保险旨在补足借款人的资信以助力其获得贷款,贷款人搭售保证保险的行为并非当然违法,但搭售使得保证保险与借款合同成为一项整体交易,抬高了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对于附保证保险的借款合同,应将保费与利息合并纳入融资成本规制,通过多种方式减轻借款人的结构性负担、改善其负债状况。

为确保借款人明晰其负担的实际融资成本,贷款人与保险公司均应对借款人负有息费披露义务,且应加深披露的深度。对高利管制而言,基于这种整体交易构造,应当将保费与利息合并计算,并在必要时借助公序良俗条款,将堆叠多种不法因素的整体交易判定为无效。应尝试在借款人支付不能时排除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并在起算时点与请求方式等方面限制保险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权利,以缓和“借款+保险”给借款人带来的结构性负担。此外,未来保险业应谨遵“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探索新险种(如信用人寿保险)的开发,将被保险人设定为借款人,以根本性改善借款人的负债状况。

五、论无因管理直接诉中的管理利益请求:基于“他人事务”要件的历史检讨

昝强龙副教授在《论无因管理直接诉中的管理利益请求:基于“他人事务”要件的历史检讨》一文中,以“管理利益”为线索揭示无因管理中为他人管理事务中的利益归属机制,即本人既可终局地享有管理利益,也可以借助事后的财产转交请求权来实现利益的归属。

当管理人保有客观、具体的管理利益时,不同事务管理类型中管理利益请求权的构建存在差异:对于适法无因管理中管理利益的归属效果需借助财产转交请求权实现。对于不适法无因管理,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无因管理法直接诉下的财产转交模式与追认适用委托合同的财产转交模式。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管理利益的产生及保有往往不是最终的应然归属状态,对于归属权利的实现往往需借助本人事后的意思矫正。此时,可通过无因管理扩用之诉解决客观他人事务管理中的利益归属问题,借助客观他人事务的归属判断标准,而且误信管理与不法管理均有适用管理利益请求权的可能,《民法典》第980条据此发挥界定管理利益归属的一般规范功能。



(本文文字编辑赵一诺。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参考文献

1.徐银波:《不法原因给付之财产返还的差序规制》,载《法学研究》2026年第3期。
2.姚美呈:《论瑕疵继续性合同的回溯清算》,载《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
3.吴逸宁:《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牵连性理论重构——均衡牵连关系理论之提倡》,载《法学》2026年第5期。
4.王吉中:《附保证保险借款合同的法律构造及成本负担规制》,载《法学》2026年第5期。
5.昝强龙:《论无因管理直接诉中的管理利益请求:基于“他人事务”要件的历史检讨》,载《当代法学》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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