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比代位权更复杂,应当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此等诉讼应当同时以公司和股东为被告,可判决直接向原告债权人清偿,但不排斥股东在诉讼中仍可向公司出资。对“不能清偿”之理解,从“资不抵债”“终本执行”到“停止支付”“不愿支付”之间,还存在难以或不愿变卖资产或腾挪资金等多种情形。如果允许公司弹性解释“不能清偿”,股东亦有理由作类似“不能”的抗辩。应根据公司和股东各自的清偿能力合理认定担责主体。公司要求提前出资时,应经由股东会决议,法院再对参讼各方予以合理评价。对剩余期限不同的未届期限股东可不作区别。未届期限股东的担责应后于已到期未按期出资股东、存在未按期出资初始股东时的其他股东,先于失权期满6个月未出资的其他股东。继受未届期限股权的股东不能提前出资的,其前手股东的担责应后于所有前述股东。公司的特定财产类型债务和特定股东的财产类型出资义务高度匹配时,在同等情形下可以酌情先由该等股东承担提前出资义务。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