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规定存在结构性冲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规范在个人信息分类、行为能力制度与信息同意年龄以及个人信息权利配置上存在不同。将个人信息同意行为认定为法律行为,回归到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的框架中,方可求得体系圆融的解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反推得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拥有完全的信息同意能力。应以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明确处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监护人的同意,一般个人信息的处理则可由未成年人自行同意。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