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民法动态体系中的要素及其中国创新
【摘要】民法动态体系的要素包括原理性要素和阐释性要素。原理性要素是指从法律秩序提炼的、支撑法律规范的实质评价基准或正当化事由的特定社会事实、状态或关系,不应包括主流动态体系理论纳入的任何次级的法律原则或法原理,它建构的是以价值原则为脉络的高阶动态体系。阐释性要素是阐明原理性要素或证成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具体因素。《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一大创新是其诸多规范以阐释性要素为基础建构了低度动态体系,且创设了“要素-法律效果”的新规范模式。依据使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理由的不同,可将民法中的原理性要素提炼为利益、意志、控制、信赖和关系。原理性要素的协同作用具有确定和审视固定要件的重要功能,但需通过要素的体系化等裁判技术克服价值评判恣意。阐释性要素能保障法律的安定性,其适用应避免重复评价,且裁判者应逐项说明各项要素的具体情况。两种要素均可通过建构价值评价的理性秩序和分类层次实现高阶或低度体系化。数字领域的初期立法可通过要素的法律化来适应变动不居的技术和社会条件。
【关键词】动态体系;要素;内在体系;法律原则;构成要件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2.资本市场公共性视角下对赌协议的治理逻辑与制度优化
【摘要】近年来,对赌协议已超越单纯的估值调整功能,演变为具有金融属性的特殊工具,面临监管套利、风险外溢影响资本市场乃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而现行监管制度存在时序漏洞和信息披露规则覆盖不足的问题;在对赌协议的治理上,金融监管与民商事司法裁判也存在认知偏差。监管侧重实质穿透与公共利益优先,而司法多基于形式判断,裁判尺度不统一削弱了监管执行力。为此,可引入资本市场公共性作为公私法协调的规范工具,其不仅涵盖金融消费者集体法益、市场交易秩序与国家金融安全三重核心法益,也能统一公私法价值目标、划定适用边界并适配涉众性交易属性。在此基础上,应确立分类治理原则,根据目标公司性质属于涉封闭公司还是涉公众公司,设置不同的对赌协议治理规则;同时,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与信息工具相结合,优化公私规范融合的司法裁判规则。
【关键词】对赌协议;公私法协调;资本市场公共性;金融消费者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作者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3.股份回购中公司清偿能力的法律构造
【摘要】《九民纪要》和《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以减资回购规则保护公司债权人,这一理念正确但路径不恰当。未来公司法应采以公司清偿能力为核心的股份回购规则。从比较法上看,偿债能力测试规则与资本维持下的财源限制规则在配套规则的辅助下实质趋同,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时须满足三个维度的清偿能力: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的资产不小于负债,保护既有债权人利益;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在股份回购后应维持与资本相当的净资产,保护潜在债权人利益;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要求公司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维持公司持续经营。在2023年《公司法》的资本维持体系下,应优先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建构财源限制规则规范清算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和资本充足意义上的清偿能力。同时,将流动性意义上的清偿能力纳入董事信义义务规则调整;若股份回购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则董事不得实施。
【关键词】股份回购;清偿能力;资本维持;偿债能力测试;财源限制;债权人保护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作者邹学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1.“三权分置”: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
【摘要】“三权分置”具有本土源流、自主原创、文明价值、体系典范四项特征,足以成为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的标识性概念。在本土源流方面,其起源于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农地问题,伴随三次农地财产权改革发生自我流变,被赋予了深刻的本土历史记忆。在自主原创方面,其将法律主动培育市场的立法思想,注入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租赁权”结构,自主形成了具有独立内涵的立法方案。其在所有权、权利分层逻辑上对大陆法系传统物权概念体系有所突破;在子权利设置标准、概念制度化程度上与权利束概念有异;具有权利模块理论所不包含的市场化内涵和制度构建信号作用。在文明价值方面,其针对平衡农地自由流转与限制流转这一具有文明普遍性的知识难题,通过三层权利结构的制度设计,实现了对农业现代化、分配公平、工业化、粮食安全等复合政策目标的兼容。其为世界各国贡献了土地公有制下、不依附于强力监管部门、具有监管弹性的“农地难题”解决方案。在体系典范方面,其是一种以创设民事权利的方式培育新型要素市场的一般性立法方案。宅基地、数据财产权研究均基于适用场景和规范模式的一致性,采用了“三权分置”这一理论工具,彰显了其在学术体系中的典范性影响。
【关键词】三权分置;自主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要素市场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作者申晨,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的体系衔接
【摘要】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在规范功能上的衔接关系常被误解,第三人履行的容许性被不恰当地与“合法利益”绑定,并进一步成为解决求偿问题的前提,造成追偿权与代位权关系的错配。解决之道在于区辨不同规范问题,妥当平衡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益。第三人履行侧重债务化解或债权实现,只是求偿的前提,不能解决能否求偿及如何求偿的问题。第三人求偿存在以追偿权与代位权为表现形式的三种配置模式。在法定代位时,因第三人当然享有追偿权,故成立追偿与代位并存的求偿模式,此时追偿权作为返还型权利构成第三人求偿的基础权利,决定求偿范围;与追偿权并存的代位权作为强化追偿权实现之方式,内容上受限于追偿范围,功能上旨在强化追偿效果,尤其是将原债权上的担保权益导向追偿权以发挥追偿保障功能。由此,不附随担保权益之移转的单纯代位仅是特殊的追偿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对第三人介入他人债务关系采限制态度的整体立法取向下,法定代位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任意代位则应与其他意定求偿规划一样保留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调整之下,以更加灵活地应对第三人因代为履行而引发的不同求偿需求并维持体系协调。
【关键词】第三人履行;追偿权;法定代位;任意代位;担保功能
本文选自《中国法学》2026年第4期,作者张家勇,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
1.瑕疵补正履行制度的特殊性及其证成
【摘要】瑕疵给付情形下的补正履行请求权相较于一般的实际履行请求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殊性:补正履行具体方式的选择权由买受人享有,突破了履行方式自由原则;补正履行中出卖人主张费用过高抗辩权的标准被特别降低;补正履行请求权的优先性被弱化,买受人为解除合同所需设定的宽限期更短。这三项特殊规则的实质正当性均与瑕疵给付的“隐蔽性”特征有关:在标的物交付后,善意不知瑕疵的买受人将标的物投入使用,使自己的其他财产和生活计划暴露在更大的危险之中,因而需要法律予以特别保护,而善意的出卖人也可能认为自己已履行完毕,进而放弃维持补正履行能力,亦需一定程度之保护;此外,出卖人在交付后无法获知买受人一端使用标的物的信息,应使其免于买受人的道德风险。基于瑕疵给付隐蔽性的特殊价值判断可得出诸多推论:《民法典》第582条、第563条等规定应在多个方面作相应的解释;三项特殊规则仅适用于隐蔽的瑕疵给付,对于公开的瑕疵给付应回归实际履行的一般规则;不同违约形态间仍然具有重要的实质差异,违约责任的纯粹救济进路并不可取。
【关键词】瑕疵给付;补正履行;特殊性;隐蔽性
本文选自《法学》2026年第8期,作者张弘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1.受压制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规范的适用
【摘要】《公司法》第89条第3款引入的受压制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为因控股股东权利滥用而遭受严重损害的其他股东提供了法定退出通道。然而,该条款在适用上仍存在构成要件模糊、合理价格认定困难、行权程序缺失等困境,且与其他救济制度衔接不畅。需要明确股东压制行为的类型、“严重损害”的客观标准、“合理价格”的确定方法及权利行使程序等规则。一方面,允许股东通过章程或协议事先约定股权回购的触发情形、价格确定机制与程序规则,以意思自治缓和法定规则的抽象性;另一方面,允许股东合意将回购义务主体从公司扩张至控股股东,使救济手段直接施加于压制行为的实施者,并通过体系衔接实现与既有救济制度的协同适用。
【关键词】股东压制;股权回购;权利救济;滥用股东权利;控股股东
本文选自《法律科学》2026年第5期,作者张赫曦,上海师范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讲师。
2.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的制度构造
【摘要】个人数据处理合同位于数据流通与保护体系的开端,对其性质界定需适配合同项下各债务类型的规范适用。个人数据交换机制的规范本质在于数据来源者以指向其自身特质的相关性评价,换取数据处理者提供的算法服务。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系属非典型双务有偿服务合同,数据处理者和数据来源者于狭义之债层面各自承接的承揽型服务与委托型服务,构成有机牵连型的债务关系。承揽型服务中数据处理者的给付义务为提供具有一定品质的算法服务,通过区分必要型和附加型服务,可进一步厘定其瑕疵给付的判断标准;委托型服务中数据处理者负有强制缔约和强制说明义务,数据来源者的数据提供义务原则上不适用委托合同关于亲自处理事务以及报告义务的规定,其瑕疵给付的责任构成适用无偿委托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中同意指向的服务内容可涵盖数据处理者提供的全部服务;第16条前半句中的服务内容仅包括必要型服务。
【关键词】个人数据处理合同;相关性评价;承揽型服务;委托型服务;同意撤回
本文选自《法律科学》2026年第5期,作者孙犀铭,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给付、给予抑或赠与——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及边界
【摘要】对婚姻家庭领域的给付彩礼、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赠与出资、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等财产无偿往来如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提供了“给付”“给予”“赠与”并存的三种不同表达方式和技术工具,理论上存在不同解读。财产法上的赠与合同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具有可适用性,也存在解释力的边界,需要结合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进行必要的变通调适。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解决赠与合同纠纷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目的性赠与工具体现了问题导向特点、解释力充分,但尚欠缺系统化和理论化,亟须进行理论归纳、提炼、反思,并在实践中检验应用。上述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无偿往来实质上是以建立、维持或者解除特定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身份关系协议,属于目的性赠与。目的性赠与已成为一个扎根中国民事司法实践的标识性概念,从解决赠与合同纠纷中萌芽,在解决婚姻家庭财产纠纷中发扬。目的性赠与理论是从我国本土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中国自主的民法学知识体系成果,是财产法和身份法关联交叉、适用衔接的新探索,应该被纳入赠与合同和身份法律行为理论体系。
【关键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赠与;给予;目的性赠与;参照适用
本文选自《政治与法律》2026年第8期,作者王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1.股东失权与认缴资本信用的系统修复
【摘要】股东失权制度的核心功能不仅是惩戒未缴出资的股东个体,更是以公司为主体,实现资本信用的系统修复。在体系定位上,股东失权制度并非孤立适用,而应与催缴、前手股东责任、简易减资、其他股东责任等规则形成系统效应。股东失权经公示发生对外效力,失权股权被收回至公司名下,启动公司资本信用系统修复流程:通过公开拍卖处置失权股权,所得价款专项填补失权股东未缴出资额;无人竞拍则触发前手股东补充责任;不能全额填补的,以拍卖形成的客观价格为依据,以简易减资消灭虚置注册资本。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失权股权转让价款补足或简易减资注销虚置资本的,其他股东承担比例补足责任。由此,股东失权制度从股东个体追责工具,转向以“失权决议—拍卖—前手补充责任—简易减资—其他股东比例补足责任”贯通式链锁为支撑的公司资本信用系统修复机制。
【关键词】股东失权;形成权;责任序位;资本信用;简易减资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 2026 年第 4 期,作者赵玉,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 人工智能自动行为的法律认定及责任归属——以“养龙虾”模式为例
【摘要】人工智能由信息辅助工具向持续性自主运行系统转型,以“养龙虾”为典型的人工智能自动行为具有对外表示性,并以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突破了传统民事法律行为以即时意思表示为核心的基本范式,既有工具说与拟制代理说难以充分解释其运行机制。在民法教义体系下,可通过意思表示前置化的功能性解释,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工智能自动行为纳入民事法律行为的评价框架,并以限缩解释恪守既有制度边界。同时,在坚持法律效果归属与责任承担规范关联的基础上作有限区分,以使用者为核心归责主体,服务提供者与开发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构建符合现有制度边界的多主体责任结构,实现技术发展与民事法律规范的体系协调。
【关键词】“养龙虾”;数字员工;AI自动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责任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 2026 年第 4 期,作者游文亭,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3. 不动产以物抵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构造
【摘要】以物抵债协议按其功能可区分为“担保型”和“清偿型”两种效力类型,对于未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抵债物领受人利益的保护,将会产生重要影响。执行异议之诉以救济案外人利益为制度目的,第三人对抵债物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是异议之诉的实体法基础。因而,在作为抵债物的不动产未完成物权变动公示的场合下,抵债物领受人需要具有优先于执行债权人之债权保护的利益,是其提起异议之诉排除法院对抵债物执行的正当性基础。抵债物领受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排除法院对抵债不动产的强制执行,需要对抵债物领受人之利益与执行债权人之债权实现进行利益衡量,以确定何者具有优先保护的必要。在未完成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的情况下,“担保型”以物抵债可以以权利实现的顺位来考量抵债物领受人的利益保护;而“清偿型”以物抵债则可基于占有的法律地位以及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来斟酌抵债物领受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以物抵债异议之诉;担保与清偿效力;利益衡量;权利顺位;司法政策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 2026 年第 4 期,作者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4. 论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同意
【摘要】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同意的规定存在结构性冲突,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规范在个人信息分类、行为能力制度与信息同意年龄以及个人信息权利配置上存在不同。将个人信息同意行为认定为法律行为,回归到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的框架中,方可求得体系圆融的解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不能反推得出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即拥有完全的信息同意能力。应以我国民法典行为能力制度为基础,明确处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监护人的同意,一般个人信息的处理则可由未成年人自行同意。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同意;法律行为
本文选编自《比较法研究》 2026 年第 4 期,作者袁治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1.论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违法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为中心
【摘要】在《民法典》第157条规则之下,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其中股份权益尤其是增值利益之归属争议较大。实际出资人取得股份及其增值利益面临证券法和公司法双重障碍。鉴于证券法及相关立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没收该股份的增值利益,“罚没说”欠缺可行性。在股份转让型代持中,股份及其增值利益原则上应归属于转让人,被代持人一般无权主张权利,可直接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1款前半段关于财产返还的规定;在委托投资型代持中,投资款已转化为股份,且名义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故股份及其增值利益并不当然归属于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宜适用《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1款后半段的折价补偿规则,并将股份增值利益作为折价补偿的考虑因素。至于《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规则,原则上无单独适用的余地。
【关键词】增值利益;禁令效力;不当得利;折价补偿
本文选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作者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1.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法定义务与过错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注意义务并非我国法上过错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是客观过失判断标准的体现,是对行为人应尽到的避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注意上的要求。法定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并非所有的法定义务都是注意义务。法定义务中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的不作为义务已被纳入到侵害民事权益要件当中,无法用于判断过错。只有法定的作为义务的违反才可能用于认定过错。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作为义务能否用于认定过错应当遵循以下标准:该法定义务必须以保护个人为目的、被侵权人属于义务保护的主体范围且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也是义务保护的事项范围。判断提供者是否履行法定作为义务时应当区分结果性义务与方式性义务。人工智能领域的标准对于认定提供者的过错具有重要价值。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法定义务;过错
本文选自《政法论丛》2026年第4期,作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国有土地回收与抵押权人权利保护路径
【摘要】国有土地收回既涉及行政机关的土地管理行为,也涉及行政机关(机关法人)的民事交易行为,可分为强制收回、协议收回、到期收回,也可分为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不同情形下,抵押权受到的影响不同,抵押权人的权利保护路径也不同。土地收回后,设立于土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不具有物上追及力,但具有物上代位性。在有偿收回情况下,抵押权人可就补偿金优先受偿。在代位物的价值不足以全面保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为保护抵押权人利益,行政机关收回土地时负有通知抵押权人和保障抵押权实现的义务,如果行政机关违反相关义务,造成抵押权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抵押人应当对抵押权人全部损失依法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行政机关与抵押权人围绕抵押权产生的纠纷,解决路径因请求权基础不同而不同。在抵押权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并经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生效判决关于抵押权的判项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则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机关违法收回土地的行为,以维护其抵押权,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有过错的行政机关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关键词】国有土地;收回;抵押权;物上追及;物上代位;行民交叉
【摘要】基于食品药品在自然人生命健康安全与社会治理问题上发挥的类似基础功能,食品安全法与药品管理法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具体构建上采同一标准以建立规范协调统一的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问题为导向,对食品领域频发的购买者“知假买假”问题是否及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作了详细规定,但对药品领域的同类问题则因实践中的案件相对不多而未予详细规定。对此,应当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及目的解释等视角出发,将该司法解释中关于食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在与药品领域的纠纷性质不相冲突的前提下,类推适用于药品领域,以贯彻立法者通过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所彰显出的在惩罚性赔偿问题上对食品药品采同一标准的立场,降低因区分处理带来的法律适用难度,助益于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之立法目的。
【关键词】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明知;生活消费需要;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