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崔洪夫
授权学者对社会现实的观察、思考、质疑塑造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灵魂。

崔洪夫

崔洪夫,民商法学教授。

个人简历

崔洪夫,男,1935年八月出生于北京。1953年参加工作,1956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前身)1960年毕业后留校任教,1972年北京政法学院撤消后分配到安徽大学,1974年调入中央民族大学任教1993年评为教授。曾担任法律系主任至1997年退休。1987年被评为北京市教书育人先进工作者。
1985年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成立时当选为干事、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成立时当选为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法学杂志》编委。兼职律师。1978年至1982年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小组工作,并参加《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制定过程中的讨论。2010年1月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法学研究突出贡献纪念奖。

学术成就

主编《合同法教程》、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二法案例汇揽》、《民商法全书》、《民法简论》、<民法文集》、《民法与建立商品经济新秩序》、等书的撰写。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百科全书》民法卷主编并负责撰写《民法通则》部分 。与他人合作著有《怎样订立和管理合同》、《民法通则案例分析.》等书。发表的论文主要有“《民法通则》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论法人制度”、“工商企业登记应纳入法人制度的轨道”、“中国的合同法制亟待完善”、“关于订立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主要学术观点:
(一) 赞同民法的产生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存在发展相联系的观点,主张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应尽快制定民法典。现行的民法通则过于原则和简单。
(二)在民法典中应设立债编。
(三)完善民事主体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是既不同于公民,也不同于法人的第三种民事主体,把他们作为公民看待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不利于这种组织形式的巩固与发展。
(四)仅有财产所有权制度还不能全面解决对静态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在完善财产所有权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物权制度。(物权法的颁布已大大前进了一步,仍需经一步完善。)
( 五)主张合同法的体系应有较大的调整,改变三法鼎立的现状(合同法的颁布已解决这一问题,主张未来合同法应放在民法典债编。

本站收录作品

暂没有文章!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