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学者对社会现实的观察、思考、质疑塑造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灵魂。 |
刘青文
刘青文,男,1969年生,海南澄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
上海外国语学院文学学士(1992年)
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硕士(1998年)
南京大学经济法学硕士(1999年)
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2005年)
哥廷根大学访问学者(2010年4-9月)
2005年9月任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专著:
1、 《德国合同法典型案例评析》,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2月版;
2、“Die Rechtsfolgen nach der Ausuebung des Widerrufs- und Rueckgabesrechts bei Verbrauchervertraegen”, Sierke Verlag 2005
(《对消费者合同行使撤回权的法律后果》,德国西尔克出版社2005年德文版)。
论文:
1、《对无益耗费旅游时间的损害赔偿》,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秋季卷。
2、《论契约法中的第三人损害赔偿》,载《南京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3、《德国法上的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载《中德法学论坛》第9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4月版。
4、《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否不以离婚为前提》,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6期;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2年第4期全文转载。
5、《消费者合同法立法建议》,载《中德法学论坛》第8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论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效力》,载《民商法论丛》第44卷,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版。
7、《德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年第4期。
8、《论共有的法律适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
7、《物权法第99条的婚姻法解释》,载杨立新主编《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9、《论消费者、经营者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的确立》,载《中德法学论坛》第6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在合同中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8年增刊;
11、《论共有的法律适用》,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9期;
12、《论“义务违反”》,载《中德法学论坛》第4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译著:
《希特勒的民族帝国》,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参编著作:
1、《德国司法制度》,邵建东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撰写第二编“德国宪法诉讼制度”)
学术活动:
1、2012年2月20日-23日,在韩国大田市参加国立忠南大学和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主办的“东亚各国对欧洲法的继受”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作《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对德国法的继受》主题报告。
2、2011年9月22日,在南京参加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主办的“两岸四地消费预付卡风险防范机制研究”研讨会。
3、2010年7月,为哥廷根大学“中国法暑期学校”主讲《中国消费者保护法》。
4、2009年5月22日-26日,在台湾政治大学参加“海峡两岸消费者保护法研讨会”,并作《服务责任研究》主题报告。
5、2008年6月19日,在南京大学参加“第五届海峡两岸民商经济法研讨会”,并作《论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效力》主题报告。
主持课题:
1、2012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预付费消费的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FH2012B05,经费2万元。
2、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横向课题“江苏省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法律规制研究”,经费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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