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学者对社会现实的观察、思考、质疑塑造了中国民商法律网的灵魂。 |
李永军
李永军,教授,民商法学。
教育背景:
民商法博士、博士后
工作履历: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无党派,现任北京市政协常委、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研究领域:
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破产法等。
奖励与荣誉:
1995年获得国家博士后优秀研究奖;
1995年获得国家教委对优秀回国留学生科研启动资助;
1995年获得政法大学曾宪梓教学奖;
1998年获得霍英东科研基金资助;
1997年到1998年连续被评为政法大学优秀教师;
2000年6月被政法大学评为曾宪梓教学奖一等奖;
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养人选、2002年被政法大学本科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教师”;
2002年被政法大学评为“杰出青年教师”并获得“杰出青年教师基金”奖励;
2002年作为副主编的《民法学》获得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005年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2006年获得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
2007年获得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首届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2008年获得钱端升科研成果二等奖;
2009年获得教育部宝钢优秀教师奖(有证书);
2009年获得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
2011年获得北京市教学名师称号。
著作
(1)《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2)《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
(3)《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
(4)《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民事权利体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学术论文
1、《自然之债源流考评》,李永军,《中国法学》,2011年6月发表
2、《论破产法上债权人委员会的地位》,李大何; 李永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月发表
3、《论姓名权的性质与法律保护》,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12年1月发表
4、《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李永军,《法商研究》,2012年1月发表
5、《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李永军,《法学杂志》,2011年2月发表
6、《合同法发展趋势的前瞻性探索——读《欧盟合同法一体化研究》有感》,李永军,《人民司法》,2010/17发表
7、《论连带责任的性质》,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2月发表
8、《论《侵权责任法》关于多数加害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李永军,《法学论坛》,2010年2月发表
9、《对《物权法》第一编的反思》,李永军,《当代法学》,2010年2月发表
10、《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李永军; 肖思婷,《北方法学》,2010年3月发表
11、《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考》,李永军; 王伟伟,《政法论坛》,2009年6月发表
12、《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李永军,《政法论坛》,2007年1月发表
13、《从物权法规范看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李永军,《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年3月发表
14、《新《破产法》焦点问题透视》,李永军,《财会学习》,2006年10月发表
15、《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李永军,《法学研究》,2008年5月发表
16、《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3年6月发表
17、《论私法合同中意志的物化性——一个被我国立法、学理与司法忽视的决定合同生效的因素》,李永军,《政法论坛》,2003年5月发表
18、《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李永军,《法学研究》,2005年5月发表
19、《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李永军,《当代法学》,2005年6月发表
20、《合同法上的错误及其法律救济》,李永军,《山东审判》,2003年3月发表
21、《论合同解释对当事人自治否定的正当性与矫正性制度安排》,李永军,《当代法学》,2004年2月发表
22、《论权利能力的本质》,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5年2月发表
23、《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李永军,《政法论坛》,2002年3月发表
24、《私法中的人文主义及其衰落》,李永军,《中国法学》,2002年4月发表
25、《诚信面面观》,李永军; 姚辉; 葛晨虹; 陈少峰; 郑也夫,《前线》,2002年7月发表
26、《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历史传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李永军,《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6月发表
27、《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李永军,《政法论坛》,2000年1月发表
28、《从契约自由原则的基础看其在现代合同法上的地位》,李永军,《比较法研究》,2002年4月发表
29、《试论破产原因》,李永军,《政法论坛》,1995年6月发表
30、《破产犯罪的比较研究》,李永军,《中国法学》,1995年2月发表
31、《论破产程序中的取回权》,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5年2月发表
32、《定式合同问题研究》,李永军,《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6年10月发表
33、《对我国格式合同的思考》,李永军,《工商行政管理》,1996/19发表
34、《契约效力的根源及其正当化说明理论》,李永军,《比较法研究》,1998年3月发表
35、《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李永军,《政法论坛》,1998年6月发表
· “准合同”概念之外延考——对我国《民法典》第985条的理论与实证分析
· 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能否以及如何区别于侵权责任规范?
· 论民法典中人格权的实证概念
· 论财产权利“登记能力”对物权效力体系的影响
· 婚姻属性的民法典体系解释
· 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范体系中的客体特定原则
· 论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
· 民法典物权编的外在体系评析——论物权编外在体系的自洽性
· 论民法典合同编中“合同”的功能定位
· 民法典编纂中的行政法因素
· 论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和“物权编”的体系关联
· 民事合伙的组织性质疑——兼评《民法总则》及《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相关规定
· 从《民法总则》第143条评我国法律行为规范体系的缺失
· 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质疑——基于规范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
· “契约+非要式+任意撤销权”:赠与的理论模式与规范分析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物权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物权法》第2条的法教义学解读
· 合同法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分析
·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 论我国民法上“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的脱节
· 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
·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
· 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刍议——对于《民法总则》第146条及第154条的讨论
·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
· 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历史变迁与法律结构
· 论《民法总则》中个人隐私与信息的“二元制”保护及请求权基础
· 论自然之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体系中的地位
· 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构建法人制度
·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
· 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对我国《合同法》第230条及最高法院关于租赁的司法解释的评述
· 《合同法(第四版)》
·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主体制度的设计思考
· 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坚持规范属性
· “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
· 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
·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和学理上的所有权保留评述
· 民法典总则的立法技术及由此决定的内容思考
· 中国法上的区分所有权——立法与现实的脱节
· 被监护人受侵害时法律救济的理论与实证考察
·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