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颖: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研究——《民法典》第170条解释论《民法典》第170条对职务代理的法典化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理念,但并未充分虑及商事代理的特殊性,存在授权主体范围过宽、权限不明确、越权效力不确定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德国商法上的经理权和代办权对其进行类型化。在此基础上,应通过司法解释将经理权和代办权的范围法定化,明确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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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海宝:《公司债权人保护:以不当交易的规制为中心》我国公司法正在修订,涉及资本规则及公司债权人保护等重大问题。比较法上,美国从资本维持转到偿付能力测试,主要依靠董事信义规则保护债权人,德国则坚持传统资本维持规则。我国公司法应当考虑部分引进偿付能力测试,与《企业破产法》的董事防止偿付不能交易规则相衔接,并呼应《民法典》以及企业破产法的交易废止规则。
标签: 资本维持 偿付能力测试 债权人撤销权 董事信义义务
皮正德:禁止财务资助规则的公司法构建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因其债权人保护功能而被纳入公司分配行为的规制轨道,但财务资助行为的经营属性使其无法摆脱经营行为规制的路径依赖。财务资助行为可以从受资助购买的标的、受资助方信用以及提供资助方的主观状态三方面进行类型化。我国应在原则禁止财务资助行为的基础上,设置商业判断例外与债权人安全例外。
标签: 公司法修改 财务资助 商业判断
石一峰: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房企破产中购房者权益的保护需以购房者权益的物权化层级为脉络,考虑不同情形和因素进行具体的规范解释和适用,进而在微观上明确破产程序中多层次利益衡量的具体操作。首先,根据购房者权益呈现不同的物权化层级进行区分。其次,结合抵押等因素作出进一步的类型化分析。最后,区分不同登记情形确定对抗效力。
标签: 破产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抵押权
于莹、司耕旭:《重思公司分配行为的约束机制:以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为中心》《公司法草案二审稿》未回应除利润分配情形以外地其他违法分配行为中债权人保护的问题。资产负债表测试与偿债能力测试是目前公司分配法定标准可供选择的路径。资产负债表测试存在僵化低效的弊端,偿债能力测试以实质分配的概念为不同形式的公司分配行为确立一致性标准,为违法分配中股东返还责任的规范设置提供了基础。
标签: 公司法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分配
冯果、贾海东: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纠纷裁判路径检讨实践中“管理人全责论”的裁判现状淡化了管理人的中介角色,而赋予其发行人义务。强化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责任承担的裁判思路忽略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模式、交易结构和投资者构成的特殊性。应借鉴美国“双实体理论”厘清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认真考虑信托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基于管理人的实质利益空间认定其责任大小。
标签: 信托法 中介机构 资产支持证券
刘斌: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面对《公司法》的结构性改革契机,公司治理中心的探讨应该从抽象的公司治理范式转向具体的权力配置。当前公司法修订思路承继了《民法典》对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定位,并通过剩余权力概括归属于董事会的方式重新定义了董事会权力,但在我国复杂的公司治理语境下,这种权力配置方式会导致董事会权力的失焦。
标签: 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法定代表人 法定权力 剩余权力
李建伟:论公司决议轻微程序瑕疵的司法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大量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二者的体系关联。
标签: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 轻微程序瑕疵 程序价值
傅穹:公司利益范式下的董事义务改革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董事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共同获益,董事角色“机构说”最利于实现公司利益。董事勤勉义务改革应凸显理性人假定的差异化标准,董事忠实义务改革应从严格的禁止模式转向缓和的利益冲突平衡模式。公司利益范式不仅提供了董事义务改革的全新解释框架,而且重塑了面向本土商事特质的董事义务规则体系。
标签: 公司法 董事义务 公司治理
崔文玉:公司治理优化视域下,监事会制度将何去何从?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治理的内容、目标、标准发生重大转向。监事会的改革应置于公司治理体系的整体框架之内,通过重塑监事会的独立法律地位,更新监事会职权,明晰监事会职责,扩大监事会的监督内容,优化监事会结构,强化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等制度设计,实现监事会制度改革对完善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
标签: 公司治理 监事会 合法与合规 法律实现 协作性监督
吴至诚: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类型化根据承担保底之债的主体,可将保底信托分为直接保底信托与间接保底信托。我国保底信托效力认定规则的真正变因是信托司法对监管立场的部分接纳。法院应对“九民纪要”第90条、第92条进行目的解释,并基于系统性风险认定保底信托的效力。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法律行为部分无效制度也可作为保底信托效力认定的补充依据。
标签: 保底信托 结构化信托 系统性风险
洪国盛:义务范围理论下证券服务机构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义务范围理论的核心是,义务均有其意图预防的具体风险,义务违反者只对落入义务预防之风险所生的损害负责。该理论经由义务范围确定与义务关联两个步骤实现其功能。义务范围确定上,证券服务机构通常只承担提供信息类义务,仅就服务意图预防的特定风险负责;义务关联则影响过失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中过错与信赖要件的判断。
标签: 证券服务机构 虚假陈述 比例分担
张永:遗嘱信托的规范构成与体系效应遗嘱信托效力的规定应作如下解释论展开:形式要件上,不应排斥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信托不能突破继承制度中特留份的限制;受托人缺位和信托财产登记与否不影响遗嘱信托的生效;遗嘱对信托受益权移转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立遗嘱人的生前债务清偿应先适用遗产债务清偿的规定,仍有不足时才适用债权人撤销信托的规定。
标签: 信托法 信托的设立 信托登记 遗嘱信托 死因行为
邢会强:资本市场看门人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困境及其克服我国引入看门人理论并将其扩展到整个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领域,造成了中介机构责任过重的后果。以看门人理论与机制治理证券市场,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彻底“追首恶”。应降低对中介机构看门功能的预期,并强化公共看门人、准公共看门人和机构投资者自己的“看门”意识,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彻底“追首恶”的目的。
标签: 虚假陈述 中介机构 资本市场
高圣平:论相对人审查义务视角下的公司担保决议相对人负有审查公司担保决议以确定公司真实意思的义务。公司担保决议效力上的瑕疵对于善意相对人基于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效力不发生影响。关联担保决议机构为股东(大)会;非关联担保决议机构由公司章程选择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未规定则为股东(大)会。特定情形下可以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标签: 公司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担保 公司担保决议 合理审查
刘冰: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建面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系统性需求和嵌入障碍,须采取系统性思维,以信用三维理论为法理基础,从诚信、合规与践约维度,构建以债务人诚实而不幸为前提、以防止债务人滥用免责为保障、以确保债务人重新开始为目标的总体框架。在此框架下,构建系统性思维的破产免责具体规则、整体性思维的复权制度、协同性思维的债信文化。
标签: 个人破产 破产免责 复权 三维信用
范围: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重构社会保险债权在职工债权中具有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关于社会保险债权破产清偿顺序的完善可选择长久和权宜两种路径进行设计:前者通过完善配套制度,减少甚至取消社会保险债权参与破产清偿;后者在维持现行破产清偿的基本制度框架下,根据债权涉及权利的位阶及紧迫性差异,区别劳动者和社保基金债权类清偿。
标签: 公平清偿 社会保险债权 生存权保障 社会化
李游: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判断和责任承担——基于834份裁判文书的分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应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适用,以诚信原则作为理论基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主体包括产品或服务发行人和销售代理人,履行内容上采取“四要素说”,履行判断上采取“要件审查+实质检验”两阶段关联裁量的综合判断。民事责任上,未尽到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律应明确免责事由。
标签: 诚信原则 侵权责任 法定义务
武亦文:保险法上道德风险控制机制省思“道德风险”在保险法上是一个与道德相关的规范性概念,构建有效的道德风险防控机制是降低保险制度负外部性、更好发挥制度价值的必然选择。我国保险法上的道德风险防控机制体现为技术、条款、原则、规则四种样态,可以从实施维度、实践维度、主体维度对其进行类型整合,明确可能的完善方向,破解我国保险业的道德风险难题。
标签: 保险法 道德风险 信息不对称
邢会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券商的勤勉尽责标准与民事责任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之设计,偏重于融资效率。其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排除普通投资者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来实现的,证券法假设合格投资者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其法律保护低于对普通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保荐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低于公开发行,其民事责任也轻于公开发行。
标签: 勤勉尽责 证券发行 私募发行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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