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玉: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建构路径
2022年10月7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平台用工治理体系的基础是建立劳动权益保障的底线,这需要建构劳动基准制度,以形成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从业者的基本劳动条件。在平台用工典型形态的劳动强度与薪酬水平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相关热点事件频出的背景下,从劳动基准角度须追问的关键性问题是,这些事例中劳动条件失控是源自平台用工何种机制?如何有针对性地建构强制性法律规范体系?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天玉副研究员在《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建构路径》一文中,通过分析平台用工劳动条件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将雇主义务型劳动基准制度应用于平台用工存在的局限,进而提出应当探索基于经济从属性的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以应对平台用工的发展和实践对理论提出的新要求。
一、平台用工劳动条件保障问题

(一)平台用工商业模式创新导致劳动基准制度空白

我国平台用工可分为自治型平台与组织型平台。除具有劳动关系的部分组织型平台用工属于现行劳动法调整的常规用工外,大量从业者以众包劳动等灵活就业方式参与平台用工,可自主决定是否工作、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量,是真正的新就业形态,已超出现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基准的制度空白具体体现为平台用工既无行业性的劳动定额,亦无可执行的劳动强度控制标准,相当于给予平台与从业者无限制的意思自治空间,平台与从业者在连续达成订单合意的过程中劳动强度持续增加。

(二)平台用工算法对劳动过程的改造增大劳动强度失控风险

平台作为掌握算法的一方,在大数据处理和匹配供需的过程中实现了自动化决策,形成了既有法律缺乏规制的“算法管理”,这对数字劳动平台的从业者构成了挑战。其突出表现是外卖算法在商业逻辑的驱动下追求最优劳动效率,并以可能实现的最优劳动效率作为衡量全体从业者的标尺,形成了所谓的“最严算法”和极限竞争。从业者面对“算法黑箱”只能被动接受并转化为突破合理边界的任务劳动强度,甚至将平台用工风险外溢到交通安全等公共领域。

(三)平台用工的定价权缺乏规制促使劳动时间不断延长

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数字劳动平台逐渐建立了与平台外开放市场相分离的平台内市场,平台企业在平台内市场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并借助算法工具构成了“信息和权力的不对称”。由于平台用工具有基于需求的任务化特点,从业者易于在持续接单过程中产生对平台的依赖。在平台掌握定价权的基本设定下,形成了“单价既定”前提下工作时间与收入水平的对应关系,从业者因收入目标产生长时间工作的意愿,进一步推高平台用工整体的劳动强度。

在劳动基准立法过程中,对平台用工的规制采取“独立专章”抑或“特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根本来说是将平台用工作为数字时代的新劳动形态,还是某种规避常规劳动关系义务的非标准形态。基于此,应进一步考察新业态内在逻辑与现行劳动基准固有法理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可行且有效的制度建构路径。

二、雇主义务型劳动基准及其局限

(一)现行劳动基准的雇主义务法理

劳动基准制度是以强行法手段保障劳动条件,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确立“雇主义务型规范”,单方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特定给付义务。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劳动者无法借助“契约自由原则”获得足够的保护。此处的“劳动”特指“从属性劳动”,即劳动基准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劳动关系以人格从属性为核心,劳动基准的边界由人格从属性划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拘束下给付劳务,并且这种受拘束劳动状态因一定时间的持续性形成了人格性结合。可见,劳动基准是通过对劳动者受拘束下劳动条件的保障实现对雇主决定权的控制,确立了劳动基准与人格从属性的对应关系,并在规范上形成了法定标准强制修正劳务交易中意思自治的边界。

(二)基于雇主义务法理建构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尝试及评价

我国目前采取的平台用工规制政策带有浓厚雇主义务法理色彩,以“雇主—控制”为基本逻辑展开,以“平台拘束下的最低劳动对价”和“解除平台拘束”分别作为规范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的劳动基准依据。该劳动基准延续了《最低工资规定》的制度逻辑,将正常劳动与劳动定额相结合,两者形成“相互界定”的关系:经抽象的一般技能水平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正常劳动能够完成的工作量为劳动定额,某一个具体的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完成了劳动定额则为正常劳动。形成此界定关系的基础在于,正常劳动与劳动定额可以测定或量化。

但是,平台用工区别于常规劳动关系下受拘束劳动的根本特征是灵活就业,并且是网络环境下更为灵活的新就业形态,雇主义务法理中的劳动拘束、独占、支配与持续可能都不存在。平台用工下的灵活就业不属于受拘束劳动的范畴,从业者可以随时参与或脱离平台用工。在灵活就业与受拘束劳动之间的内在冲突下,某一个平台无法遵循雇主义务法理有效实施劳动基准。

三、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的动因与法理

(一)承揽合同社会化的劳动变革是劳动基准变革的动因

从属性劳动的重点在于雇主对劳动过程的控制,表现为拘束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平台用工引发的劳动变革使从业者在网络技术赋能下脱离组织化劳动过程控制,以个人状态通过平台直接参与社会分工,凭借劳动成果获得报酬。平台用工中以订单形式存在的任务是对特定劳务成果的要求,从业者完成单个任务的行为符合以劳务成果为标的之承揽合同。可见,平台经济下任务化用工强调劳务成果交付,与劳动关系下的从属性劳动在合同原点上有本质区别。劳动形态的变革要求劳动条件保障制度发生相应的变革,平台用工劳动基准应从过程控制转向成果控制。这一制度转变仍遵循均衡工作量的宗旨,通过任务计量施加工作总量控制

(二)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的法理构造

承揽合同社会化使得从业者与平台在剥离人格从属性之外,仍能够形成相对紧密的经济性结合关系。因此,经济依赖性或者经济从属性逐渐成为独立的劳动权益保障的正当性基础。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将平台用工劳动条件保障的逻辑起点转向以任务成果计算对价的经济从属性,基于经济从属性导致的弱者性构造保障制度。

此项劳动基准制度将在法理上实现两个基本修正要点:其一,契约自由原则的再限定。从业者与平台之间连续缔约和履行承揽合同之契约自由将被限定。任务单价的设定须遵循集体协商等劳动议价程序,承揽关系将因任务计量基准而停止。其二,灵活就业组织者的保障义务。平台是灵活就业下劳务交易体系的核心,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设定平台作为灵活就业组织者的保障义务,将有利于矫正灵活就业中的非理性参与问题,克制过度劳动。

四、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的制度架构

(一)基于承揽任务单价和总量的劳动条件保障

平台用工劳动基准应以任务承揽为内容的劳动形态为基础,在规制模式上将“正常劳动”转变为“正常定价”、“劳动定额”转变为“任务总量”,进而从单个任务的劳动对价与一天内任务的连续性及总量两个层面规制劳动条件。层面一,承揽任务单价控制。任务单价可控和稳定能够建立可预期的劳动报酬,有利于从业者形成合理的收入预期,引导形成灵活就业总时长的自主控制。层面二,任务连续性和总量控制。在从业者灵活就业总时长无法直接控制的前提下,大型平台可以通过任务连续性和总量的控制来限制劳动机会,防止过度劳动。

(二)多平台就业情形下的工作总量弹性控制

平台用工下从业者的自主性也会衍生出自主性滥用,以过度劳动的方式追求短期收益。平台用工所塑造的劳动就业与私人生活可以随时切换,二者呈现相互交织的结构。在平台用工下,从业者可在多平台就业,平台没有查明从业者工作时间的能力和机制。只能通过引导从业者建立理性的收入预期、限定大型平台的任务连续性及总量,将多平台就业的合计工作量控制在一个相对合理的区间内。

(三)平台用工算法知情与集体同意规则

实体性平台用工劳动基准既需借助平台算法和数据进行标准量化设计,也需通过算法落实为从业者具体的劳动条件。平台用工算法规则应在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透明度,将“算法公开”与平台解释义务整合为“算法知情”,并在个体知情的基础上借助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集体同意规则。具体而言:其一,算法知情。平台算法规制不能止步于算法公开,还须要求平台作出算法自动决策的结果解释。其二,集体同意。针对算法的集体协商是在个人算法知情权的基础上建立从业者集体的知情与协商权利;集体同意规则在平台用工算法规制中引入第三方“工会”,使得集体同意代替个人同意成为平台用工劳动条件的合意基础。

五、结论

平台用工劳动基准旨在确立平台从业者劳动就业与私人生活相互交织的基本配比,并引导从业者形成更为妥当的劳动就业与私人生活比例。平台用工因灵活性与自主性已突破“劳动过程受拘束”的劳动形态及劳动基准的雇主义务法理,形成承揽合同社会化的新形态,应探索基于经济从属性的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控制承揽任务单价、连续性和总量,并建立算法知情与集体同意规则,在劳动基准立法中采取“独立专章”的制度建构路径。



(本文文字编辑张星宇。本文未经原文作者审核。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标识”作品。凡未在“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的文章,一律不得转载。)



 文献链接:《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建构路径》

[ 参考文献 ]

本文选编自王天玉:《平台用工劳动基准的建构路径》,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8期。
【作者简介】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民商法律网授权学者。

推荐阅读
司伟: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分析错误汇款返还请求权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问题时,应以汇款意思表示欠缺、占有即所有原则以及款项特定化为要点。
王利明:自媒体时代的回应权
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回应权,但可以通过相关条款解释出,民法典已经认可了该项制度。
刘海安:论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
在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中,对价是影响打赏合同属性的关键因素,用户的参与感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热门排行
学术公告
相关文章
本期评价
0个赞
0个踩
敬请关注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编辑:张星宇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