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若军:论离婚经济补偿
2023年5月9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家庭财富急剧增长、百姓生活明显提高,但一切非“家和”所致,也没有给家庭带来稳定与安全。婚姻风险较之以往任何时期都高,除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外,稳定、高收入的家庭也存在不平等与不安全感。党的十八大后我国重提家庭建设,不仅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也强调贤妻良母、相夫教子、勤俭持家是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发挥好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要发挥好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为此,担负着构建理想家庭秩序的《民法典》,担负起促进家庭和睦、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促进老年人老有所养,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的重任。作为“安天下”的举措之一,离婚经济补偿是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前提下,赋予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大多为女性)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补偿的权利,以缓解为婚姻付出的代价过大导致的夫妻双方发展不平衡问题。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孙若军教授在《论离婚经济补偿》一文中对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功能和标准进行了分析。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的实质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家务劳动,是为满足家庭成员需要或者是维持家庭关系与家庭财产需要所做出的劳动。作为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一部分,家务劳动是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劳动者在自己的家庭内部进行的无酬家务劳动;另一种是在他人的家庭内里进行的有偿家务劳动。在现代,家务劳动已部分社会化,其价值和社会价值已经纳入了国民经济总产值中。离婚经济补偿涉及的家务劳动,仅限于家庭内部无薪酬的劳动。

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已为女性参与社会劳动提供了条件,但社会性别分工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研究显示,“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在多数社会仍占据主体地位。现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已发生变化,但由妻子承担主要家务劳动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机制和国家作用消退的背景下,或许一些女性相较男性不再有工作和竞争优势,选择退出了市场劳动回归家庭,但更多的已婚女性既要承担着繁重的家务劳动压力,又要承担趋向高质量化的儿童照料需求,致使已婚女性的市场劳动参与受到了影响。

家庭性别分工是婚姻家庭领域研究的核心问题。按照学科视角和论证逻辑,现有理论大体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以社会结构、制度与文化为核心架构,阐释家庭性别分工模式的形成以及社会化机制,包括性别规范,假说性别表演假设等。另一类是基于经济学的理性假设和家庭收益最大化原则提出的,包括比较优势理论、相对资源假说、时间可及性假说等;

基于社会结构、制度和文化的理论,家庭性别分工是社会性别角色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社会结构和制度从根本上决定社会性别角色,并在此基础上建构性别分工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规范。该理论重在强调家庭性别分工模式的社会化机制,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稳定性和自我延续性。但该理论忽略了现实中性别分工模式的客观差异和潜在变化,以及家庭的内在活力。

基于经济学假设理论,家务分工是为了最大化家庭效用而进行的理性分工。该理论认为,家庭内部分工是夫妻就家庭所需承担的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根据双方的相对资源和优势比较的结果而达成的优化配置。以人力资本理论为基础的家庭经济分析,将有关婚姻生育、夫妻分工等家庭行为纳入到统一的经济分析框架。该理论认为,虽然家庭夫妇之间分工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男女之间的性别差异,但是两性的生理差别只是家庭分工的初始基础,并不是唯一原因。从经济因素来看,两性之间人力资本投资的差异是家庭分工的更重要的基础。家庭行为分析在贝克尔理论基础上的新发展是,打破了早先那种关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和谐并且具有单一效用函数的假定,考虑不同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之间的偏好差异及其不同的行为,并运用博弈论中合作的与非合作的方法来研究配偶双方在婚姻市场上的谈判及其均衡问题。这些发展实际上超越了贝克尔原来的利他主义模型,使得有关家庭活动的分析更为细致和复杂化了,突出了男女两性在资源分配、人力资本积累等方面的相对地位对家庭性别分工的决定性作用,隐含的是当男女两性的资源优势或相对地位发生变化时,家庭性别分工模式将出现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变化的推论。但经济学理论过于强调微观家庭内部决策的能动性,相对忽视了社会结构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结构性影响,导致理论推断往往会低估家庭性别分工,调整变化面临的阻力。

法学研究关注的重点是,无论家务劳动分工的原因是什么,家务劳动分工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影响都是负面的。一方面,家务劳动是造成妇女受压迫的重要原因,妇女的解放必须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参与公共劳动,获得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这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考察的重要内容。传统的两性分工模式,是女性在公共领域遭受歧视的重要原因。女性在传统的性别分工之下处于从属的地位。另一方面,男女之间在生产和照料孩子方面存在着生物学意义上的差别,生物学上的差别增强在市场和家庭技术的专门性化投资。家务分工与人力资本投资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专用性的人力资本积累在性别方面的差异,更强烈地影响了家庭的分工。贝克尔称之为家庭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定理。不平等等于不公平,即使是稳定和高效益的家庭,也会造成高度的不平等,更何况婚姻一旦解体,为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对家庭所做的人力资本投资全部沉没。据此,离婚经济补偿的原因,是要解决家务劳动分工的不均衡所引发的夫妻发展、付出与回报的失衡问题,法律赋予负担较多家庭劳动的一方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旨在尝试以经济补偿方式平衡两性在家务劳动分工上的不平衡。

二、 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首次确立了夫妻财产制,除另有约定外,婚后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2001年《婚姻法》修正时增设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为使这一规定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价值理念衔接,增加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的规定。2020年《婚姻法》纳入《民法典》,删除了上述规定对“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定,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从法律的发展不难看出,离婚经济补偿是与夫妻财产制密不可分、相互关联的。离婚经济补偿的功能定位,应当是为弥补夫妻财产制的不足而设立的救济制度,赋予因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导致经济地位较弱,且在离婚时家务劳动的价值未融入配偶收入中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的请求权。

首先,离婚经济补偿的不是家务劳动,而是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的价值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家务劳动可以节省家庭支出,间接增加家庭财富。二是因家务劳动提升的配偶人力资本的价值。所谓人力资本是指表现为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技术娴熟程度等人的能力和素质。人力资本的取得不是无代价的,是通过人力投资而获得的,作为资本的一种形式,个人及其社会对他所进行的投资都必然会产生收益,是劳动者收入形成的基础。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也是人与人收入差形成的主线。区分家务劳动和家务劳动的价值的目的,是要避免就家务劳动谈家务劳动补偿。以夫妻离婚时收入相当为例,若支持妻子就婚姻期间负担家务劳动较多而给予经济补偿,无异于视婚姻关系为合伙关系,离婚时按双方贡献分割财产,将关注点转向谁工作量更大、劳动强度更高、劳动时间更长、谁对家庭贡献更大以及谁更辛苦等,最先牺牲的是弱势群体,进而否定夫妻财产制和家庭伦理,最终推翻的是婚姻制度,这与我国现阶段的治国理念相悖。

其次,离婚经济补偿的不是全部家务劳动的价值,而是没有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围的家务劳动价值。家务劳动具有普遍性,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不具有普遍性。原因是按照时间可及理论,人的总时间是一定的,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件事情需要的时间较长,那么其做其他事情的时间就会相应压缩。两性在家务劳动和照料家人方面的时间差异,可归因于时间成本的问题。家务劳动的价值已融入配偶工资中,除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外,家务劳动的价值已部分或全部纳入到共有财产的范围。如果离婚经济补偿不考虑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情况,单独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存在重复获利之嫌,而且也是在否定婚姻共享的价值理念,当一方指责配偶家务劳动做的不多时,一定会遭到另一方对其收入不高或没有收入的谴责。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共有财产界定的范围较之“劳动所得共同制”更为宽泛,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夫妻协力等理念都已涵盖其中,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部分。

最后,无论夫妻适用何种财产制、无论请求权人是全职家庭主妇(夫)或职业女性(男性),离婚经济补偿在原则上都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夫妻没有共有财产。例如,婚姻期间夫妻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再如,婚姻关系结束,但家务劳动没有结束,如继续抚养未成年子女或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二是离婚时家务劳动的价值尚没有纳入共有财产或体现在配偶的收入中。人力资本的有用性体现在未来收益上。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不包括财产期待权。例如,没有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再如,尚未退休或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养老保险金等。人力资本具有经济价值,但也具有人身专属性,人力资本与特定的人密不可分,呈现私有性、不可转让性和自主性的特征。婚姻期间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主要表现为教育培训、更好的职业流动和迁移等。例如,以共有财产投资一方接受教育培训,或以包揽家务劳动等方式支持配偶获得的职业证书、学位证书等不具有财产的属性,没有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再如,为配偶职业流动、专注工作,另一方不得不中断、缩短、变动或放弃自己的工作所造成的自身人力资本的减损,更无从与产权直接挂钩。有学者指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能对丈夫身上承载的人力资本进行分割,那么夫妻双方都会选择进行面向市场的人力资本投资,而投资于孩子等婚姻专有性资产的激励就会荡然无存,家庭内部分工格局恐怕就难以形成,家庭生产的效率无法实现。因此,离婚经济补偿就是要弥补财产制依据产权界定共有财产的缺陷,给予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补偿在离婚时配偶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和投资收益。

三、 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但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是理论和实践都难以回答的问题,包括:如何评估家务劳动的价值?如何计算家务劳动方人力资本的减损?如何评估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配偶人力资本在婚姻期间的增值?如何解释家务劳动与人力资本增值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家务劳动的价值有无纳入夫妻共有财产?如何计算共有财产分割后还需要补偿多少家务劳动的价值?等等。因家务劳动的价值并无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全面综合考察,尽量使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的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得以匹配,即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判断一方是否承担了较多义务,应结合一方在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离婚经济补偿是建立在人力资本理论基础上的,相较于法律界重点关注的婚姻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收入比等因素,经济学纳入实证研究分析的变量则更为宽泛。该理论认为,影响家庭内部分工和家务劳动时间多少的因素非常多且差距很大,包括双方年龄、性格、受教育程度、早期人力资本的投资情况、家庭结构、性别平等观念、工作环境、身体状况、代际人力资本投资的理念、不同地域、城镇乡村、从事的行业、国有与非国有企业、配偶的收入、家庭整体财产状况、子女的数量、子女的年龄、婚姻的不同时期,等等。

尽管也有经济学者认为,有多种方法来量化和衡量家庭生产。比如家务劳动的价值可以这样计算,如果去市场上购买家长提供的这些服务(如照顾婴儿)需要花费多少,那么家务劳动的价值就是多少。但事实是,舒尔茨、贝克尔的研究建立起了人力资本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为人力资本水平的计量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却没有系统的关注人力资本本身的计量估价估值,或者说,在他们的大部分研究中回避了人力资本估值这十分复杂的命题。家务劳动的边界存在模糊性和争议性,缺乏质的比较和计量的困难性,因此,家务劳动的估算方法存在许多操作性的难题,比如家务劳动与闲暇活动叠加,不同的家务劳动叠加,计量标准的非客观性,等等,使得家务劳动难以度量和估算。有学者认为,补偿数额的认定与计算,应当围绕着“特定牺牲决策”展开,因为特定牺牲决策所带来的收入能力损失相对容易计算和识别。在补偿数额的计算上,还可以参照类似教育背景,职业背景人士现阶段平均收入等官方统计资料。但在人力资本的研究中,人力资本的存量与收入无直接关联,由人力资本转为人力资本收入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工薪收入也并不是由人力资本构成的,非人力资本因素在收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济学研究认为,尽管家务劳动对提升配偶人力资本进而导致其收入的增长的影响很大,但并不起唯一的决定性作用。夫妻收入差距拉大是各种相关因素不同作用的结果,需要与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相结合来分析。更何况绝大多数人一生最重要的人力资本是在其人生早期阶段积累的。21世纪以来,随着数据可得性的大大提升和估算方法的发展,无酬家务劳动价值估算体系日益完善,家务劳动价值测算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每一个婚姻都有其独特性,实证研究仍在经济学、统计学、社会学等领域进行,尚未有可以用于司法裁判的评估和计算方法。

相较之短期内离婚经济补偿标准的无解,现阶段更应关注的是司法裁判依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的补偿金额对社会家务劳动分工的影响。调查显示,当代美国社会中家庭分工状况对婚姻关系质量的影响已超过夫妻宗教信仰和政治态度的协同性,其重要性甚至远远超过收入、子女等家庭核心因素。家庭分工既可以成为经营和维护婚姻关系的能动性手段,也会诱发婚姻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婚姻危机。在不平等和经济增长之间的权衡取舍,不仅是经济学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时需要衡量的利弊。

从现有研究成果看,家庭领域性别分工模式变化的可能性及其潜在方向并不清晰。一方面,由于家务劳动的繁杂且缺乏直接的经济回报,导致单纯从直接经济利益来考虑,改变现有的家务分工状况不具有帕雷托改进效应。夫妻双方作为具有合作关系和共同目标的理性行为者,为了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以及家庭目标,多数会倾向于通过分工的方式进行合作,因此彻底改变的内在动力有限,从长远的角度看,整个社会的家庭分工模式并不会在根本上改变。另一方面,女性通过参与社会劳动能够实现自身独立、发展和自我价值,因而对于改变现状往往具有更强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各国已婚女性的劳动参与率出现大幅度上升,但这都是以女性削减在不计报酬的家庭生产上投入的时间为代价换来的。以美国为例,过去的几十年里越来越多的女性投身于事业,将更多的时间花在工作上,也正是因为他们的这个选择,大大改变了她们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角色。推动妇女就业率和工资收入的逐年增长的最主要因素是市场的力量。值得关注的是,妇女的时间价值的提高,不仅对于家务生产中各种形式的物质资本的替代使用是一个刺激因素,而且由于父母要在孩子身上花费大量的时间,所以对孩子的需求有所减少。

从某种意义上讲,离婚经济补偿的适度极为重要,在没有客观补偿标准的情形下,不宜过度追求诉讼的数量和补偿的金额,过高或过低的经济补偿标准,都会向社会释放错误信号。离婚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应激励家务劳动较多一方义无反顾的付出和鼓励家务劳动较多一方的配偶无所顾忌的索取,而是要激励家务劳动分工中付出较多一方为避免受到损害而采取预防措施,同时让受益方因忌惮有可能会面临的补偿而选择分担家务。人民法院的裁判要从有利于引导社会朝着均衡家务劳动分工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和改善性别分工造成的男女不平等。

结语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实现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的目标。但鉴于经济学理论对家庭分工、家务劳动价值以及人力资本的研究远未形成共识,因此,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学理论有待司法的进一步实践和检验。要强调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实质只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而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两性分工模式,受男女生理差别、家庭财产效益最大化以及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等多重因素影响,并不会因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的扩大而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虽然能否以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金额来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也需要探讨和尝试,但可以肯定的是,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如在离婚时能获得高额补偿金,势必会激励部分女性无后顾之忧地回归家庭。从发展的角度看,女性对家庭的人力投资在退出特定的婚姻关系时因不可收回而沉没,最终沦为向法律寻求救济的弱势群体,是与追求男女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背道而驰的。因此,正确认识和谨慎适用离婚经济补偿,探索合理的补偿范围与标准更有利于引导社会朝着家庭合理分工的方向发展,对推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提出的鼓励支持妇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最终实现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的总体目标更具有积极的意义。

[ 参考文献 ]

本文为孙若军:《论离婚经济补偿》,载《家事法研究》2022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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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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