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企业破产面临的特殊性
首先,从企业形态和治理结构看,企业主缺乏申请企业破产的动力。当小微企业遇到困境时,企业主往往因担保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无法通过普通的破产制度实现破产免责。即便企业破产迫在眉睫,企业主仍然缺乏申请破产的动力反而采取激进冒险行为,不仅引发道德风险,而且会加剧企业经营风险并错过企业拯救的最佳时机。其次,从经营模式及债务组成看,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较为单一,对供应商依赖程度较高,交易对象往往也是小微企业。当出现债务危机时,企业有价值的实物资产都已经作为融资担保,其几乎丧失议价能力,无担保债权人的消极参与、担保债权人的坚持到底将使有挽救价值的企业错失挽救机会。企业主往往掌握企业核心资源,因此企业主无法参与谈判极有可能降低企业估值,导致企业经营难以继续维持被迫走向清算。此外,小微企业债务结构简单,标准破产程序侧重解决债权人数量众多时如何平衡各方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并不适合解决债务结构简单的小微企业破产的问题。如何降低破产成本、实现快速审理以及时挽救企业应是小微企业破产时主要考虑的问题。
(二)联合国贸法会的立法对策
《小微企业破产立法建议》的目标是尽快对不具生存能力的小微企业进行清算并解除其债务,同时帮助有生存能力的小微企业就债务重组及业务和管理重组与其债权人达成可行的解决方案,核心内容如下。
首先,《立法建议》针对小微企业与现有破产制度无法有效适配的问题,在原有《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基础上补充了简易破产制度的8条关键目标:1.简易破产制度应该是安排迅速、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程序。2.简易破产程序应便于小微企业在出现破产原因时能够及时启动破产程序。3.消除破产耻辱担忧也是简易破产制度的关键目标。4.简易破产程序应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 得以快速清算以及时化解债务风险。5. 简易破产制度应设计相关制度措施有效解决债权人的不参与问题。6.简易破产制度还应附带有效机制以确保小微企业的债权人、员工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护。7.对滥用和不正当使用简易破产程序行为采取有效制裁措施也被纳入关键目标。8.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应重视维护就业和投资环境的稳定。
其次,《立法建议》重点针对简易破产程序的设计提出了新的建议:1.调整了小微企业债权人的申请重整和申报债权最低人数等相关权利。2.对债权人权利实现的方式进行了改良。3.强调了重整程序中债务人权益的适当保留和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的适度参与。4.放宽了破产程序的启动资格和适用范围;对企业主与企业债务综合合并或协调处理问题提出了立法对策。
世界银行于 2022 年 12月发布了宜商环境(BEE)评价指标,将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指标纳人商事破产指标考察范畴。
(一)“宜商环境”评估为何关注小微企业破产
世界银行报告指出,高效的破产制度有利于经济增长,对构建宜商环境有重要的作用。从资源配置角度看,破产程序通过提供清算和重整程序序以释放和整合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再分配。从社会发展角度看,破产程序可以提供各类工具拯救困境企业,还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预期以鼓励创业和创新活动。
大多数的破产制度忽略了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导致许多小微企业进人破产时已经没有生存能力,以法律程序的确定性牺牲公司的存续价值,使得本来可以挽救成功的小微企业错过重生机会走向清算。此外,无法一并处理个人债务问题会减弱企业家的创业精神,阻碍创新创业,不利于就业增长。
(二)小微企业破产专门程序的指标内容解读
世界银行最新制定的宜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了小微企业专门程序指标,对小微企业专门破产程序的考察要求作出了较大程度的调整。
首先,世界银行认为破产程序有必要对中小微企业区别对待,具体来说,该指标强调小微企业专门程序应真正能够对有生存能力的企业提供重整程序。此外,对个人担保履行义务的担优也会导致债务人延迟启动破产程序,小微企业将错过最佳拯救时机。世界银行还强调小微企业专门的破产清算程序应能实现快速清算以满足小微企业的特殊需求。
其次,世界银行认为,自然人债务人的债务解除救济应是简易清算程序自带的结果。另外,世界银行认为小微企业应建立快速简单的破产程序以处理小微企业的破产问题,并针对减少手续和缩短时限对小微企业破产程序进行探索。
最后,世界银行删除了初稿中 “法院监督的强化”与“简易与快速的程序”指标,将“资格”“启动标准”“管理方面”以区“程序转换的可能性”四个指标新加人评估体系中。1.世界银行表示现代个人和企业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资格限定较为严格。2.鼓励出现财务困境的小微企业尽早启动破产程序。3.对专门程序实施的各环节制定管理规则并进行严格监管。 4.在重整程序和清算程序中做好平衡。
我国目前正在修改《企业破产法》,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围绕以下几个重点问题,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立法建议》 和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的最新指标,结合中国实际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小微企业破产专门规则。
(一)债务人的参与和留任问题
债务人的参与和留任的主要目的是让债务人及其管理团队在破产清算和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小微企业往往实行集中治理模式,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相互重叠。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管理团队可以凭借其在业务领城积累的人脉和市场资源提高资产的处置收益,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债务人管理团队拥有特殊技能或独特知识,这意味着陷人破产的企业可能会需要小微企业债务人管理团队的参与和协助。
在简易破产清算程序中,建议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由管理人接管的前提下,设置规则以允许小微企业债务人在某些特定方面适度参与破产清算。
在小微企业重整程序中,建议在简易重整程序中尽可能让债务人留任企业,一般情况下均采取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模式,在管理人或法院的适当监管和协助下保留债务人对资产的控制权和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此外,还应对有限度或完全排除留任债务人的情況作出规定。
(二)债务人出资人的权益保留问题
小微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合一的特征决定了小微企业重整需要对债务人出资人的权益予以适当保留。“小微企业的重整主要是减免债务、延长清偿期限等,通常不变更企业控制权,以保障持续经营,为此需要建立相关制度”。现在需要针对小微企业重整创设的相对优先原则,将其作为出资人权益保留的合理性依据。在小微企业破产重整中,相对优先原则的适用需要考虑三方面的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首先,评估原出资人对企业的重要程度是适用相对优先规则的重要前提。对出资人参与必要性的评估就是对出资人“存续价值"的估计,建议采取以法院审查判断的方式来决定。其次,识别原出资人是否诚信及是否具有拯救意愿。最后,对于原股东权益的保留是附条件的保留,应具体规定权利保留的条件和保留的程度,并在法院或管理人的监管下进行。《北京破产法庭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工作办法(试行)》(2022年4月)第26 条规定能够以股权激励原股东妥善经营企业,值得在小微企业破产立法中参考借鉴。
(三)债权人会议的简化和视同批准问题
债权人会议可能不是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必选项。一方面,无担保债权人可能不愿意投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参与破产程序,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往往无法作出决议。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的债权结构较为简单,在破产程序中资产分配和债权处理上并不复杂。因此,在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否一律要求召开,有必要进行反思。
建议小微企业破产程序“非必要不设立债委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必须要表决的事项,在债权人参与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下,可以确立视同认可机制。视同认可机制也存在对债权人的利益产生损害的可能性,因此仍然保留在某些特定案件中要求表决的选项,并应设置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和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或制裁制度。
(四)企业主的债务免责问题
小微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还需要将企业主的个人债务问题纳人考虑。企业主往往将个人资产用于商业目的,小徽企业破产需要综合处理混合一体的企业(商业)债务和个人债务。建议在修改 《企业破产法》时,将个人破产制度纳人立法,并针对小微企业的情况作出程序上合并或者协调处理的规则。若一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难度较大,建议采取地方性立法的试点方式。
(五)公共机构或公益组织的协助问题
在构建我国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中应考虑引人公共机构,对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进行协助。目前,在小微企业的孵化和运营过程中,公共服务机构已陆续协助并深度参与。为更好地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首先,公共服务机构应在企业的退出端迎合小微企业的破产需求,将涉及小微企业破产的相关问题融入其中,为小微企业提供破产相关的服务和协助。建议鼓励公共机构作为协调方参与小微企业的非正式债务重组谈判。其次,应支持公共机构负责协助小微企业筹集资金,并对此类资金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管控。此外,考虑到小微企业可能无法负担破产程序的费用,建议考虑设立负责管理小微企业破产的专门公共机构,作为公益受托人管理或对无产可破的小微企业案件进行监督。最后,为及早救助小微企业,建议考虑向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困境预警信号、提供商业及财务管理培训及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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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链接:《小微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及其规则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