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框架
一、调整人工智能致损活动的两种路径检讨
(一)产品责任规则适用剖析
(二)民事主体资格模式省察
二、规则建构起点:人工智能侵权的过错责任
(一)风险与危险二分下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二)人工智能侵权过错归责原则之证成
(三)人工智能侵权过错推定责任之弊端
三、过错责任下人工智能侵权的举证便利性规则
(一)实体性权利义务规则
(二)程序性证据开示规则
四、人工智能使用者行为对过错侵权责任认定的影响
(一)限制适用的避风港规则
(二)开源人工智能责任减免规则
余论:破解科林格里奇困境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
文献链接:
https://www.pkulaw.com/qikauthor_qikan/56a99a335c864f4c481a8e3d7586ddfabdfb.html
(编辑:龚欣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