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规则试图以普通资管产品的相关规则来规制全权委托型智能投资顾问,产生了削足适履的效果。应当用信义法的路径对其加以规制,并关注如下三个关键问题:第一,在注意义务塑造上以个性化为核心;第二,重视对于利益冲突的披露;第三,在其服务的前端和中端,通过算法规制来落实其信义义务。
标签:#信义义务#算法规制 #利益冲突从规则体系和司法实践来看,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性质。但是,相较于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等其他材料,股东名册对于处理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具有更强的针对性。股东名册还可以对优化公司治理与保护股东权益起到促进作用。因此,股东名册在组织法上应当作为首要的证权文件。
标签:#公司法 #股东名册 #股权转让对赌协议中的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而非形成权。回购权要求义务人实际履行、可附条件期限、且可撤回,与形成权特征不符。将回购权认定为形成权,也不利于避免目标公司因过早回购而陷于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回购权行使期限属失权期间。在当事人未约定回购权行使期限的背景下,法律暂不规定回购权行使期限,是明智的。
标签:#对赌协议 #股权回购 #形成权 #请求权合同选择履行权的目的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公平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继续履行合同是指恢复对合同中断前后债权性质相同、实质内容不变的履行,合同履行中的全部债权均属于共益债权。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共益债务时,共益债务不再适用个别清偿程序,需改用内部集体清偿程序实现公平比例清偿。
标签:#合同选择履行权 #继续履行合同 #共益债务的范围 #共益债务的清偿程序普通债权人在与担保权人争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时处于结构性不利地位,故破产法应在担保人破产时妥当限制担保效力。解释论上,基于破产撤销及个别清偿无效等规则,可以使将有财产担保的效力在破产撤销临界期内、破产申请受理后受到限制。而且,为确保利益分配公允,可通过不当得利制度矫正个别清偿无效与物上代位规则。
标签:#将有财产担保 #偏颇清偿 #个别清偿 #不当得利【首页】|【上一页】 | 【下一页】 | 【尾页】 |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