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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利他合同视角下的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

作者:缪宇 中国政法大学 

第37798篇 《法学家》 2025年第5期

发布日期:2025/10/2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给予子女财产约定  #赠与  #利他合同  #解除

内容摘要

      离婚协议中的父母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利他合同的补偿关系,其对价关系属于一般赠与。根据父母双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情况,该对价关系可能是父母一方对子女的赠与,也可能是父母双方分别对子女的赠与。由于子女难以依据对价关系获得救济,在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构成真正利他合同时,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强化子女在补偿关系和执行关系中的地位。父母一方作为补偿关系中的债权人享有解除权的,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应当根据履行障碍的类型、子女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子女在维持约定和解除约定时利益状况之对比,限制父母一方行使解除权。负有财产给予义务的另一方不能行使解除权。在父母一方解除后。子女可以请求另一方承担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不仅如此,仅在子女同意时,父母双方才能合意解除给予子女财产约定。仅父母一方负担财产给予义务的,父母一方不得以补偿关系所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子女的履行请求。

关键词

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利他合同;赠与;解除;同时履行抗辩权

结构框架

问题的提出
一、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认定
(一)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性质
(二)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范围
二、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对价关系
(一)对价关系的性质
(二)对价关系的当事人
(三)对价关系的特殊性
三、给予子女财产约定对子女的效力
(一)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撤销
(二)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单方解除
(三)给予子女财产约定的合意解除
(四)给予子女财产约定所生的抗辩权
结论


(助理编辑:施苏青)


文献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wPA-xSuoQsMeZgaIoQsn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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