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作者简介】
马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众合教育独家签约名师,主讲司法考试民法课程,具有多年教学经验,擅长法理、法条与案例相结合的教学方法。迄今在《中国法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刊物发表十多篇论文,出版著作多部。参与编写《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国家司法考试四年真题分类解析》、《常见错误分类解析》、《重点法条解读配套练习》等辅导用书的民法部分的编写。
【主要内容】
以隐私权的体系建构为中心,讨论了隐私权这种新型权利兴起对传统民法的冲击及其实现民法上的体系化的可能性。本书探究了隐私权、人格权、现代民法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的考察,解决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定位、隐私权的正当性、隐私权的体系化建构三个重要理论问题。
【目录】
导论 无隐私即无自由
一、隐私权的价值底蕴及现代困境
二、本书的基本架构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 隐私与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是什么
第二节 隐私权诸学说评介
第三节 隐私权的利益构造:自决隐私权之存废
第四节 隐私权概念之厘清
第五节 隐私权与个人资料保护
第二章 隐私权性质辨
第一节 隐私权性质概述
第二节 隐私权与财产权
第三节 隐私权与一般人格权
第四节 隐私权与宪法基本权
第三章 隐私权与现代民法转型
第一节 从意思自治到人格权保护:从隐私权看现代民法的范式
转移
第二节 现代情景下的民法:范式移转之动因
第三节 主体预设的变迁:现代民法中“人”的再发现
第四章 隐私权的正当性
第一节 隐私何以成为权利
第二节 隐私权的人性基础
第三节 隐私权的经济分析:来自法经济学的质疑
第四节 隐私权的自然法渊源:一个关于隐私的神话
第五节 隐私权的文化之根:本土传统中的正当性资源及障碍
第五章 隐私权的谱系
第一节 隐私权的发展源流
第二节 隐私权的比较法考察之一:英美法系
第三节 隐私权的比较法考察之二:大陆法系
第六章 隐私权法律关系的建构
第一节 隐私权的体系化与法律关系
第二节 隐私权的主体
第三节 隐私权的客体
第四节 隐私权的效力
第五节 隐私权的变动
第六节 隐私权的行使
第七章 隐私权侵害与救济的整合
第一节 侵权行为法视野中的隐私权
第二节 侵犯隐私权责任的一般化与行为的类型化
第三节 侵犯隐私权的救济体系
第四节 隐私权侵害与救济的个案考察——“人肉搜索”
第八章 隐私权的冲突及其限制
第一节 隐私权与权利冲突
第二节 权利冲突与利益衡量
第三节 隐私权限制的一般规则
第九章 结语:中国民法典中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人格权制度的勃兴是现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人格权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重要到重要、从边缘到核心的发展历程。在人格权体系中,隐私权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不仅属于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且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自从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Samule DWarren)和路易斯•D•布兰代斯(Louis DBrandeis)于1890年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以后,该概念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遂发展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在现代社会,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美国迈阿密大学福禄姆金(Froomkin)教授撰写了《隐私之死》(The Death of Privacy)一文,他在该文中说,日常的信息资料的搜集、在公共场所的自动监视的增加、对面部特征的技术辨认、电话窃听、汽车跟踪、卫星定位监视、工作场所的监控、互联网上的跟踪、在电脑硬件上装置监控设施、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透过身体的扫描等,这些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得人们无处藏身,他感叹“隐私已经死亡”。巴西总统罗塞夫在联大的发言中,甚至提出了“隐私主权”的概念。随着社会进步,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络的迅速发展,隐私权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和作用日益彰显,其保护范围将进一步扩张。
基于对“文化大革命”中大规模践踏人权教训的反思,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可谓民事立法的一大创举。但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其忽略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颁行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没有承认隐私权,而是借助名誉权对隐私权提供间接保护。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1条第2款确认了“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保护,规定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为加害行为时,可以对个人的隐私利益进行救济。随后,我国相关立法虽然提及保护个人“隐私”,但并没有确认隐私权,隐私权的正式确立始于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独立的隐私权。至此,隐私权始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获得了一席之地。
强化隐私的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的同时,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隐私是一个人自由的重要领域,可以说,没有隐私就没有真正的自由。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但个人的生活安宁和自由是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生活越安宁,社会才越有秩序,也才有可能促成人与人之间和睦共处的状态。隐私权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私生活不受到他人的非法打扰,而个人享有安宁的私生活,不仅是个人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秩序的当然要求。尊重和保护他人的隐私,其实就是要尊重他人的生活方式,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打扰他人的私人生活,以形成和睦友好的人际关系。此外,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确定国家公权力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界限。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法的制定。
然而,目前学界仍缺乏对隐私权内涵系统、深入的探讨。马特副教授的这部专著以隐私权的体系建构为中心,讨论了隐私权这种新型权利兴起对传统民法的冲击及其实现民法上的体系化的可能性。本书探究了隐私权、人格权与现代民法之间的互动关系,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的考察,解决了隐私权的概念和定位、隐私权的正当性、隐私权的体系化建构三个重要理论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体现了作者鲜明的“问题意识”,也使得本书成为一部具有前沿性、系统性、理论性的隐私权研究专著。可以说,这本著作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隐私权理论研究的不足,我对本书的出版感到由衷的高兴。
本书最后结合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关于隐私权设计的立法建议,对于人格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符合时代的需要,将会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民法的一大贡献。中国民法典将是一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民法典,中国民法学界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我衷心希望马特博士能进一步展开对人格权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并取得更大的成绩。
是为序。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
王利明
2014年7月6日
(责任编辑:雷昀 实习编辑:曹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