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民族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制定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深厚的文化价值和民情基础。继承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制度之一,具有显著的民族性特征,其发展和完善应与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传统习惯相适应。面对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急剧转型, 我国现行继承法已难以为继,立法修改迫在眉睫。继承法的修改在借鉴国外继承制度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对继承习惯的优劣性进行价值考量,融入合理的继承习惯内容, 促使继承法借助习惯有效渗入民众现实生活,真正实现民间法与制定法的良性互动。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