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股票发行注册制,是立法机关亟待落实的政治任务,也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需求的明智选择。 然而,顺利过渡到股票发行注册制,必须解除证券监管机关“定品质”、“定价格”、“定速度”的权力,并且提出落实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路线图。 证券法及修订草案仍将关注点聚焦在“公开发行并上市”上,对其他复杂情形缺少足够关注,注册制的路线图不够明确。 在理想的注册制中,发行人应向证券监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再由证券监管机关授权其他机构承担具体审核职责,最终完成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注册或豁免注册。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同时向证券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注册申请。 证券监管机关接受注册申请,不是回归到核准制,而是为了保证法律实施的统一性。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